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我轉兼職、薪資福利大幅縮水,這樣算不算變相資遣?我該怎麼辦?

我把所有的排班不合理 例如 剛入職兩位新人 加上我 三個人 可能要從六點半忙到12點半 由於他們剛入職 可能無法ˋ獨自作業 那時候我有時都要六點半到12點半 晚班來 我可能才輪休30分鐘 早上都讓新人先休息 或者 我們˙是直營店 我掛名一間店 我們一區有12間店面 我一個禮拜 有時候要跑三間店面 名義上支援 但實際上 可能是人手不足 不同店面就算了 時段班也不同 我住在新北市  我工作地方在台北市  或者 法院傳我當證人 非要等到最後一天 上層都沒消息 准不准假 我沒辦法 只好請執法單位 跟我上層主管說明  或者 我本身有身心障礙手冊 中度 類別b152 但是我從基層做起 做了兩年多 考試生上來 九月時候 有接受衛生局心理輔導 也有醫生證明 我那下精神情況 不是很好 由於 要服用 醫囑開的藥物 有時候早上可能無法騎機車 那時候我特地坐計程車過去上班  以上一些事情 漸漸讓上面 認為我是個 不確定因素  他們只要一個聽話的人 而不是一個會做事會管理的人  因此 我被約談第一次 原因就是 我生病 或者 公假 建議要我轉兼職 由於我薪資兩年多 主管職位 有點高 人事成本會偏高 但是兼職 沒辦法 過活 我有我的經濟壓力 我一個人生活 開銷都自己在付  約談中 當主管知道我有在錄音時候 他改口說 公司沒有想法ˇ想要資遣任何一位員工 只是想說 轉兼職 會對你身體好好休養 也有收入  但是兼職 沒有一些正直的福利 而且 時數也不穩定 我於九月26號 先向台北市政府陳情過此事情  但連假期間  公司又不給我時間考慮 28號約談時候  希望我當下決定  我當下有拒絕  至於 line 排班紀錄 請公假被刁難  排班表  上下班通勤時候 發生車禍 這些 我都記錄起來  只是我於10月14號跟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 一直被駁回三次  我10月1號當下發生車禍急診 陸陸續續  看病到11月4號 期間 沒收入就算了 生活開銷 醫療開銷 實在讓我喘不過氣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具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類別B152)之勞工,任職於直營連鎖店擔任主管職務逾兩年。因工作安排不合理、需跨店支援、身心狀況需就醫治療等因素,遭雇主約談建議轉為兼職。期間發生通勤職災,造成經濟困難。主要爭議包括:

(一)工作安排是否合理(跨店支援、排班問題) (二)請假權益是否受侵害 (三)是否構成身心障礙就業歧視 (四)通勤職災之補償責任 (五)雇主變更勞動條件之合法性

貳、法律分析

一、身心障礙就業歧視之認定

(一)法律依據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二)本案事實涵攝

本案當事人持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B152類別),並有醫生證明及心理輔導紀錄,符合身心障礙者身分。雇主於約談時明確表示因當事人「生病」、「公假」等與身心障礙相關因素,認為當事人是「不確定因素」,並建議轉為兼職。此舉實質降低勞動條件,包括薪資減少、喪失正職福利及工時不穩定等不利益。

(三)法律評價

雇主以當事人的身心障礙狀況及其衍生之就醫、服藥需求為由,要求轉換為兼職,應已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身心障礙歧視。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3項並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二、通勤職災補償責任

(一)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二)本案事實涵攝

當事人於110年10月1日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依實務見解,勞工上下班於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應視為職業傷害。本案當事人從新北市住處往返台北市工作地點,符合時間適當性、路線合理性及交通方式適當性等要件。

(三)法律評價

當事人通勤途中發生車禍,應屬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包括:

(1)醫療費用補償:雇主應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第59條第1款)

(2)工資補償:醫療期間(110年10月1日至11月4日)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第59條第2款)

(3)若有殘廢情形,另有失能補償(第59條第3款)

