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餐平台公司賠本經營、拖欠外送員薪資,還要發行投資憑證募資,這樣合法嗎?

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A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台」:目前共有3,000加簽約餐廳。根據A公司與各餐廳之外送服務合約,顧客透過點餐平台點餐且餐點實際送達後,點餐平台會負責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顧客,A公司則可以從每筆訂單金額抽取 20%至30%之服務費。各簽約餐廳不必負擔運費,A公司會與各外送員簽約,支付外送員運費。依據 A公司與外送員之合約,每個外送員皆必須自備運送機車,並於機車後面設置一個由A公司提供,並可於運送途中存放顧客點餐之置物箱。 此點餐平台某位外送員乙於將點餐送達顧客途中,因趕時間不慎將正在行人穿越道上過馬路之某丙撞傷,導致某丙內臟內出血和大腿骨折,必須住院15天。除扣除掉健保給付後某丙還必須自付醫療費用20萬元外,某丙也因此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 由於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各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搶市占率,其中所打出的最主要策略就是「免運費」。因此,雖然依據合約,A公司可以向簽約餐廳收取每筆訂單金額20%至30%之手續費,但因為 A公司須負擔外送員之運費,於大部分點餐訂單(通常都是 500元以下之小額訂單)下A公司事實上都是以賠本方是在經營。但為了先搶市占率,A公司只好暫時賠本經營,導致A公司常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由於A公司資金已耗盡,無力支付外送酬勞,A公司只好請求延展給付外送員酬勞。A公司並發出通知給其外送 員,表示A公司正在進行募集資金之活動,等資金到位時會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給外送員。A公司打算發行每單位10萬元之「投資憑證」給一般大眾認購,預計募資20億元。資金募集完畢後,除部分用以支付外送員酬勞外,並擬投資目前火熱之商用不動產。 另一方面,A公司也擬向B銀行借款20億元,資金用途亦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用不動產。為確保其對A公司債權能獲得清償,B銀行於是要求 A公司董事長某甲以其為發票人,簽發一張面額22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之本票,受款人為A公司;接著,再由A公司透過背書方式將本票交轉讓予B銀行。如A公司延欠本金或利息,B銀行可以對某甲主張票據上權利或對A公司行使追索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A公司(點餐平台業者)及其董事長某甲面臨之多重法律問題:

  1. 侵權責任問題:外送員乙於執行外送業務時撞傷行人某丙,造成內臟內出血、大腿骨折等嚴重傷害,需住院15天,醫療費用20萬元,並喪失健身教練工作能力
  2. 勞資爭議:A公司因資金短絀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已無力支付
  3. 資金募集合法性:A公司擬發行每單位10萬元之「投資憑證」向大眾募資20億元
  4. 票據法律關係:某甲以個人名義簽發面額22億元本票,作為A公司向B銀行借款之擔保
  5. 公司治理問題:登記業務與實際業務不符,且擬將借款投資商用不動產

貳、法律分析

一、外送員乙撞傷某丙之民事侵權責任

(一)侵權行為之成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外送員乙於執行外送業務途中,因趕時間不慎撞傷正在行人穿越道上之某丙,導致內臟內出血及大腿骨折,其行為應符合下列要件:

  1. 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乙因趕時間而疏於注意,應屬過失
  2. 行為具不法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
  3. 侵害他人權利:造成某丙身體傷害
  4. 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撞擊行為直接導致傷害結果

因此,外送員乙之行為應成立侵權行為,應對某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A公司僱用人責任之判斷

關於A公司是否應負僱用人責任,需先判斷外送員乙與A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性質。

1. 僱傭關係之判斷標準

實務上判斷僱傭或承攬關係,應綜合考量:

  • 人格從屬性:是否受指揮監督、有無出勤時間拘束
  • 經濟從屬性:是否由雇主提供工具、承擔經營風險、報酬給付方式
  • 組織從屬性:是否納入雇主組織體系

2. 本案事實分析

依據案情:

  • A公司提供置物箱供外送員使用(提供工具)
  • 外送員須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時間管控)
  • A公司支付外送員運費(報酬給付)
  • 外送員雖自備機車,但須使用A公司提供之置物箱並依A公司指示送餐

綜合上述事實,外送員與A公司間可能具有相當程度之從屬性,應屬僱傭關係或類似僱傭之關係。

3. 僱用人責任之成立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應符合下列要件:

  • 僱傭關係存在:如前述分析,應可認定
  • 執行職務中:乙於外送途中發生事故,屬執行職務範圍
  •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如前述,已成立侵權行為

除非A公司能證明其選任外送員及監督職務執行已盡相當注意,否則應與外送員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考量A公司為追求市占率而要求外送員於指定時間送達,可能對外送員造成時間壓力,A公司應難以主張已盡監督注意義務。

