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契約卻被公司以曠職解雇,資遣費和預告工資都沒拿到還被扣款,這樣合法嗎?

爭論點 我先提出 終止勞動契約在先 是28號早上 LINE 對話紀錄 主管有已讀 也記到總公司信箱. 反而 人資部門 卻已 28 .29 .30 我未上班 把我解雇 (所以 公司 資遣費年資兩年半) 預告工資 非自願性離職 都沒有拿到 還被扣曠職 8000 現在11月9號 我還靠著九月份薪資生存 銀行 生活開銷 水電費 都一直催繳 我想確定一下 我這樣算不算主動 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一款第六項  主動向公司提出 終止勞動契約   就說這近30天來  長期 排班不合理 人力方面不足  甚至我請病假 公假 有證明 卻被刁難或情緒嘞所 要去上班 不然就沒人上班 甚至特休 有提前說  還要我去找職務代理人 才可以休息 最後 被視為 一個 不確定因素  我任職公司兩年半左右 是個中階主管職務  但是漸漸地 一些以上的因素 已經嚴重影響我的身心身體健康  我有提過 但未改善  9月底連價時候 我受不了於9月28號 自己寫封 公司為藩勞基法14條第一項第六款 我要終止合約 給上層主管 及 公司內部   當時 時間日期都有記錄下來 且已讀  可是 人資方面  卻以28.29.30 沒去上班  把我以曠職論 解雇  資遣費  非自願性離職   還倒扣八千多元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身分

  • 申請人:中階主管,任職約2年6個月
  • 相對人:雇主公司

二、爭議事實概要

  1. 申請人主動終止契約之主張
  • 時間:112年9月28日上午
  • 方式:透過LINE向主管提出(主管已讀)並寄送至總公司信箱
  • 法律依據: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
  1. 公司之處理方式
  • 人資部門以9月28、29、30日曠職為由解僱申請人
  • 未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 扣除曠職款項新台幣8,000元
  1. 申請人主張之違法事由
  • 長期排班不合理,人力配置不足
  • 請病假、公假(有證明)遭刁難或情緒勒索
  • 被要求帶病上班,否則無人上班
  • 特休需自行尋找職務代理人
  • 上述情事持續約30天,嚴重影響身心健康
  1. 目前困境
  • 至11月9日仍未收到9月份以後薪資
  • 銀行貸款、生活開銷、水電費持續催繳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契約終止之性質認定

(一)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款之構成要件包括:

1.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根據您所述之事實,雇主可能涉及以下違法情事:

  • 排班不合理:若導致工作時間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應屬違反勞工法令。

  • 人力不足致超時工作:若因人力配置不當,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之上限,可能構成違法。

  • 刁難請假: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若雇主對於有證明之病假、公假予以刁難或情緒勒索,應屬違反勞工法令。

  • 要求帶病上班:若勞工已提出病假申請並檢附證明,雇主仍要求上班,可能違反勞工請假權益,並可能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

  • 特休權益受限: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若雇主要求勞工自行尋找代理人始得休假,應屬對特休權利之不當限制。

2.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您所述之情況若屬實,長期排班不合理、人力不足、請假遭刁難等情事持續約30天,已嚴重影響身心健康,應可認定「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3. 程序要件:30日期間之遵守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關於「知悉」時點之認定:

  • 若違法情事為持續性(如長期排班不合理),「知悉」時點應為最後一次違法行為發生時
  • 若於9月28日終止契約前30日內仍有違法情事發生,應符合30日期間之要求
  • 建議保留9月期間之排班表、請假紀錄等證據,以證明違法情事之持續性

(二)終止契約之生效時點

通知到達主義

勞動契約之終止,採「通知到達」時生效。您於9月28日上午透過LINE向主管提出終止契約通知,且主管已讀取該訊息,並同時寄送至總公司信箱,應可認定通知已於9月28日到達雇主。

主管之代理權限

直屬主管通常具有代表公司接收勞工意思表示之權限,LINE訊息之「已讀」記錄,可作為通知到達之證明。另您同時寄送至總公司信箱,更加強化通知到達之事實。

法律效果

若終止契約通知於9月28日到達,則勞動契約自該日終止。9月29日、30日當事人已非雇主之員工,不存在「曠職」之問題。

二、公司解僱行為之合法性檢視

(一)曠職解僱之法定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二)本案爭議焦點:契約終止時點之認定

