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中秋獎金不算工資,會不會影響退休金計算?

中秋、端午以及年終獎金係為感謝勞工之辛勞與貢獻而為的恩惠性給與,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非屬工資,故本公司並無短付舊制退休金也無短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之情, 年終獎金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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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貴公司主張中秋、端午及年終獎金係「恩惠性給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非屬工資,因此無短付舊制退休金或短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之問題。本案核心爭點為:年終獎金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貳、法律分析

一、工資之法律定義與判斷標準

(一)法律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條文明確揭示工資之核心要素為:

  •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務對價性)
  • 具有「經常性給與」之性質

(二)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為「工資總額」,因此年終獎金若屬工資性質,即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三)工資與恩惠性給與之區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列舉非屬經常性給與之項目,包括:

  • 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等非經常性獎金
  •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然而,實務上已明確指出:施行細則第10條僅為例示規定,非謂凡冠以該條所列名目之給付,即當然非屬工資,仍應依個案具體事實,探求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

二、實務判斷標準

(一)勞務對價性之判斷

年終獎金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應審酌下列因素:

  1. 發放標準是否與勞務提供連動
  • 若獎金發放與工作年資、考績、績效表現、出勤狀況等因素連動,即具有勞務對價性
  • 若獎金發放須符合「在職至發放日」之條件,亦顯示其與勞務提供之關聯性
  1. 發放金額是否固定或可預期
  • 若每年發放金額固定或依一定標準計算,勞工可合理預期獲得,即具勞務對價性
  • 若金額完全由雇主裁量,且無固定標準,較可能屬恩惠性給與
  1. 是否為勞動契約之對價
  • 若獎金已列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即屬勞動條件之一部分
  • 若僅為雇主單方恩惠性給與,且保留完全裁量權,較可能非屬工資

(二)經常性之判斷

「經常性」不以每月發放為限,只要具有「繼續性」、「固定性」即可:

  1. 每年固定發放
  • 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每年固定發放,即具經常性
  1. 發放時點可預期
  • 若勞工可合理預期於特定時點(如年終、端午、中秋)獲得獎金,即具經常性
  1. 非偶發性給與
  • 與偶發性之特殊功績獎金、競賽獎金不同,年終獎金若每年發放,即非偶發性給與

三、資遣費與退休金之計算基礎

(一)資遣費之計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資遣費之計算基礎為「平均工資」,若年終獎金屬工資性質,即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進而影響資遣費金額。

(二)預告期間工資之計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同條第3項規定: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預告期間工資之計算,若年終獎金屬工資性質,亦應列入計算。

(三)工作年資之計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工作年資之計算影響資遣費及退休金之金額,若年終獎金屬工資性質,應確保工資總額計算正確。

四、本案之法律適用

(一)貴公司主張之檢視

貴公司主張獎金為「恩惠性給與」,然此主張應面臨以下檢視:

  1. 發放標準之審查
  • 若貴公司之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發放與下列因素連動,即可能具勞務對價性:
  • 工作年資
  • 考績或績效表現
  • 出勤狀況
  • 須在職至發放日
  • 特定勞務提供(如值班、加班配合度等)
  1. 發放歷史之審查
  • 若貴公司每年固定發放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即具經常性
  • 若發放金額固定或依一定標準計算,勞工可合理預期獲得,即具勞務對價性
  1. 書面規定之審查
  • 若獎金已列入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即屬勞動條件之一部分
  • 若書面規定明確保留雇主完全裁量權,且實務上確實依此執行,較可能屬恩惠性給與

(二)可能之法律風險

若貴公司之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經認定屬工資性質,可能面臨以下法律風險:

  1. 短付資遣費之風險
  • 若過去有資遣勞工之情形,且未將獎金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可能涉及短付資遣費
  • 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請求補足差額
  1. 短提繳退休金之風險
  • 若未將獎金列入工資總額計算,可能涉及短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
  • 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裁罰
  1. 工資給付之風險
  • 若獎金屬工資性質,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若有積欠情形,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檢視現行獎金制度

建議貴公司立即檢視現行中秋、端午及年終獎金之發放辦法:

(一)檢視項目

  1. 發放標準
  • 是否固定金額?
  • 是否與年資連動?
  • 是否與考績或績效連動?
  • 是否與出勤狀況連動?
  • 是否規定須在職至發放日?
  • 是否與特定勞務提供連動?
  1. 發放歷史
  • 是否每年固定發放?
  • 發放金額是否穩定?
  • 是否曾有年度未發放?
  1. 書面規定
  • 工作規則如何記載?
  • 勞動契約如何約定?
  • 是否有獎金發放辦法?

(二)風險評估

高風險情形(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 每年固定發放
  • 依年資或考績計算
  • 規定須在職至發放日
  • 與工作表現連動

低風險情形(較可能維持恩惠性質):

  • 金額不固定,由雇主年度盈餘決定
  • 所有員工相同金額
  • 不與任何勞務條件連動
  • 明確保留雇主決定權

二、制度調整建議

(一)若希望維持「恩惠性給與」性質

  1. 修改發放辦法
  • 明確記載「本獎金為雇主恩惠性給與,非勞動契約之對價」
  • 保留雇主完全裁量權:「本公司得視營運狀況決定是否發放及發放金額」
  • 避免與年資、考績、出勤等連動
  1. 發放實務調整
  • 避免每年固定金額
  • 不設定「須在職至發放日」之條件
  • 所有員工相同金額或依職級固定比例
  1. 書面文件修正
  • 修改工作規則相關記載
  • 勞動契約不列入獎金項目
  • 發放通知書載明恩惠性質

(二)若現況已具工資性質

建議承認其工資性質,並進行以下處理:

  1. 計算差額並補足
  • 重新計算舊制退休金準備
  • 補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
  • 計算可能之資遣費、退休金差額
  1. 與勞工溝通
  • 說明調整原因
  • 提出補償方案
  • 避免勞資爭議
  1. 預防未來爭議
  • 明確定義工資項目
  • 建立透明發放標準
  • 定期檢視制度合法性

三、法律風險提醒

(一)工資給付相關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同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若年終獎金屬工資性質,雇主應依上述規定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二)工資清冊之保存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建議貴公司確實記錄獎金發放情形,以備查核。

(三)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計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若年終獎金屬工資性質,應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基礎。

四、具體行動方案

第一階段:現況盤點(建議1個月內完成)

(1)調閱近5年獎金發放紀錄 (2)檢視工作規則、勞動契約相關條款 (3)分析獎金發放標準與勞務關聯性 (4)評估法律風險等級

第二階段:法律諮詢(建議1個月內完成)

(1)委請勞動法專業律師進行完整評估 (2)試算可能之補償金額 (3)研擬制度調整方案 (4)準備因應策略

第三階段:制度調整(建議3個月內完成)

(1)決定獎金定位(工資或恩惠性給與) (2)修改相關規章制度 (3)與勞工或工會溝通 (4)必要時補足差額

第四階段:持續監控

(1)定期檢視制度合法性 (2)注意實務見解變動 (3)建立內部控管機制

肆、結論

關於年終獎金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考量年終獎金若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即可能屬工資性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建議貴公司立即檢視現行獎金發放制度,確認是否符合恩惠性給與之要件,若有疑義,建議委請專業律師進行完整評估,並視情況調整制度或補足差額,以避免未來勞資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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