結論:A公司應與外送員乙對某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範圍

某丙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如下:

1. 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醫療費用:扣除健保給付後之自付額20萬元

(2) 工作能力減損或喪失:某丙原從事健身教練工作,因傷勢無法再從事該職業,應賠償:

  • 住院期間及復健期間之薪資損失
  • 若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應賠償至法定退休年齡之收入損失
  • 具體金額需依某丙實際收入、年齡、復原情形等因素計算

(3) 增加生活上需要

  • 住院期間看護費用(15天)
  • 復健費用
  • 輔具費用(如需要)

2. 非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某丙因本次事故受有內臟內出血、大腿骨折等嚴重傷害,並喪失工作能力,身心受創甚鉅,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具體金額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傷勢嚴重程度等因素定之。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適用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某丙可先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 傷害醫療費用:最高20萬元
  • 失能給付:依失能等級,最高200萬元

保險給付不足部分,某丙仍得向A公司及外送員乙請求。

預估總賠償金額:考量醫療費用、工作能力喪失、精神慰撫金等項目,總賠償金額應達數百萬元以上。

二、A公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之法律問題

(一)給付遲延之效果

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A公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應負給付遲延責任:

  1. 給付本金:積欠之外送酬勞
  2. 遲延利息:依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或依約定利率(若較高)

A公司已承諾給付遲延利息,符合法律規定。

(二)外送員之權利

  1. 請求給付:外送員得請求A公司給付本金及遲延利息

  2. 終止契約:依民法第48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若A公司長期延遲給付酬勞,外送員可能主張構成重大事由而終止契約。

  3. 強制執行:外送員得向法院提起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

(三)勞動法規之適用

若外送員與A公司間認定為僱傭關係,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基法第22條)
  • 延遲給付工資可處罰鍰(勞基法第79條)
  • 外送員可向勞工局申訴

建議:A公司應儘速籌措資金清償積欠酬勞,並與外送員協商合理還款計畫,以避免勞資糾紛擴大及法律責任。

三、發行「投資憑證」募資之合法性問題

(一)證券交易法之規範

A公司擬發行「投資憑證」向大眾募資20億元,可能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

1. 有價證券之認定

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若「投資憑證」具備下列特徵,可能屬於有價證券:

  • 表彰一定權利(如投資收益權)
  • 可流通轉讓
  • 具投資性質

2. 公開發行之限制

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A公司若未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向大眾募集資金,可能違反本條規定。

3. 違法後果

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規定,違反第22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此外,投資人得撤銷認購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銀行法之規範

若「投資憑證」具有吸收存款之性質,可能違反銀行法第2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違反者依銀行法第125條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三)法律風險評估

A公司此募資計畫具有高度違法風險:

  1. 刑事責任:某甲作為負責人可能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責任:投資人得請求返還投資款並賠償損害
  3. 行政處罰:可處高額罰金

強烈建議:A公司應立即停止此募資計畫,改採合法途徑籌措資金。

(四)合法募資替代方案

方案一:私募

  • 依證券交易法第43-6條規定,向特定人私募
  • 對象限於金融機構、符合條件之法人或專業投資人
  • 人數不超過35人
  • 程序較簡便,約需3-6個月

方案二:申請公開發行

  • 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公開發行
  • 需符合資本額、獲利能力等條件
  • 程序較繁複,約需1-2年

方案三:銀行貸款或聯貸

  • 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由多家銀行聯合貸款
  • 需提供擔保品或保證人
  • 合法且快速

方案四:引進策略投資人或創投

  • 尋找對外送產業有興趣之投資人
  • 以股權交換資金
  • 可獲得資金及經營建議

四、本票擔保之法律效力分析

(一)本票之形式要件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1.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22億元)
  3.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A公司)
  4. 無條件擔任支付
  5. 發票地
  6. 發票年、月、日
  7. 付款地
  8. 到期日

若某甲簽發之本票符合上述要件,形式上應屬有效。

(二)背書轉讓之效力

依票據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本票準用匯票規定,A公司將本票背書轉讓予B銀行,背書應屬有效,B銀行取得票據權利。

(三)某甲之票據責任

依票據法第121條規定:「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某甲作為本票發票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1. 無條件支付義務:到期日應無條件支付22億元予執票人(B銀行)
  2. 不得以原因關係抗辯:票據為無因證券,某甲不得以A公司已清償借款等原因關係對抗B銀行
  3. 個人財產責任:某甲應以個人全部財產負責,可能導致個人破產

(四)B銀行之權利行使

若A公司未依約清償借款,B銀行得:

  1. 直接向某甲請求給付:依票據法第121條,請求某甲給付22億元

  2. 聲請本票裁定: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B銀行得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裁定後可直接對某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須經訴訟程序。

