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協調會能當場解決欠薪問題嗎?怎樣才能快速拿到生活費?

勞資排解協調會 問題 可否當下幫忙我解決 資方虧欠我的經濟上損失及該給我的證明 因為我急迫性需要生活費 跟繳納費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勞工(以下稱「當事人」)因雇主積欠薪資或其他經濟給付,且需要雇主開立相關證明文件,面臨生活費及繳納費用之急迫需求,擬透過勞資排解協調會尋求解決。當事人希望了解調解會當下是否能立即解決資方虧欠之經濟損失及取得所需證明。

貳、法律分析

一、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之法律性質

(一)調解程序之法源依據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條規定:「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本法旨在提供勞資雙方快速、有效之爭議解決機制。

(二)調解方式之選擇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當事人於申請調解時,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第一款第三項選定調解方式。

二、調解程序之時程與流程

(一)指派調解人方式

若選擇由調解人進行調解,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規定:

  1. 第1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三日內為之。」
  2. 第2項:「調解人應調查事實,並於指派之日起七日內開始進行調解。」
  3. 第5項:「調解人應於開始進行調解十日內作出調解方案,並準用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此方式程序較為簡便快速,從申請到作出調解方案約需20日左右。

(二)組成調解委員會方式

若選擇組成調解委員會,依相關規定: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3條規定:「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代表組成之,並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為主席: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或三人。二、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人。」

  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或職權交付調解後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各自選定調解委員,並將調解委員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居所具報;屆期未選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指定。」

  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於調解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調解委員會並召開調解會議。」

  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6條規定調查及開會時程,整體程序較指派調解人方式為長。

三、調解會當下可能處理之事項

(一)調解方案之形成

調解會議之主要目的在於促成勞資雙方達成合意,形成調解方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8條規定:「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調解方案可能包含:

  1. 確認雇主積欠之金額及項目
  2. 約定給付方式(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
  3. 約定給付期限
  4. 約定證明文件開立之時間與種類
  5. 約定違約之法律效果

(二)立即履行之可能性評估

調解會當下是否能立即解決經濟損失及取得證明,應視以下因素而定:

  1. 雇主之給付意願:若雇主願意配合,可能當場給付部分或全部款項,並開立證明文件。
  2. 雇主之給付能力:即使雇主有意願,仍需考量其財務狀況是否允許當場給付。
  3. 實務經驗:依實務運作,雇主於調解會當場全額給付之情形較為少見,多數情況係約定於調解成立後之特定期限內履行。

四、調解成立後之法律效力

調解成立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此規定賦予調解方案強制執行力,且當事人可享有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執行費之優惠,大幅降低權利實現之成本。

五、調解程序中之權利保障

(一)事實調查權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第3項及第17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於調解人調查或調解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調解人或調解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二)誠實說明義務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第4項及第17條第3項規定,受通知或受訪查人員,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此規定確保調解程序能基於真實事實進行。

六、當事人急迫需求之因應策略

考量當事人面臨生活費及繳納費用之急迫需求,於調解程序中可能採取以下策略:

(一)向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說明急迫性

充分說明生活困難之具體情況,請求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協助促成雇主優先或提前給付部分款項。

(二)協商彈性給付方案

  1. 爭取部分款項先行給付以應急需
  2. 其餘款項可協商於短期內給付或分期給付
  3. 約定具體給付日期,避免模糊約定

(三)要求當場開立證明文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雇主應發給服務證明書。當事人可要求雇主於調解會當場開立所需證明文件,包括服務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等,以利後續申請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救助。

七、調解不成立之替代方案

若調解會當下無法達成協議,當事人仍有以下權利救濟途徑:

(一)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等請求之訴訟。依相關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150萬元者,暫免徵收裁判費,可減輕訴訟負擔。

(二)申請失業給付

若當事人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之失業給付請領要件,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以維持基本生活。

(三)申請急難救助

當事人可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以獲得臨時性生活補助。

(四)尋求法律扶助

若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資格條件,可申請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減輕法律程序之經濟負擔。

