公司虧損想資遣員工,可以改成跟員工約定減薪來避免嗎?

公司因虧損欲以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進行資遣,可以與員工約定減薪來避免資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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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因虧損欲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進行資遣,但擬以減薪方式替代資遣之合法性問題。核心爭點在於雇主能否透過與員工協商減薪的方式,避免進行法定資遣程序,以及此種作法應符合之法律要件與可能產生之法律效果。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資遣之法定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若欲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資遣勞工,應符合以下要件:

  1. 客觀經營困難事實:須有實際虧損或業務緊縮之客觀事實存在
  2. 最後手段性原則:資遣應屬最後不得已之手段
  3. 預告程序之履行:依第16條規定給予法定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
  4. 資遣費之給付:依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二、工資變更之法律性質與要件

(一)工資議定之基本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此條文確立工資係由勞雇雙方合意議定之原則,但設有基本工資之法定下限保障。

(二)勞動契約變更之合意原則

工資為勞動契約之核心要素,其變更涉及勞動契約內容之重大變更。依契約自由原則,勞動契約之變更原則上應經勞雇雙方合意。雇主若未經勞工同意即片面減少工資,應屬違反勞動契約之行為。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同條第6款規定:「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若雇主片面減薪,勞工可能依上開規定主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三)協商同意之實質要件

減薪協商若欲具備法律效力,應符合以下實質要件:

  1. 資訊對等性:雇主應充分說明經營困難之實際狀況,提供必要之財務資訊
  2. 真意同意:勞工之同意應出於真實意思表示,非在脅迫、欺罔或顯不對等之情況下為之
  3. 程序正當性:應有適當之協商過程,非僅形式上之簽名確認
  4. 暫時性與回復機制:減薪應為因應景氣因素之暫時措施,並應約定回復條件

三、減薪協商作為替代資遣方案之法律效果

(一)合法減薪之要件與效果

若雇主與勞工就減薪達成合意,且符合以下條件,減薪可能作為替代資遣之合法方案:

  1. 經真正協商同意:勞工確實理解並同意減薪之條件與內容
  2. 符合法定最低標準:減薪後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
  3. 暫時性措施:應設定明確期間或回復條件,非永久性變更
  4. 書面明確約定:建議以書面明確約定減薪幅度、實施期間、回復機制等內容

在此情形下,勞雇雙方應受協議之拘束,雇主得暫時以較低工資給付,勞工亦應受約定之拘束。

(二)不合法減薪之法律風險

若雇主片面減薪,或雖有形式上之協商但欠缺實質同意要件,可能產生以下法律風險:

1. 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同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即勞工依第14條終止契約時,雇主仍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 勞工得請求工資差額

勞工可主張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請求補足未給付之工資差額。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工資債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勞工得追溯請求5年內之工資差額。

3. 雇主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給付工資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資訊。

四、工作年資之計算與保障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若勞工因減薪爭議而終止契約,嗣後再受僱於同一雇主,若未滿三個月,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以保障勞工之年資權益。

參、處理建議

一、對雇主之建議

(一)選擇減薪方案時應注意事項

1. 進行真誠協商

  • 召開勞資會議或進行個別協商
  • 充分說明公司財務狀況及減薪之必要性
  • 提供相關財務資料供勞工了解實際經營困難
  • 聽取勞工意見,尋求雙方可接受之方案

2. 明確約定協議內容

  • 減薪幅度(應確保減薪後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
  • 實施期間(建議以3至6個月為限,視實際狀況調整)
  • 回復機制(明確約定營運改善後之調薪條件與時點)
  • 配套措施(如縮短工時、彈性工時、優先復薪等)

3. 製作書面協議

  • 將協商結果製作成書面協議書
  • 明確記載雙方之權利義務
  • 由勞工簽名確認同意,並給予充分考慮時間
  • 保留協商過程之相關紀錄

4. 履行相關通報義務

  • 若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應依規定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通報
  • 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供主管機關查核

