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A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台」:目前共有3,000加簽約餐廳。根據A公司與各餐廳之外送服務合約,顧客透過點餐平台點餐且餐點實際送達後,點餐平台會負責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顧客,A公司則可以從每筆訂單金額抽取 20%至30%之服務費。各簽約餐廳不必負擔運費,A公司會與各外送員簽約,支付外送員運費。依據 A公司與外送員之合約,每個外送員皆必須自備運送機車,並於機車後面設置一個由A公司提供,並可於運送途中存放顧客點餐之置物箱。 此點餐平台某位外送員乙於將點餐送達顧客途中,因趕時間不慎將正在行人穿越道上過馬路之某丙撞傷,導致某丙內臟內出血和大腿骨折,必須住院15天。除扣除掉健保給付後某丙還必須自付醫療費用20萬元外,某丙也因此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 由於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各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搶市占率,其中所打出的最主要策略就是「免運費」。因此,雖然依據合約,A公司可以向簽約餐廳收取每筆訂單金額20%至30%之手續費,但因為 A公司須負擔外送員之運費,於大部分點餐訂單(通常都是 500元以下之小額訂單)下A公司事實上都是以賠本方是在經營。但為了先搶市占率,A公司只好暫時賠本經營,導致A公司常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由於A公司資金已耗盡,無力支付外送酬勞,A公司只好請求延展給付外送員酬勞。A公司並發出通知給其外送 員,表示A公司正在進行募集資金之活動,等資金到位時會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給外送員。A公司打算發行每單位10萬元之「投資憑證」給一般大眾認購,預計募資20億元。資金募集完畢後,除部分用以支付外送員酬勞外,並擬投資目前火熱之商用不動產。 另一方面,A公司也擬向B銀行借款20億元,資金用途亦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用不動產。為確保其對A公司債權能獲得清償,B銀行於是要求 A公司董事長某甲以其為發票人,簽發一張面額22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之本票,受款人為A公司;接著,再由A公司透過背書方式將本票交轉讓予B銀行。如A公司延欠本金或利息,B銀行可以對某甲主張票據上權利或對A公司行使追索權。
本案涉及A公司(點餐平台業者)及其董事長某甲面臨之多重法律問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外送員乙於執行外送業務途中,因趕時間不慎撞傷正在行人穿越道上之某丙,導致內臟內出血及大腿骨折,其行為應符合下列要件:
因此,外送員乙之行為應成立侵權行為,應對某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A公司是否應負僱用人責任,需先判斷外送員乙與A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性質。
1. 僱傭關係之判斷標準
實務上判斷僱傭或承攬關係,應綜合考量:
2. 本案事實分析
依據案情:
綜合上述事實,外送員與A公司間可能具有相當程度之從屬性,應屬僱傭關係或類似僱傭之關係。
3. 僱用人責任之成立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應符合下列要件:
除非A公司能證明其選任外送員及監督職務執行已盡相當注意,否則應與外送員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考量A公司為追求市占率而要求外送員於指定時間送達,可能對外送員造成時間壓力,A公司應難以主張已盡監督注意義務。
結論:A公司應與外送員乙對某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某丙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如下:
1. 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醫療費用:扣除健保給付後之自付額20萬元
(2) 工作能力減損或喪失:某丙原從事健身教練工作,因傷勢無法再從事該職業,應賠償:
(3) 增加生活上需要:
2. 非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某丙因本次事故受有內臟內出血、大腿骨折等嚴重傷害,並喪失工作能力,身心受創甚鉅,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具體金額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傷勢嚴重程度等因素定之。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適用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某丙可先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保險給付不足部分,某丙仍得向A公司及外送員乙請求。
預估總賠償金額:考量醫療費用、工作能力喪失、精神慰撫金等項目,總賠償金額應達數百萬元以上。
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A公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應負給付遲延責任:
A公司已承諾給付遲延利息,符合法律規定。
請求給付:外送員得請求A公司給付本金及遲延利息
終止契約:依民法第48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若A公司長期延遲給付酬勞,外送員可能主張構成重大事由而終止契約。
