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端午以及年終獎金係為感謝勞工之辛勞與貢獻而為的恩惠性給與,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非屬工資,故本公司並無短付舊制退休金也無短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之情, 年終獎金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貴公司主張中秋、端午及年終獎金係「恩惠性給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非屬工資,因此無短付舊制退休金或短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之問題。本案核心爭點為:年終獎金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條文明確揭示工資之核心要素為: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為「工資總額」,因此年終獎金若屬工資性質,即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列舉非屬經常性給與之項目,包括:
然而,實務上已明確指出:施行細則第10條僅為例示規定,非謂凡冠以該條所列名目之給付,即當然非屬工資,仍應依個案具體事實,探求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
年終獎金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應審酌下列因素:
「經常性」不以每月發放為限,只要具有「繼續性」、「固定性」即可: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資遣費之計算基礎為「平均工資」,若年終獎金屬工資性質,即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進而影響資遣費金額。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同條第3項規定: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預告期間工資之計算,若年終獎金屬工資性質,亦應列入計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工作年資之計算影響資遣費及退休金之金額,若年終獎金屬工資性質,應確保工資總額計算正確。
貴公司主張獎金為「恩惠性給與」,然此主張應面臨以下檢視:
若貴公司之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經認定屬工資性質,可能面臨以下法律風險:
建議貴公司立即檢視現行中秋、端午及年終獎金之發放辦法:
高風險情形(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低風險情形(較可能維持恩惠性質):
建議承認其工資性質,並進行以下處理: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同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若年終獎金屬工資性質,雇主應依上述規定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建議貴公司確實記錄獎金發放情形,以備查核。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若年終獎金屬工資性質,應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基礎。
(1)調閱近5年獎金發放紀錄 (2)檢視工作規則、勞動契約相關條款 (3)分析獎金發放標準與勞務關聯性 (4)評估法律風險等級
(1)委請勞動法專業律師進行完整評估 (2)試算可能之補償金額 (3)研擬制度調整方案 (4)準備因應策略
(1)決定獎金定位(工資或恩惠性給與) (2)修改相關規章制度 (3)與勞工或工會溝通 (4)必要時補足差額
(1)定期檢視制度合法性 (2)注意實務見解變動 (3)建立內部控管機制
關於年終獎金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考量年終獎金若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即可能屬工資性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建議貴公司立即檢視現行獎金發放制度,確認是否符合恩惠性給與之要件,若有疑義,建議委請專業律師進行完整評估,並視情況調整制度或補足差額,以避免未來勞資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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