三、職災醫療期間之工作權保障

(一)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法律評價

當事人目前處於職災醫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雇主不得終止契約。雇主於此期間要求當事人轉為兼職,實質上構成變相終止或不利變更勞動契約,應屬違法。

四、變更勞動條件之合法性

(一)轉兼職要求之法律評價

雇主要求當事人轉為兼職,將導致:

(1)薪資大幅減少

(2)喪失正職福利

(3)工時不穩定

(4)雇主施壓要求「當下決定」

此舉構成勞動條件之重大不利變更,且未經當事人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跨店支援問題

當事人一週需跨三間店面,不同時段班別,名義「支援」實為人力調配,增加通勤成本及時間。若非原勞動契約約定,且造成勞動條件不利益,可能構成違法調動。

五、請假權益侵害

(一)法律依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二)本案事實涵攝

當事人因法院傳喚作證屬公假,雇主應依法給予。然雇主拖延至最後一天才准假,並因當事人請公假、病假而視為「不確定因素」,已侵害法定請假權益。

(三)法律評價

雇主刁難請假權益,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事由。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蒐集保全證據

建議持續保存以下證據:

  • 錄音檔案(約談內容)
  • LINE排班紀錄
  • 跨店支援紀錄
  • 請假申請及主管回應紀錄
  • 醫療證明、診斷證明書
  • 車禍相關證明(警察紀錄、急診紀錄、醫療收據)
  • 薪資單、勞保投保紀錄
  • 工作時間紀錄(打卡紀錄)
  • 通勤路線證明

(二)職災醫療期間權益主張

建議以存證信函向雇主主張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工資補償,內容應包括:

(1)說明110年10月1日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應屬職業災害

(2)請求醫療期間(110年10月1日至11月4日)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3)檢附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車禍相關證明等

二、申訴管道

(一)就業歧視申訴

建議向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就業歧視申訴,申訴重點包括:

(1)雇主因身心障礙及就醫需求,要求轉兼職

(2)因請病假、公假被視為「不確定因素」

(3)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條身心障礙歧視

(4)請求認定構成就業歧視,並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處罰

(二)勞資爭議調解

建議向台北市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請求項目包括:

(1)職災補償:醫療費用及工資補償

(2)違法調動損害:跨店支援增加之通勤成本、超時工作之加班費

(3)若雇主持續施壓轉兼職,考慮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三)勞動檢查申請

建議向台北市勞動局申請勞動檢查,檢查項目包括:

(1)工作時間安排(連續工作時間過長,休息時間不足)

(2)跨店調動是否合法

(3)加班費計算

(4)職災通報義務

三、經濟扶助資源

(一)勞保傷病給付

若因職災住院或門診治療無法工作,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可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

(二)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中度身心障礙者,符合資格可向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生活補助。

(三)就業服務資源

可向各地就業服務站登記求職,並尋求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窗口及職業重建服務。

(四)法律扶助

若需提起訴訟,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身心障礙者資力審查標準較為寬鬆。

四、特別提醒事項

(一)職災醫療期間保障

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目前受職災醫療期間保護,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或要求轉兼職。

(二)錄音證據效力

約談時的錄音可作為證據使用。主管發現錄音後改口表示「公司沒有想法要資遣」,反而可證明原本確有資遣或轉兼職意圖,可作為就業歧視之證據。

(三)合理調整義務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雇主應提供必要之職務再設計、調整工作條件等合理調整措施。雇主未提供合理調整,逕要求轉兼職,可能違反相關規定。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案件涉及多重勞動權益問題,包括就業歧視、職災補償、違法調動及請假權益侵害等,建議採取積極法律行動,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就業歧視申訴等管道維護權益,同時申請各項經濟扶助。當事人已妥善保存相關證據,這些都將是有力的證明。

關於就業歧視部分,雇主因身心障礙及就醫需求要求轉兼職,應已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歧視。關於職災補償部分,通勤職災雇主應負補償責任,醫療期間工資應照給。關於勞動條件變更部分,雇主要求轉兼職實質降低勞動條件,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事由。

建議當事人不要因經濟壓力而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勞動條件變更,應積極尋求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勞動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我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契約卻被公司以曠職解雇,資遣費和預告工資都沒拿到還被扣款,這樣合法嗎?