若您於9月28日之終止契約通知合法有效

  1. 勞動契約已於9月28日終止
  • 9月28日通知到達後,勞動契約即告終止
  • 9月29日、30日當事人已非雇主之員工
  • 不存在「曠職」之法律關係
  1. 公司解僱行為之法律效果
  • 對已不存在之勞動契約為解僱,應屬無效
  • 公司不得以曠職為由扣款
  • 公司應依法給付資遣費等法定權益

若法院認定終止契約不合法(備位分析):

即使終止契約不成立,公司以曠職解僱仍可能有以下問題:

  • 9月28日當天您已表明終止契約之意思,是否構成「無正當理由」曠工,仍有爭議空間
  • 公司應舉證證明您確實「無正當理由」曠工

(三)舉證責任分配

您應舉證

  1. 終止契約通知已於9月28日送達(LINE已讀記錄、電子郵件記錄)
  2. 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事由(排班表、請假證明、醫療證明等)
  3. 於知悉後30日內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公司應舉證(若主張曠職):

  1. 勞動契約於9月28、29、30日仍存續
  2. 您無正當理由曠工
  3. 已於知悉曠工後30日內為解僱之意思表示

三、您可主張之法定權益

(一)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計算方式(以任職2年6個月為例):

  • 年資:2年6個月 = 2.5年
  • 資遣費:平均工資 × 2.5個月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二)預告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同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雖然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係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依實務見解,勞工依第14條終止契約時,若未給予雇主預告期間,雇主仍應給付相當於預告期間之工資,以保障勞工權益。

計算方式

  • 預告期間:20日
  • 預告工資:(平均工資 ÷ 30)× 20日

(三)工資給付

  1. 9月份工資
  • 應給付至契約終止日(9月28日)之完整工資
  • 不得扣除所謂「曠職」款項8,000元
  1. 被扣款項之返還
  • 若契約已於9月28日終止,9月29、30日不存在曠職問題
  • 公司應返還違法扣除之8,000元

(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屬於非自願離職,雇主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您申請失業給付。

四、相關法律風險評估

(一)30日期間之認定風險

風險說明: 公司可能主張您超過「知悉後30日」才終止契約。

因應策略

  1. 舉證違法情事為持續性,「知悉」時點應為最後一次違法行為
  2. 保留9月期間之排班表、請假紀錄、對話記錄等證據
  3. 證明於9月28日前30日內仍有違法情事發生

(二)終止事由是否成立之風險

風險說明: 法院可能認定違法情節不足以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事由。

因應策略

  1. 完整蒐集證據:
  • 排班表(證明不合理排班)
  • 請假單及證明文件(證明請假遭刁難)
  • 醫療證明(證明身心健康受損)
  • 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對話記錄
  • 同事證詞(若可能)
  1. 證明已向公司反應但未改善:
  • 保留向主管或人資反應之記錄
  • 證明公司知悉問題但未處理
  1. 證明確實影響權益:
  • 醫療證明顯示身心狀況
  • 工作日誌記錄工作狀況

(三)通知到達時點之爭議

風險說明: 公司可能主張未收到終止契約通知,或主張主管無權代表公司接收。

因應策略

  1. LINE已讀記錄為最強證據
  2. 電子郵件寄送至總公司信箱,有雙重保障
  3. 必要時可請LINE公司提供對話記錄證明
  4. 主管為公司代理人,已讀即為公司知悉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時效性高)

(一)證據保全(最優先,建議3日內完成)

必要證據清單

  1. 終止契約通知證據
  • [ ] LINE對話記錄截圖(含時間戳記、已讀標記)
  • [ ] 匯出LINE對話記錄
  • [ ] 電子郵件寄送記錄及內容
  • [ ] 考慮至法院公證或請律師見證
  1. 違法事由證據
  • [ ] 9月份(及之前)排班表
  • [ ] 請假單及醫療證明、公假證明
  • [ ] 與主管或人資之對話記錄(關於請假、排班等)
  • [ ] 工作群組對話記錄
  • [ ] 醫療證明(證明身心健康受損)
  • [ ] 工作日誌(若有)
  1. 薪資及扣款證據
  • [ ] 歷年薪資單
  • [ ] 9月份薪資單及扣款明細
  • [ ] 勞動契約書
  • [ ] 任職證明

保存方式

  • 電子檔案:備份至雲端及外接硬碟
  • 紙本文件:影印多份分別保存
  • 重要證據考慮公證或律師見證

(二)發函公司(建議7日內完成)

建議採用存證信函,內容應包含:

  1. 重申終止契約之事實
  • 明確記載於112年9月28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 說明通知方式(LINE及電子郵件)及主管已讀之事實
  1. 指出公司處理之錯誤
  • 契約已於9月28日終止,9月29、30日不存在曠職問題
  • 公司解僱行為無效
  1. 請求給付法定權益
  • 資遣費:新台幣○○○元
  • 預告工資:新台幣○○○元
  • 9月份工資:新台幣○○○元
  • 返還扣款:新台幣8,000元
  •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1. 給予合理期限
  • 請於文到7日內給付
  • 逾期將循法律途徑處理

注意事項

  • 存證信函應寄至公司登記地址
  • 保留郵局收據及存證信函副本
  • 內容應客觀陳述事實,避免情緒性字眼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建議優先採行)

(一)調解程序之優點

  1. 程序保障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 調解期間受法律保護
  1. 經濟效益
  • 免費、快速(通常1-2個月內完成)
  • 無需負擔律師費用(但可自行委任律師陪同)
  1. 執行效力
  • 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
  • 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申請方式

管轄機關

  • 公司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應備文件

  1.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可至勞工局網站下載)
  2. 身分證影本
  3. 勞動契約或任職證明
  4. 終止契約通知證據
  5. 薪資單、扣款證明
  6. 其他相關證據

申請書內容重點

  • 爭議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及給付資遣費等法定權益
  • 請求事項:具體列明金額及項目
  • 事實及理由:簡要說明爭議經過

(三)同步申請事項

1. 失業給付

  • 至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
  • 若公司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先以調解申請書代替
  •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符合條件可領取失業給付

2. 勞工紓困貸款

  • 向勞動部申請
  • 最高可貸10萬元
  • 利率較一般貸款優惠

3. 急難救助

  • 向戶籍地公所社會課申請
  • 可申請急難救助金
  • 協助度過經濟困難期

三、訴訟途徑(若調解不成立)

(一)勞動事件法之適用優勢

程序保障

  1. 訴訟費用暫免徵收(第15條)
  2. 舉證責任轉換(第37條)
  3. 可聲請保全處分(第49條)
  4. 設有勞動調解程序

(二)訴訟標的

主要請求

  1. 確認勞動契約於112年9月28日終止
  2. 請求給付資遣費新台幣○○○元
  3. 請求給付預告工資新台幣○○○元
  4. 請求給付112年9月份工資新台幣○○○元
  5. 請求返還扣款新台幣8,000元
  6. 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備位請求(若法院認定終止契約不合法):

  1.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2. 請求給付自112年9月28日起至復職日止之工資

(三)訴訟策略

攻擊重點

  1. 證明終止契約通知已於9月28日到達
  2. 證明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事由
  3. 證明公司解僱行為違法

防禦重點

  1. 反駁公司關於曠職之主張
  2. 反駁公司關於終止契約不合法之主張
  3. 主張舉證責任轉換

四、時效注意事項

(一)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 工資請求權:5年
  • 資遣費請求權:5年
  • 預告工資請求權:5年

(二)重要時程提醒

  • ⚠️ 3日內:完成證據保全
  • ⚠️ 7日內:發函公司
  • ⚠️ 14日內: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 30日內:確認終止契約通知是否在知悉後30日內(若有疑慮,應儘速補強證據)

五、財務困境因應措施

(一)與債權人協商

銀行貸款

  1. 主動聯繫銀行說明情況
  2. 申請展延繳款或降低月付金
  3. 提供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作為證明

水電費

  1. 向水電公司說明情況
  2. 申請分期繳納或緩繳
  3. 部分縣市有急難救助可協助繳納

(二)申請補助

1. 失業給付

  • 至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
  • 每月可領取平均月投保薪資60%
  • 最長可領6個月

2. 急難救助

  • 向戶籍地公所申請
  • 可獲得一次性救助金

3. 勞工紓困貸款

  • 向勞動部申請
  • 最高10萬元
  • 利率優惠

(三)法律扶助

若符合資格,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

  • 免費律師諮詢
  • 訴訟代理
  • 減免訴訟費用

六、和解談判建議

(一)談判時機

適合和解之時機

  1. 發函後公司主動聯繫
  2. 調解程序中
  3. 訴訟前或訴訟中

(二)和解方案參考

考量您目前之經濟困境及訴訟成本,建議採取務實態度:

理想方案(爭取目標):

  • 資遣費:全額
  • 預告工資:全額
  • 9月工資:全額
  • 返還扣款:8,000元
  • 非自願離職證明:開立

折衷方案(可接受範圍):