(五)某甲之法律風險

  1. 個人財產責任:22億元責任極為重大,若A公司無法清償,某甲個人財產將面臨強制執行

  2. 破產風險:若個人資產不足清償,可能面臨破產

  3. 公司法人格否認風險:若A公司資本顯著不足或有濫用公司人格情形,某甲可能被追究個人責任

  4. 刑事責任風險:若某甲明知無支付能力仍簽發本票,可能涉及詐欺罪

(六)本票擔保安排之合理性

本案本票擔保安排存在以下疑義:

  • 某甲既為發票人又為受款人(A公司代表人),形式上為A公司債權,實質為某甲個人擔保
  • 此安排可能規避公司法關於董事擔保之限制
  • 應審查是否經董事會決議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

建議:某甲應審慎評估個人財務風險,考慮與B銀行協商改以公司資產設定抵押,或要求其他股東共同擔保,以分散風險。

五、A公司資金運用之適法性

(一)業務範圍限制

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業務範圍應於章程載明。本案:

  • 登記業務:網路資訊服務
  • 實際業務:外送平台服務
  • 擬投資:商用不動產

實際業務與登記業務不符,應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將「外送平台服務」納入營業項目,以確保業務合法性。

(二)董事忠實義務

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某甲身為董事長兼總經理,應以公司最大利益為考量:

  1. 虧損經營策略:「免運費」策略導致長期虧損,應經董事會審慎評估
  2. 資金運用:借款用於投資商用不動產,風險較高,應審慎評估並經董事會決議
  3. 不得圖私利:資金運用應以公司利益為優先,不得損害公司或股東權益

(三)資金運用之妥適性

借款20億元用途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用不動產」:

  1. 支付積欠酬勞:屬合理且必要之用途
  2. 投資不動產
    • 與公司核心業務(外送平台)無直接關聯
    • 不動產投資風險較高,資金回收期長
    • 可能排擠公司營運資金
    • 應審慎評估投資報酬率及風險

建議:資金應優先用於清償債務及改善營運,投資不動產應經董事會充分討論並審慎評估。

參、處理建議

一、外送員撞傷行人事件(優先處理)

立即處置:

  1. 啟動保險理賠機制

    • 確認外送員乙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情形
    • 協助某丙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
    • 若A公司有投保僱主責任險,一併申請理賠
  2. 主動聯繫被害人協商和解

    • 表達誠摯歉意
    • 提出合理賠償方案
    • 爭取和解以避免訴訟,節省時間及費用
  3. 評估合理賠償金額

    • 委請律師計算損害賠償範圍
    • 醫療費用:20萬元
    • 工作損失:需評估某丙收入及復原情形
    • 精神慰撫金:建議50-100萬元
    • 預估總額:150-300萬元
  4. 內部檢討改善

    • 檢討外送員管理制度
    • 加強交通安全教育訓練
    • 評估增加保險保障額度
    • 檢討送餐時間設定是否合理

二、外送員酬勞給付問題(急迫處理)

短期措施:

  1. 優先清償部分酬勞

    • 籌措資金優先支付部分積欠款項
    • 展現誠意,避免集體訴訟或勞資爭議擴大
  2. 與外送員協商

    • 召開說明會,誠實說明公司財務狀況
    • 提出具體可行之還款計畫
    • 簽訂書面協議,載明還款期程及利息
    • 爭取外送員諒解與支持
  3. 尋求合法資金來源

    • 向銀行申請週轉金貸款
    • 尋求現有股東增資
    • 引進策略投資人或創投

長期措施:

  1. 調整商業模式

    • 重新評估「免運費」策略之可持續性
    • 研究競爭對手收費模式
    • 考慮調整手續費率或向消費者收取合理運費
    • 在市占率與獲利間取得平衡
  2. 改善財務結構

    • 聘請財務顧問進行財務重整
    • 削減不必要支出
    • 建立健全之現金流管理機制
    • 定期編製財務報表,掌握財務狀況

三、投資憑證募資計畫(立即停止)

必要措施:

  1. 立即停止募資活動

    • 此計畫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
    • 刑事責任重大(3-10年有期徒刑)
    • 若已開始募集,應立即停止並退還款項
  2. 尋求合法募資管道

考量A公司資金需求急迫,建議優先考慮:

短期方案:銀行貸款

  • 向銀行申請貸款或聯合貸款
  • 提供公司資產作為擔保
  • 合法且快速
  • 缺點:需支付利息,增加財務負擔

中期方案:私募

  • 依證券交易法第43-6條規定向特定人私募
  • 對象限於金融機構、符合條件之法人或專業投資人
  • 人數不超過35人
  • 程序較簡便,約需3-6個月

長期方案:申請公開發行

  • 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公開發行
  • 可募集較大金額,提升公司形象
  • 程序繁複,約需1-2年
  1. 諮詢專業意見
    • 委請證券律師評估最適方案
    • 聘請財務顧問協助募資規劃
    • 與金管會溝通,了解法規要求

