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國慶日)從事兼職工作共計4小時,惟雇主未依法給付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疑似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中華民國國慶日(10月10日)屬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勞工於此日原則上應休假,工資照給。
(一)法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二)加倍發給之意涵
所謂「加倍發給」,依勞動部函釋意旨,係指:
(1)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原本就應給付的工資)
(2)再加發一日工資(因出勤而額外給付)
因此,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實際應領取兩倍工資。
(一)10月10日為法定國定假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及內政部公告,該日為應放假之紀念日。
(二)兼職勞工同受保障
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不因全職或兼職而有差異,兼職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同樣享有加倍工資之權利。
(三)工資計算方式
假設當事人時薪為X元:
工作4小時,正常工資應為4X元
國定假日出勤應給付:4X × 2 = 8X元
若雇主僅給付4X元,應補發差額4X元
(四)雇主義務
雇主應「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始得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工作,且必須給付加倍工資,此為強制規定,不得以勞資協議排除。
(一)行政罰責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違反第39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改善。
(二)民事責任
雇主應補發短少之工資差額。若雇主故意不給付,勞工得請求加給法定遲延利息。
(一)保存證據
保留出勤紀錄(打卡紀錄、簽到表等)
保留薪資單或轉帳紀錄
保留與雇主間之通訊紀錄(LINE、簡訊、email等)
(二)與雇主溝通
建議以書面或通訊軟體向雇主說明法律規定,明確請求補發短少之工資差額。可參考以下語氣:「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10月10日為國定假日,當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懇請補發差額。」
(三)計算應補發金額
應領工資 = 時薪 × 4小時 × 2倍
已領工資 = 時薪 × 4小時
應補發差額 = 時薪 × 4小時
(一)向勞工局申訴
可向工作地點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處)提出申訴,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勞工局將進行勞動檢查,並可能對雇主開罰。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專業調解委員協助勞資雙方達成協議。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一)提起民事訴訟
可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依勞動事件法規定,勞工訴訟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減免裁判費用,且勞動事件法提供勞工較多程序保障。
(二)時效注意事項
依勞動基準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工資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建議儘早主張權利,避免證據滅失或時效爭議。
(一)尋求專業協助
可向各地勞工局免費法律諮詢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可向工會或勞工團體尋求支援
(二)預防未來爭議
要求雇主提供書面勞動契約
確實記錄每日出勤時間
保留所有薪資給付證明
考量當事人於國慶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雇主應給付加倍工資,若未依法給付,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建議當事人先與雇主協商補發差額,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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