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因虧損欲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進行資遣,但擬以減薪方式替代資遣之合法性問題。核心爭點在於雇主能否透過與員工協商減薪的方式,避免進行法定資遣程序,以及此種作法應符合之法律要件與可能產生之法律效果。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若欲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資遣勞工,應符合以下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此條文確立工資係由勞雇雙方合意議定之原則,但設有基本工資之法定下限保障。
工資為勞動契約之核心要素,其變更涉及勞動契約內容之重大變更。依契約自由原則,勞動契約之變更原則上應經勞雇雙方合意。雇主若未經勞工同意即片面減少工資,應屬違反勞動契約之行為。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同條第6款規定:「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若雇主片面減薪,勞工可能依上開規定主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減薪協商若欲具備法律效力,應符合以下實質要件:
若雇主與勞工就減薪達成合意,且符合以下條件,減薪可能作為替代資遣之合法方案:
在此情形下,勞雇雙方應受協議之拘束,雇主得暫時以較低工資給付,勞工亦應受約定之拘束。
若雇主片面減薪,或雖有形式上之協商但欠缺實質同意要件,可能產生以下法律風險:
1. 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同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即勞工依第14條終止契約時,雇主仍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 勞工得請求工資差額
勞工可主張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請求補足未給付之工資差額。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工資債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勞工得追溯請求5年內之工資差額。
3. 雇主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給付工資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資訊。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若勞工因減薪爭議而終止契約,嗣後再受僱於同一雇主,若未滿三個月,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以保障勞工之年資權益。
1. 進行真誠協商
2. 明確約定協議內容
3. 製作書面協議
4. 履行相關通報義務
若無法與勞工達成減薪協議,或評估後認為資遣較為適當,雇主應依法進行資遣程序:
1. 確認資遣要件
確實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客觀事實,並保留相關證據(如財務報表、營業額統計等)。
2. 履行預告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雇主應依勞工之工作年資,給予法定預告期間。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依同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3. 給付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計算並給付資遣費。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4. 開立離職證明
開立離職證明書,載明資遣事由,供勞工辦理失業給付等相關事宜。
5. 通報主管機關
依規定於資遣日前向主管機關通報資遣事宜。
1. 審慎評估
2. 爭取合理權益
3. 保留相關證據
1. 明確表達不同意
以書面方式向雇主表達不同意減薪,並說明理由。
2. 要求依法資遣
若雇主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實,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資遣要件,可要求雇主依法辦理資遣程序,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3. 片面減薪之救濟途徑
若雇主未經同意即片面減薪,勞工可能採取以下救濟途徑:
1. 片面減薪之法律風險
若未經勞工同意即片面減薪,可能面臨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以及請求工資差額之風險。此外,亦可能面臨主管機關之行政裁罰。
2. 形式協商之風險
若協商過程欠缺實質同意要件(如未充分說明、勞工在脅迫下同意等),即使有書面協議,仍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之減薪,而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3. 持續虧損之經營風險
減薪僅為因應短期經營困難之暫時措施,雇主仍應積極改善經營狀況。若持續虧損,最終仍可能面臨資遣或歇業之情形。
1. 同意減薪後之拘束力
若勞工經充分考慮後同意減薪,原則上應受協議之拘束。除非有重大事由(如雇主未依約定回復工資、經營狀況已改善但拒絕調薪等),否則不宜任意主張協議無效。
2. 30日除斥期間之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第14條終止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若超過此期間,可能喪失依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之權利。
3. 舉證責任
若勞工主張雇主違法減薪,原則上應負舉證責任,證明雇主確有片面減薪或協商過程不合法之情形。因此,保留相關證據至為重要。
關於雇主因虧損欲以減薪方式避免資遣之問題,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雇主可以與員工協商約定減薪來避免資遣,但應符合以下要件:
若雇主未經合法協商同意即片面減薪,勞工可能採取以下救濟途徑:
考量本案涉及勞工工作權及生活保障,建議雇主應審慎評估,選擇合法適當之方式處理,並與勞工進行真誠協商,尋求雙方可接受之解決方案,避免衍生勞資爭議。勞工亦應充分了解自身權益,在獲得充分資訊後審慎做出決定。如有疑義,建議雇主及勞工均可尋求勞工局或專業律師之協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相關事證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