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提前終止經紀合約,有朋友認識律師可協助 但我合約有保密條款 違反的話會有30萬違約金 請問透過他人轉交合約給律師 會違反保密條款嗎? 保密義務: (一) 乙方對本契約內容、與本合約履行相關之資料或文件,以及因本合約所知悉獲取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撲克演藝事業任何商討、談判對話內 容、活動安排、賽事或簽約內容等)均應負保密責任,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洩漏予第三人,否則乙方同意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30萬元整並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裁判費、律師費、賠償金)。 (二) 乙方如知悉本合約或撲克演藝事業相關之商業機密資訊有未經授權之不當使用、洩漏、仿冒或其他損失之事情時,應立即通知甲方。 (三) 乙方如依照相關法令或法院、主管機關之命令而被要求揭露機密資訊時,應先通知甲方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後,始得依法揭露機密資訊。 (四)本條所定之保密義務,於本合約到期後或以任何原因終止後均仍然有 效。 違約與合約終止 (一)本合約未經雙方事先同意,不得任意終止。 (二) 如乙方提前終止本合約,乙方同意全額退還甲方已付之酬勞外,更須負擔甲方已支出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培訓費用、教學費用、練習賽以及下廣告等費用),甲方如有損害,乙方應賠償之。 (三)如乙方有違反本合約條款之情事,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且乙方除應支付前項所列酬勞及費用外,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計新台幣100萬元整予甲方,甲方如有損害,乙方應賠償之。
當事人(乙方)欲提前終止與經紀公司(甲方)之經紀合約,並考慮透過友人轉交合約予律師諮詢。惟合約中訂有保密條款,規定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洩漏合約內容予第三人,違反者須支付新台幣30萬元違約金並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擔憂將合約交予律師是否構成違反保密條款。
合約相關條款包括: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私人間原則上得自由訂立契約。
惟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若保密條款過度限制當事人尋求法律協助之權利,可能涉及違反公序良俗之疑慮。
保密條款之目的應在於保護商業機密、營業秘密等具正當性之資訊。若保密條款被解釋為阻止當事人諮詢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此種限制可能構成民法第247條之1所稱「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之情形,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應屬無效。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30萬元保密違約金及100萬元終止違約金是否合理,法院會依實際損害程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等因素進行審酌,過高部分可能予以酌減。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享有訴訟權,此項權利包含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之權利。若保密條款阻礙當事人尋求律師協助,應涉及對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之不當限制。
關於律師保密義務,應注意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其委任人或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雖本條文未直接規範保密義務內容,但律師執業倫理規範中,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負有嚴格保密義務,此為律師執業之核心倫理要求。
律師法第85條第2項亦規定:「移送機關、團體、被付懲戒律師及其代理人,得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但有依法保密之必要或涉及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者,律師懲戒委員會得拒絕或限制之。」此條文顯示法律承認業務秘密之保護必要性。
(1)為維護自身權益而向律師揭露合約內容,應屬合理必要之行為
(2)律師本身負有職業倫理上之保密義務,不會再次洩漏資訊
(3)此種揭露行為具有正當性,應不構成保密條款所欲規範之「洩漏」行為
合約保密條款第(三)款規定:「乙方如依照相關法令或法院、主管機關之命令而被要求揭露機密資訊時,應先通知甲方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後,始得依法揭露機密資訊。」
此條款雖針對法令要求之情形,但考量尋求法律諮詢係為行使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可能類推適用本款精神,認為此種揭露具有正當性。
依合約「違約與合約終止」條款,若當事人提前終止合約,可能面臨以下責任:
(1)須全額退還甲方已付之酬勞
(2)須負擔甲方已支出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培訓費用、教學費用、練習賽以及廣告等費用)
(3)若違反合約條款,另需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100萬元整
(4)甲方如有損害,乙方應賠償之
若有以下情形,可能構成合法終止事由或減輕責任之依據:
(1)甲方違約在先
(2)合約條款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顯失公平
(3)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100萬元違約金是否合理,需視實際損害程度而定,若顯然過高,可能聲請法院酌減。
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若當事人能證明契約成立後發生重大情事變更,致繼續履行合約顯失公平,可能依此規定聲請法院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基於以下理由,將合約交予律師諮詢應不構成違反保密條款:
(1)尋求法律諮詢係為行使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屬維護自身權益之必要行為
(2)律師負有職業倫理上之保密義務,不會再次洩漏資訊
(3)此種揭露行為具有正當性,應不屬於保密條款所欲規範之「洩漏」行為
(4)若保密條款被解釋為禁止當事人諮詢律師,可能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為降低爭議風險,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與律師簽訂保密協議(雖非必要,但可增加保障)
(2)僅提供必要資訊供律師評估
(3)保留諮詢紀錄以證明善意
(4)選擇信譽良好之執業律師
若當事人仍擔憂爭議,可考慮依保密條款第(三)款精神,事先以書面通知甲方將尋求法律諮詢,說明此為維護自身權益之必要行為,並強調律師負有保密義務。惟此作法可能提前暴露終止合約之意圖,需審慎評估。
建議當事人在諮詢律師前,先行蒐集以下資料:
(1)完整合約文件
(2)合約履行情形之相關證據
(3)甲方是否有違約事實之證據
(4)已支付之酬勞金額及相關憑證
(5)甲方主張已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
(6)其他可能影響合約效力或終止權利之事實
建議與律師討論以下事項:
(1)合約條款之合法性與公平性評估
(2)提前終止之法律風險完整分析
(3)是否存在合法終止事由
(4)違約金酌減之可能性及策略
(5)可能之談判策略及方案
(6)訴訟勝算評估
(7)最佳處理時機及方式
(1)協商優先原則
建議優先嘗試與甲方協商解約條件,提出合理補償方案,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協商過程中應注意保留所有溝通紀錄。
(2)證據保全
應妥善保存以下證據:
(3)風險評估
最不利情況下,可能面臨:
惟實際責任範圍仍需視具體情況而定,且違約金部分可能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聲請法院酌減。
依據法律原則,保密條款之目的應在於保護商業機密,而非阻止當事人尋求法律協助。若保密條款被解釋為禁止當事人諮詢律師,可能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30萬元保密違約金及100萬元終止違約金是否合理,法院會依實際損害程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等因素進行審酌。
本案涉及合約效力、違約金合理性、終止事由正當性、談判策略擬定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盡速與專業律師進行完整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並評估最佳處理方案。
若決定提前終止合約或主張合約條款無效,應注意相關請求權之時效規定,避免因延誤而喪失權利。
關於將合約交予律師諮詢是否違反保密條款一事,考量尋求法律諮詢係為行使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且律師負有職業倫理上之保密義務,此種揭露行為具有正當性,應不構成保密條款所欲規範之「洩漏」行為。若保密條款被解釋為禁止當事人諮詢律師,可能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關於提前終止合約一事,可能涉及退還酬勞、負擔已支出費用及支付違約金等責任,惟實際責任範圍仍需視具體情況而定。若合約條款顯失公平或違約金過高,可能依民法相關規定主張調整或酌減。
建議當事人可安心尋求律師協助,完整評估提前終止合約之可行性、法律風險及最佳處理策略。在與律師諮詢後,可考慮優先與甲方協商解約條件,避免進入訴訟程序。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實及證據進行專業評估。實際處理時應諮詢合格律師,並依個案情況調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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