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論點 我先提出 終止勞動契約在先 是28號早上 LINE 對話紀錄 主管有已讀 也記到總公司信箱. 反而 人資部門 卻已 28 .29 .30 我未上班 把我解雇 (所以 公司 資遣費年資兩年半) 預告工資 非自願性離職 都沒有拿到 還被扣曠職 8000 現在11月9號 我還靠著九月份薪資生存 銀行 生活開銷 水電費 都一直催繳 我想確定一下 我這樣算不算主動 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一款第六項 主動向公司提出 終止勞動契約 就說這近30天來 長期 排班不合理 人力方面不足 甚至我請病假 公假 有證明 卻被刁難或情緒嘞所 要去上班 不然就沒人上班 甚至特休 有提前說 還要我去找職務代理人 才可以休息 最後 被視為 一個 不確定因素 我任職公司兩年半左右 是個中階主管職務 但是漸漸地 一些以上的因素 已經嚴重影響我的身心身體健康 我有提過 但未改善 9月底連價時候 我受不了於9月28號 自己寫封 公司為藩勞基法14條第一項第六款 我要終止合約 給上層主管 及 公司內部 當時 時間日期都有記錄下來 且已讀 可是 人資方面 卻以28.29.30 沒去上班 把我以曠職論 解雇 資遣費 非自願性離職 還倒扣八千多元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款之構成要件包括:
1.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根據您所述之事實,雇主可能涉及以下違法情事:
排班不合理:若導致工作時間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應屬違反勞工法令。
人力不足致超時工作:若因人力配置不當,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之上限,可能構成違法。
刁難請假: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若雇主對於有證明之病假、公假予以刁難或情緒勒索,應屬違反勞工法令。
要求帶病上班:若勞工已提出病假申請並檢附證明,雇主仍要求上班,可能違反勞工請假權益,並可能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
特休權益受限: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若雇主要求勞工自行尋找代理人始得休假,應屬對特休權利之不當限制。
2.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您所述之情況若屬實,長期排班不合理、人力不足、請假遭刁難等情事持續約30天,已嚴重影響身心健康,應可認定「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3. 程序要件:30日期間之遵守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關於「知悉」時點之認定:
通知到達主義
勞動契約之終止,採「通知到達」時生效。您於9月28日上午透過LINE向主管提出終止契約通知,且主管已讀取該訊息,並同時寄送至總公司信箱,應可認定通知已於9月28日到達雇主。
主管之代理權限
直屬主管通常具有代表公司接收勞工意思表示之權限,LINE訊息之「已讀」記錄,可作為通知到達之證明。另您同時寄送至總公司信箱,更加強化通知到達之事實。
法律效果
若終止契約通知於9月28日到達,則勞動契約自該日終止。9月29日、30日當事人已非雇主之員工,不存在「曠職」之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若您於9月28日之終止契約通知合法有效:
若法院認定終止契約不合法(備位分析):
即使終止契約不成立,公司以曠職解僱仍可能有以下問題:
您應舉證:
公司應舉證(若主張曠職):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計算方式(以任職2年6個月為例):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同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雖然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係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依實務見解,勞工依第14條終止契約時,若未給予雇主預告期間,雇主仍應給付相當於預告期間之工資,以保障勞工權益。
計算方式: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屬於非自願離職,雇主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您申請失業給付。
風險說明: 公司可能主張您超過「知悉後30日」才終止契約。
因應策略:
風險說明: 法院可能認定違法情節不足以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事由。
因應策略:
風險說明: 公司可能主張未收到終止契約通知,或主張主管無權代表公司接收。
因應策略:
必要證據清單:
保存方式:
建議採用存證信函,內容應包含:
注意事項:
管轄機關:
應備文件:
申請書內容重點:
1. 失業給付
2. 勞工紓困貸款
3. 急難救助
程序保障:
主要請求:
備位請求(若法院認定終止契約不合法):
攻擊重點:
防禦重點:
依民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銀行貸款:
水電費:
1. 失業給付
2. 急難救助
3. 勞工紓困貸款
若符合資格,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
適合和解之時機:
考量您目前之經濟困境及訴訟成本,建議採取務實態度:
理想方案(爭取目標):
折衷方案(可接受範圍):
底線方案(最低接受):
根據您所提供之事實,本案應有以下評估:
有利因素:
需注意因素:
初步評估: 若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雇主違法情事及其持續性,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應屬合法。
分析:
初步評估: 公司之處理方式可能違法,您可主張返還扣款並請求給付法定權益。
綜合考量證據狀況及法律規定,初步評估:
第一優先:
第二優先:
⚠️ 最重要的工作:
⚠️ 不要拖延:
⚠️ 照顧自己:
⚠️ 尋求協助:
考量您目前之經濟困境及案件之時效性,建議採取以下行動順序:
立即行動(今日至3日內):
本週內完成:
兩週內完成:
持續追蹤: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建議您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妥善的保障。
祝您順利解決爭議,早日重建生活!
重要聯絡資訊:
本意見書製作日期:112年1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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