四、本票擔保問題(審慎評估)

某甲個人:

  1. 評估個人財務風險

    • 22億元本票責任極為重大
    • 評估個人資產是否足以負擔
    • 若A公司無法還款,個人將面臨破產風險
  2. 尋求風險分散

    • 與B銀行協商,改以公司資產設定抵押
    • 要求其他股東共同擔保,分散風險
    • 爭取降低擔保金額或提供其他擔保方式
  3. 保留抗辯權利

    • 保存所有與B銀行往來文件
    • 記錄借款用途及資金流向
    • 確保借款用於公司正當用途

A公司:

  1. 董事會決議

    • 20億元借款屬重大交易
    • 應經董事會決議(公司法第202條)
    • 保留完整會議紀錄
  2. 資金運用計畫

    • 明確規劃資金用途及優先順序
    • 優先清償外送員積欠酬勞
    • 審慎評估不動產投資之必要性及風險
    • 確保有足夠資金維持日常營運
  3. 還款能力評估

    • 製作詳細財務預測報告
    • 確保有足夠現金流按期還款
    • 避免違約導致某甲個人財產受損

五、公司治理改善(根本解決)

組織面:

  1. 釐清業務範圍

    • 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
    • 將「外送平台服務」納入營業項目
    • 確保業務合法性
  2. 強化董事會功能

    • 考慮增聘獨立董事
    • 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 重大決策應經董事會充分討論及決議
  3. 財務透明化

    • 建立完善會計制度
    • 定期編製財務報表
    • 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營運面:

  1. 商業模式調整

    • 重新評估「免運費」策略之可持續性
    • 研究競爭對手收費模式
    • 在市占率與獲利間取得平衡
    • 考慮差異化服務策略
  2. 成本控制

    • 優化配送路線,提高配送效率
    • 與外送員協商合理酬勞制度
    • 導入科技降低營運成本
    • 提升訂單平均金額
  3. 多元收入來源

    • 開發廣告收入
    • 提供數據分析服務
    • 拓展企業客戶
    • 開發加值服務

法遵面:

  1. 聘請法務人員

    • 建立法務部門或委請法律顧問
    • 審查所有合約及重大決策
    • 確保公司營運符合法規
  2. 勞資關係管理

    • 釐清與外送員之法律關係
    • 若為僱傭關係,應依勞基法辦理
    • 投保勞健保及提撥勞退金
    • 建立良好勞資溝通機制
  3. 風險管理

    • 投保足額責任保險
    • 建立危機處理機制
    • 定期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六、時程規劃建議

第一週(緊急處理):

  • 立即停止投資憑證募資活動
  • 聯繫被害人某丙,啟動和解協商
  • 召開外送員說明會,說明還款計畫

第一個月:

  • 完成與某丙之和解協商及賠償
  • 與外送員簽訂書面還款協議
  • 評估合法募資方案,諮詢專業意見

第三個月:

  • 完成公司營業項目變更登記
  • 啟動合法募資程序(銀行貸款或私募)
  • 調整商業模式,改善財務結構

第六個月:

  • 完成資金募集
  • 清償外送員積欠酬勞
  •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A公司目前面臨多重法律風險,其嚴重程度依序為:

  1. 違法募資風險(最嚴重):擬發行「投資憑證」向大眾募資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涉及刑事責任(3-10年有期徒刑),應立即停止。

  2. 侵權賠償責任(優先處理):外送員撞傷行人事件,A公司應與外送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預估賠償金額達數百萬元,應儘速與被害人協商和解。

  3. 勞資爭議(急迫處理):積欠外送員酬勞問題需儘速解決,避免勞資糾紛擴大,影響公司營運。

  4. 本票擔保風險(審慎評估):某甲簽發22億元本票作為個人擔保,風險極大,應審慎評估並尋求風險分散。

  5. 公司治理問題(根本改善):業務範圍不符、虧損經營策略、資金運用等問題,需從根本改善公司治理。

具體建議

  1. 立即停止違法募資,改採合法管道(銀行貸款、私募或引進投資人)
  2. 優先處理侵權賠償,與被害人和解,避免訴訟
  3. 儘速清償外送員酬勞,與外送員協商還款計畫
  4. 審慎評估本票擔保風險,尋求風險分散或替代方案
  5. 調整商業模式,改善財務結構,確保公司永續經營
  6. 強化公司治理,建立法遵制度,避免法律風險
  7. 尋求專業協助,委請律師、會計師、財務顧問提供專業意見

考量A公司目前面臨之法律問題涉及民事、刑事及行政等多重層面,建議某甲及A公司應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及財務顧問協助,審慎評估各項風險,採取適當因應措施,以避免法律責任擴大,並確保公司永續經營。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委請合格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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