  • 資遣費:80%
  • 預告工資:全額
  • 9月工資:全額
  • 返還扣款:8,000元
  • 非自願離職證明:開立

底線方案(最低接受):

  • 資遣費:50%
  • 9月工資:全額
  • 返還扣款:8,000元
  • 非自願離職證明:開立

(三)談判技巧

  1. 保持冷靜專業
  • 避免情緒化表達
  • 以事實及法律為基礎
  1. 展現證據實力
  • 讓對方知道您有充分證據
  • 但不必完全揭露所有證據
  1. 強調訴訟風險
  • 提醒對方訴訟之時間成本
  • 勞動事件法對勞工之保障
  1. 給予台階下
  • 和解可避免雙方對立
  • 節省時間及成本

肆、結論

一、法律地位評估

根據您所提供之事實,本案應有以下評估:

(一)終止契約之合法性

有利因素

  1. ✅ 有明確之終止契約通知(LINE已讀、電子郵件)
  2. ✅ 有具體之違法事由(排班不合理、請假遭刁難等)
  3. ✅ 通知方式符合法律要求

需注意因素

  1. ⚠️ 需確認30日期間之遵守
  2. ⚠️ 需完整蒐集違法事由之證據
  3. ⚠️ 需證明確實影響身心健康

初步評估: 若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雇主違法情事及其持續性,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應屬合法。

(二)公司解僱之違法性

分析

  1. 若您之終止契約合法,則勞動契約已於9月28日終止
  2. 9月29、30日您已非公司員工,不存在曠職問題
  3. 公司以曠職為由解僱,應屬無效
  4. 公司扣除8,000元,應屬違法

初步評估: 公司之處理方式可能違法,您可主張返還扣款並請求給付法定權益。

(三)勝訴可能性評估

綜合考量證據狀況及法律規定,初步評估:

  • 若證據充分:勝訴可能性約70-80%
  • 若證據不足:仍有50-60%勝訴可能(因舉證責任部分轉換)

二、建議行動方案

(一)短期行動(1-2週內)

第一優先

  1. 立即保全所有證據
  2. 發存證信函給公司
  3.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第二優先

  1. 申請失業給付
  2. 與債權人協商展延
  3. 申請急難救助

(二)中期規劃(1-3個月)

  1. 參與調解程序
  2. 尋求和解可能
  3. 若調解不成,準備訴訟

(三)長期規劃(3個月以上)

  1. 若需訴訟,委任律師或申請法律扶助
  2. 持續尋職,重建經濟基礎
  3. 關注身心健康,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

三、特別提醒事項

(一)證據保全之重要性

⚠️ 最重要的工作

  • LINE對話記錄可能因手機故障或誤刪而遺失
  • 電子郵件可能因帳號問題無法存取
  • 紙本文件可能遺失或損毀
  • 請立即備份所有證據,並考慮公證

(二)時效管理

⚠️ 不要拖延

  • 雖然請求權時效為5年,但證據可能隨時間流失
  • 調解程序需時1-2個月
  • 訴訟程序可能需時6個月至1年以上
  • 儘早處理,儘早解決

(三)心理健康

⚠️ 照顧自己

  • 勞資爭議過程可能造成心理壓力
  • 經濟困境可能影響情緒
  • 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
  • 保持正向態度,相信法律會還您公道

(四)專業協助

⚠️ 尋求協助

  • 勞工局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 法律扶助基金會可協助符合資格者
  • 律師公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 不要獨自面對,尋求專業協助

四、最後建議

考量您目前之經濟困境及案件之時效性,建議採取以下行動順序:

立即行動(今日至3日內)

  1. ✅ 保全所有證據(最優先)
  2. ✅ 整理證據清單
  3. ✅ 準備存證信函內容

本週內完成

  1. ✅ 寄發存證信函
  2.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 ✅ 至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

兩週內完成

  1. ✅ 與銀行、水電公司協商
  2. ✅ 申請急難救助
  3. ✅ 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持續追蹤

  1. ✅ 關注調解進度
  2. ✅ 保持與勞工局聯繫
  3. ✅ 準備訴訟(若調解不成)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建議您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妥善的保障。

祝您順利解決爭議,早日重建生活!