參、處理建議

一、調解前之準備工作

(一)蒐集完整證據資料

  1. 勞動契約書
  2. 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
  3. 出勤紀錄、加班紀錄
  4. 其他經濟損失之相關單據或證明
  5. 生活急迫需求之證明文件(如房租繳費單、必要支出證明等)

(二)計算積欠金額明細

詳細列出雇主積欠之項目及金額,包括:

  1. 未給付之薪資
  2. 加班費
  3. 資遣費或其他法定給付
  4. 其他經濟損失

(三)擬定協商方案

建議準備三種方案:

  1. 最佳方案:當場全額給付並開立證明
  2. 次佳方案:部分先行給付,餘額於短期內給付,並開立證明
  3. 底線方案:確定給付期限及分期給付方式,並開立證明

二、調解會中之應對策略

(一)充分說明急迫性

向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具體說明生活困難狀況及急迫需求,請求協助促成雇主優先給付或縮短給付期限。

(二)協商重點事項

  1. 確認積欠金額:逐項與雇主確認積欠項目及金額,要求雇主當場確認無誤。
  2. 約定給付方式:優先爭取一次給付;若無法一次給付,爭取部分先行給付,並明確約定給付日期及方式(現金或匯款)。
  3. 證明文件開立:列明需要之證明種類,約定開立時間,最好當場開立。
  4. 違約責任:約定遲延利息或違約金,增加雇主履行之誘因。

(三)確保調解方案之明確性

調解方案應明確記載:

  1. 給付金額及項目明細
  2. 給付期限(具體日期)
  3. 給付方式
  4. 證明文件開立期限
  5. 違約之法律效果

三、調解成立後之處理

(一)雇主履行調解方案

  1. 確認款項是否如期入帳
  2. 取得所需證明文件
  3. 妥善保管調解書正本,以備日後需要

(二)雇主未履行調解方案

若雇主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給付義務,當事人可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享有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執行費之優惠。

四、調解不成立之因應措施

(一)立即可採取之措施

  1. 申請失業給付:若符合資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以維持生活。
  2. 申請急難救助: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臨時性生活補助。
  3. 申請法律扶助:若符合資格,可申請訴訟費用補助,減輕後續訴訟負擔。

(二)後續法律程序

  1. 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可同時聲請假扣押保全債權。
  2. 利用勞工訴訟扶助: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150萬元者,暫免徵收裁判費。

五、其他建議事項

(一)尋求專業協助

  1. 諮詢勞工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提供免費勞資爭議諮詢服務。
  2. 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符合資格者可申請訴訟扶助。
  3. 工會協助:若有加入工會,可尋求工會提供協助。

(二)保全證據

  1. 調解過程應注意保留相關文件資料
  2. 雇主之承諾或說明,可於合法範圍內錄音保存
  3. 所有書面資料應妥善保管

(三)生活費用之暫時因應

在等待款項給付期間,建議:

  1. 申請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救助
  2. 向親友借貸週轉
  3. 尋求民間慈善團體協助
  4. 評估是否有其他臨時工作機會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詢問調解會當下是否能立即解決資方虧欠之經濟損失及取得證明,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調解程序之主要功能在於促成勞資雙方達成合意之調解方案,而非強制雇主當場給付。調解會當下能否立即取得款項及證明,應視雇主之給付意願及能力而定。

考量當事人面臨生活費及繳納費用之急迫需求,建議於調解程序中充分說明急迫性,爭取雇主部分先行給付或縮短給付期限,並要求當場開立所需證明文件。若能達成調解,調解方案應明確記載給付金額、期限、方式及違約責任,以確保後續執行之可行性。

若調解成立後雇主未履行,當事人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享有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執行費之優惠,大幅降低權利實現之成本。

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仍可透過提起民事訴訟、申請失業給付、申請急難救助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並因應生活急迫需求。建議當事人於調解前充分準備證據資料,並可尋求勞工局、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工會之專業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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