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端午以及年終獎金係為感謝勞工之辛勞與貢獻而為的恩惠性給與,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非屬工資,故本公司並無短付舊制退休金也無短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之情, 年終獎金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貴公司主張中秋、端午及年終獎金係「恩惠性給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非屬工資,因此認為無短付舊制退休金或短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之問題。本案核心爭點為:年終獎金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最高法院近年見解已明確指出:
勞務對價性為首要判斷標準
施行細則第10條之限縮解釋
參考案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
「年終獎金如係以勞工過去一年之工作表現、出勤狀況等作為發放標準,即具有勞務對價性,縱名為『獎金』,仍屬工資範疇。」
貴公司主張系爭獎金為「恩惠性給與」,惟實務上需審查:
發放標準是否與勞務提供相關
發放是否具經常性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約定
從提供之參考案例(勞裁_38、102年勞裁_57)可見:
獎金發放標準若與「值班」、「績效」等勞務提供相關,即具勞務對價性
雇主不得以「恩惠性給與」之名義規避工資認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係以「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為計算基礎。因此,若年終獎金屬於工資性質,即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依據實務見解:
若年終獎金屬「工資」性質
計算方式
參考:勞動部函釋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若年終獎金被認定為工資,將影響:
審查獎金發放辦法
評估法律風險
主動揭露資訊
考慮協商調整
明確區分工資與非工資給付
修正獎金發放辦法
調整薪資結構
定期檢視勞動法令變動
建立內部稽核機制
諮詢專業意見
舊制退休金短付
新制退休金短提繳
資遣費計算影響
其他衍生效果
依據提供之參考案例及現行實務見解:
綜上所述,關於年終獎金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該獎金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而定。貴公司不得僅以「恩惠性給與」之名義主張獎金非屬工資,仍應就具體發放標準、條件及歷年實務進行實質審查。
考量本案情形,建議貴公司:
立即檢視現行獎金制度之具體內容
評估法律風險並及早因應
調整制度以降低爭議風險
諮詢專業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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