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日兼職工作四小時,雇主沒給雙倍薪水,我可以怎麼辦?

我在10/10接了一份兼職 工作四小時 但雇主並沒有依規定支付雙倍薪水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國慶日)從事兼職工作共計4小時,惟雇主未依法給付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疑似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國定假日之法律性質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中華民國國慶日(10月10日)屬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勞工於此日原則上應休假,工資照給。

二、國定假日出勤工資之計算標準

(一)法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二)加倍發給之意涵

所謂「加倍發給」,依勞動部函釋意旨,係指:

(1)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原本就應給付的工資)

(2)再加發一日工資(因出勤而額外給付)

因此,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實際應領取兩倍工資。

三、本案情形分析

(一)10月10日為法定國定假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及內政部公告,該日為應放假之紀念日。

(二)兼職勞工同受保障

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不因全職或兼職而有差異,兼職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同樣享有加倍工資之權利。

(三)工資計算方式

假設當事人時薪為X元:

  • 工作4小時,正常工資應為4X元

  • 國定假日出勤應給付:4X × 2 = 8X元

  • 若雇主僅給付4X元,應補發差額4X元

(四)雇主義務

雇主應「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始得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工作,且必須給付加倍工資,此為強制規定,不得以勞資協議排除。

四、雇主違法之法律效果

(一)行政罰責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違反第39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改善。

(二)民事責任

雇主應補發短少之工資差額。若雇主故意不給付,勞工得請求加給法定遲延利息。

參、處理建議

一、協商階段(建議優先採行)

(一)保存證據

  • 保留出勤紀錄(打卡紀錄、簽到表等)

  • 保留薪資單或轉帳紀錄

  • 保留與雇主間之通訊紀錄(LINE、簡訊、email等)

(二)與雇主溝通

建議以書面或通訊軟體向雇主說明法律規定,明確請求補發短少之工資差額。可參考以下語氣:「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10月10日為國定假日,當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懇請補發差額。」

(三)計算應補發金額

  • 應領工資 = 時薪 × 4小時 × 2倍

  • 已領工資 = 時薪 × 4小時

  • 應補發差額 = 時薪 × 4小時

二、申訴階段(協商不成時)

(一)向勞工局申訴

可向工作地點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處)提出申訴,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勞工局將進行勞動檢查,並可能對雇主開罰。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專業調解委員協助勞資雙方達成協議。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三、法律途徑(最終手段)

(一)提起民事訴訟

可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依勞動事件法規定,勞工訴訟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減免裁判費用,且勞動事件法提供勞工較多程序保障。

(二)時效注意事項

依勞動基準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工資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建議儘早主張權利,避免證據滅失或時效爭議。

四、其他建議

(一)尋求專業協助

  • 可向各地勞工局免費法律諮詢

  •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 可向工會或勞工團體尋求支援

(二)預防未來爭議

  • 要求雇主提供書面勞動契約

  • 確實記錄每日出勤時間

  • 保留所有薪資給付證明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於國慶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雇主應給付加倍工資,若未依法給付,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建議當事人先與雇主協商補發差額,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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