(二)選擇資遣方案時應注意事項

若無法與勞工達成減薪協議,或評估後認為資遣較為適當,雇主應依法進行資遣程序:

1. 確認資遣要件

確實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客觀事實,並保留相關證據(如財務報表、營業額統計等)。

2. 履行預告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雇主應依勞工之工作年資,給予法定預告期間。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依同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3. 給付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計算並給付資遣費。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4. 開立離職證明

開立離職證明書,載明資遣事由,供勞工辦理失業給付等相關事宜。

5. 通報主管機關

依規定於資遣日前向主管機關通報資遣事宜。

二、對勞工之建議

(一)面對減薪提議時

1. 審慎評估

  • 了解公司實際經營狀況,評估減薪提議之合理性
  • 評估減薪後對個人及家庭生活之影響
  • 考量目前就業市場狀況及轉職可能性

2. 爭取合理權益

  • 要求雇主提供書面說明減薪理由及相關財務資料
  • 爭取合理之減薪幅度及實施期間
  • 要求明確之回復機制與條件
  • 可尋求工會或勞工局協助進行協商

3. 保留相關證據

  • 保存協商過程之紀錄(如會議紀錄、電子郵件等)
  • 保留薪資單、勞動契約等相關文件
  • 若簽署協議,應保留協議書副本

(二)不同意減薪時

1. 明確表達不同意

以書面方式向雇主表達不同意減薪,並說明理由。

2. 要求依法資遣

若雇主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實,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資遣要件,可要求雇主依法辦理資遣程序,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3. 片面減薪之救濟途徑

若雇主未經同意即片面減薪,勞工可能採取以下救濟途徑:

  •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於知悉權益受損之日起30日內,依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 向勞工局申訴: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請求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雙方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 提起民事訴訟:若協商或調解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差額及資遣費

三、風險提醒

(一)對雇主之風險提醒

1. 片面減薪之法律風險

若未經勞工同意即片面減薪,可能面臨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以及請求工資差額之風險。此外,亦可能面臨主管機關之行政裁罰。

2. 形式協商之風險

若協商過程欠缺實質同意要件(如未充分說明、勞工在脅迫下同意等),即使有書面協議,仍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之減薪,而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3. 持續虧損之經營風險

減薪僅為因應短期經營困難之暫時措施,雇主仍應積極改善經營狀況。若持續虧損,最終仍可能面臨資遣或歇業之情形。

(二)對勞工之風險提醒

1. 同意減薪後之拘束力

若勞工經充分考慮後同意減薪,原則上應受協議之拘束。除非有重大事由(如雇主未依約定回復工資、經營狀況已改善但拒絕調薪等),否則不宜任意主張協議無效。

2. 30日除斥期間之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第14條終止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若超過此期間,可能喪失依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之權利。

3. 舉證責任

若勞工主張雇主違法減薪,原則上應負舉證責任,證明雇主確有片面減薪或協商過程不合法之情形。因此,保留相關證據至為重要。

肆、結論

關於雇主因虧損欲以減薪方式避免資遣之問題,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雇主可以與員工協商約定減薪來避免資遣,但應符合以下要件

  1. 經真正協商同意:須經勞雇雙方真誠協商,勞工出於真實意思表示同意,非片面決定或形式協商
  2. 符合法定下限:減薪後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
  3. 暫時性措施:應為因應經營困難之暫時措施,並約定明確之實施期間及回復機制
  4. 書面明確約定:建議以書面明確約定減薪幅度、期間、回復條件等內容,避免日後爭議

若雇主未經合法協商同意即片面減薪,勞工可能採取以下救濟途徑

  •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依同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 請求雇主給付未足額給付之工資差額
  • 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考量本案涉及勞工工作權及生活保障,建議雇主應審慎評估,選擇合法適當之方式處理,並與勞工進行真誠協商,尋求雙方可接受之解決方案,避免衍生勞資爭議。勞工亦應充分了解自身權益,在獲得充分資訊後審慎做出決定。如有疑義,建議雇主及勞工均可尋求勞工局或專業律師之協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相關事證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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