重要聯絡資訊

  • 勞動部諮詢專線:1955(免付費)
  •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 各地勞工局:請查詢公司所在地勞工局電話
  • 公立就業服務站:請查詢住家附近就業服務站

本意見書製作日期:112年1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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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所有的排班不合理 例如 剛入職兩位新人 加上我 三個人 可能要從六點半忙到12點半 由於他們剛入職 可能無法ˋ獨自作業 那時候我有時都要六點半到12點半 晚班來 我可能才輪休30分鐘 早上都讓新人先休息 或者 我們˙是直營店 我掛名一間店 我們一區有12間店面 我一個禮拜 有時候要跑三間店面 名義上支援 但實際上 可能是人手不足 不同店面就算了 時段班也不同 我住在新北市  我工作地方在台北市  或者 法院傳我當證人 非要等到最後一天 上層都沒消息 准不准假 我沒辦法 只好請執法單位 跟我上層主管說明  或者 我本身有身心障礙手冊 中度 類別b152 但是我從基層做起 做了兩年多 考試生上來 九月時候 有接受衛生局心理輔導 也有醫生證明 我那下精神情況 不是很好 由於 要服用 醫囑開的藥物 有時候早上可能無法騎機車 那時候我特地坐計程車過去上班  以上一些事情 漸漸讓上面 認為我是個 不確定因素  他們只要一個聽話的人 而不是一個會做事會管理的人  因此 我被約談第一次 原因就是 我生病 或者 公假 建議要我轉兼職 由於我薪資兩年多 主管職位 有點高 人事成本會偏高 但是兼職 沒辦法 過活 我有我的經濟壓力 我一個人生活 開銷都自己在付  約談中 當主管知道我有在錄音時候 他改口說 公司沒有想法ˇ想要資遣任何一位員工 只是想說 轉兼職 會對你身體好好休養 也有收入  但是兼職 沒有一些正直的福利 而且 時數也不穩定 我於九月26號 先向台北市政府陳情過此事情  但連假期間  公司又不給我時間考慮 28號約談時候  希望我當下決定  我當下有拒絕  至於 line 排班紀錄 請公假被刁難  排班表  上下班通勤時候 發生車禍 這些 我都記錄起來  只是我於10月14號跟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 一直被駁回三次  我10月1號當下發生車禍急診 陸陸續續  看病到11月4號 期間 沒收入就算了 生活開銷 醫療開銷 實在讓我喘不過氣來

202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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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員工遭公司歧視被迫離職,勞資調解會上能要求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勞資排解協調會 問題   開會當天是否可以 有些方法 可以請資方 或者 勞動局 有關單位協助握 解決我 10月14號申請急難救助 連續駁回三次 到 11月初  我是想要了解 我可以在勞資排解會上 證明 公司違反 身心障礙就業歧視之認定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我能做些什麼 來要求或者 尋求 政府單位 協助我度過這個困難時刻嘛[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若真的 勞資爭議協調談成功的話  想請問一下  是否資方 會補齊 所虧欠的資遣費  及 工資 和 開立非自願性離職? 因為我真的急需要  現在只靠九月份那些薪水 在維持生計 銀行該繳的費用 水電費 及生活開銷 跟 十月初 出了一場車禍 看病回診陸陸續續已經八次左右 雖然沒有住院 但是也有手術 腳也蜂窩性組織炎 現在還陸續回診 精神科方面 醫師早就在14號開立宜休養 但區公所 認定精神病 是慢性疾病 且 我有手冊 所支付的醫療費用並不龐大 把我的急難紓困 跟 急難救助 駁回三次  第二次補件 連受文都不受文 第二次補件 我還請醫生開立 我發生車禍 加上 家裡事故 精神狀況不穩 不宜工作宜休養一至兩個月 可是承辦急難紓困的人 連續駁回我三次  我求助 1957 他叫我打給新北市政府社會救助科  社會科又叫我打給我 當地社福中心 社福中心 問我我需要什麼  又把我踢回公所  公所誘發個陳情文 我醫療費用金額不是很多  但他沒想過我九月份薪資 要維持生計 繳費用 還要看醫生 是沒收入  家裡一個人住 現在11月9號  身上只剩不到五千元  還要熬到14號 勞資調解開會 我真的感覺 前面的路 不知道該怎麼走...想請問 我遇到公司這樣 政府機關也這樣  我很無助  我雖然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 有了近17年 但從未領過生活補助 我想說我還有工作能力 那些補助留給有需要的人  但是 當我真正遇到困難 一下一堆事情一起來  工作也沒有  身體病痛一堆 10月14號就已經去申請急難紓困 已經快沒生活所需  現在快一個月了 開會當天 我能資方 或者 勞動局 幫我申請什麼 或者 要求什麼 會比較迅速地解決我當下的經濟問題 生活費用嘛?

202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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