爭論點 我先提出 終止勞動契約在先 是28號早上 LINE 對話紀錄 主管有已讀 也記到總公司信箱. 反而 人資部門 卻已 28 .29 .30 我未上班 把我解雇 (所以 公司 資遣費年資兩年半) 預告工資 非自願性離職 都沒有拿到 還被扣曠職 8000 現在11月9號 我還靠著九月份薪資生存 銀行 生活開銷 水電費 都一直催繳 我想確定一下 我這樣算不算主動 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一款第六項  主動向公司提出 終止勞動契約   就說這近30天來  長期 排班不合理 人力方面不足  甚至我請病假 公假 有證明 卻被刁難或情緒嘞所 要去上班 不然就沒人上班 甚至特休 有提前說  還要我去找職務代理人 才可以休息 最後 被視為 一個 不確定因素  我任職公司兩年半左右 是個中階主管職務  但是漸漸地 一些以上的因素 已經嚴重影響我的身心身體健康  我有提過 但未改善  9月底連價時候 我受不了於9月28號 自己寫封 公司為藩勞基法14條第一項第六款 我要終止合約 給上層主管 及 公司內部   當時 時間日期都有記錄下來 且已讀  可是 人資方面  卻以28.29.30 沒去上班  把我以曠職論 解雇  資遣費  非自願性離職   還倒扣八千多元  

2025-11-09

查看解答

身心障礙員工遭公司歧視被迫離職,勞資調解會上能要求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勞資排解協調會 問題   開會當天是否可以 有些方法 可以請資方 或者 勞動局 有關單位協助握 解決我 10月14號申請急難救助 連續駁回三次 到 11月初  我是想要了解 我可以在勞資排解會上 證明 公司違反 身心障礙就業歧視之認定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我能做些什麼 來要求或者 尋求 政府單位 協助我度過這個困難時刻嘛[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若真的 勞資爭議協調談成功的話  想請問一下  是否資方 會補齊 所虧欠的資遣費  及 工資 和 開立非自願性離職? 因為我真的急需要  現在只靠九月份那些薪水 在維持生計 銀行該繳的費用 水電費 及生活開銷 跟 十月初 出了一場車禍 看病回診陸陸續續已經八次左右 雖然沒有住院 但是也有手術 腳也蜂窩性組織炎 現在還陸續回診 精神科方面 醫師早就在14號開立宜休養 但區公所 認定精神病 是慢性疾病 且 我有手冊 所支付的醫療費用並不龐大 把我的急難紓困 跟 急難救助 駁回三次  第二次補件 連受文都不受文 第二次補件 我還請醫生開立 我發生車禍 加上 家裡事故 精神狀況不穩 不宜工作宜休養一至兩個月 可是承辦急難紓困的人 連續駁回我三次  我求助 1957 他叫我打給新北市政府社會救助科  社會科又叫我打給我 當地社福中心 社福中心 問我我需要什麼  又把我踢回公所  公所誘發個陳情文 我醫療費用金額不是很多  但他沒想過我九月份薪資 要維持生計 繳費用 還要看醫生 是沒收入  家裡一個人住 現在11月9號  身上只剩不到五千元  還要熬到14號 勞資調解開會 我真的感覺 前面的路 不知道該怎麼走...想請問 我遇到公司這樣 政府機關也這樣  我很無助  我雖然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 有了近17年 但從未領過生活補助 我想說我還有工作能力 那些補助留給有需要的人  但是 當我真正遇到困難 一下一堆事情一起來  工作也沒有  身體病痛一堆 10月14號就已經去申請急難紓困 已經快沒生活所需  現在快一個月了 開會當天 我能資方 或者 勞動局 幫我申請什麼 或者 要求什麼 會比較迅速地解決我當下的經濟問題 生活費用嘛?

2025-11-09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