強制執行:外送員得向法院提起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
若外送員與A公司間認定為僱傭關係,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建議:A公司應儘速籌措資金清償積欠酬勞,並與外送員協商合理還款計畫,以避免勞資糾紛擴大及法律責任。
A公司擬發行「投資憑證」向大眾募資20億元,可能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
1. 有價證券之認定
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若「投資憑證」具備下列特徵,可能屬於有價證券:
2. 公開發行之限制
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A公司若未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向大眾募集資金,可能違反本條規定。
3. 違法後果
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規定,違反第22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此外,投資人得撤銷認購並請求損害賠償。
若「投資憑證」具有吸收存款之性質,可能違反銀行法第2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違反者依銀行法第125條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A公司此募資計畫具有高度違法風險:
強烈建議:A公司應立即停止此募資計畫,改採合法途徑籌措資金。
方案一:私募
方案二:申請公開發行
方案三:銀行貸款或聯貸
方案四:引進策略投資人或創投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若某甲簽發之本票符合上述要件,形式上應屬有效。
依票據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本票準用匯票規定,A公司將本票背書轉讓予B銀行,背書應屬有效,B銀行取得票據權利。
依票據法第121條規定:「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某甲作為本票發票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若A公司未依約清償借款,B銀行得:
直接向某甲請求給付:依票據法第121條,請求某甲給付22億元
聲請本票裁定: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B銀行得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裁定後可直接對某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須經訴訟程序。
個人財產責任:22億元責任極為重大,若A公司無法清償,某甲個人財產將面臨強制執行
破產風險:若個人資產不足清償,可能面臨破產
公司法人格否認風險:若A公司資本顯著不足或有濫用公司人格情形,某甲可能被追究個人責任
刑事責任風險:若某甲明知無支付能力仍簽發本票,可能涉及詐欺罪
本案本票擔保安排存在以下疑義:
建議:某甲應審慎評估個人財務風險,考慮與B銀行協商改以公司資產設定抵押,或要求其他股東共同擔保,以分散風險。
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業務範圍應於章程載明。本案:
實際業務與登記業務不符,應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將「外送平台服務」納入營業項目,以確保業務合法性。
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某甲身為董事長兼總經理,應以公司最大利益為考量:
借款20億元用途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用不動產」:
建議:資金應優先用於清償債務及改善營運,投資不動產應經董事會充分討論並審慎評估。
啟動保險理賠機制
主動聯繫被害人協商和解
評估合理賠償金額
內部檢討改善
優先清償部分酬勞
與外送員協商
尋求合法資金來源
調整商業模式
改善財務結構
立即停止募資活動
尋求合法募資管道
考量A公司資金需求急迫,建議優先考慮:
短期方案:銀行貸款
中期方案:私募
長期方案:申請公開發行
評估個人財務風險
尋求風險分散
保留抗辯權利
董事會決議
資金運用計畫
還款能力評估
釐清業務範圍
強化董事會功能
財務透明化
商業模式調整
成本控制
多元收入來源
聘請法務人員
勞資關係管理
風險管理
綜合上述分析,A公司目前面臨多重法律風險,其嚴重程度依序為:
違法募資風險(最嚴重):擬發行「投資憑證」向大眾募資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涉及刑事責任(3-10年有期徒刑),應立即停止。
侵權賠償責任(優先處理):外送員撞傷行人事件,A公司應與外送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預估賠償金額達數百萬元,應儘速與被害人協商和解。
勞資爭議(急迫處理):積欠外送員酬勞問題需儘速解決,避免勞資糾紛擴大,影響公司營運。
本票擔保風險(審慎評估):某甲簽發22億元本票作為個人擔保,風險極大,應審慎評估並尋求風險分散。
公司治理問題(根本改善):業務範圍不符、虧損經營策略、資金運用等問題,需從根本改善公司治理。
具體建議:
考量A公司目前面臨之法律問題涉及民事、刑事及行政等多重層面,建議某甲及A公司應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及財務顧問協助,審慎評估各項風險,採取適當因應措施,以避免法律責任擴大,並確保公司永續經營。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委請合格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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