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駕駛撞損便利商店招牌,老闆拒保險要求自賠,這樣合法嗎?

一、基本情況 • 當事人: 男子(臨時駕駛,無勞保、未簽合約)。 • 僱主/車主: 某老闆(大客車所有人)。 • 事件時間: 約兩週前 • 事故地點: 某間全家便利商店門口。 • 車輛: 老闆名下的大客車,男子受僱駕駛該車執行工作。 二、事故經過 1. 男子受僱於老闆,負責駕駛大客車從事臨時運輸工作。 2. 執行任務途中,行經全家便利商店時,不慎撞擊該店的招牌與玻璃。 3. 事故發生後,男子與店長一同至警察局備案,已有警方登記紀錄。 4. 事後,老闆最初表示可透過車輛保險理賠,但隨後改口稱: • 全家的招牌設置高度不符法規(應為4.5公尺), • 認為肇事原因在於全家設置不合法, • 拒絕報保險,並要求男子自行負擔損失。 三、金錢與損失情形 • 全家招牌與玻璃損失:約新台幣十萬元。 • 車輛玻璃維修費:約一至兩萬元。 • 老闆要求男子自行負責所有賠償費用。 • 男子因擔心爭議擴大,已轉帳部分金額給老闆(有轉帳紀錄)。 四、爭議重點 1. 男子為受僱駕駛,車輛為老闆所有。 2. 老闆拒絕使用保險理賠(可能因保費或用途問題)。 3. 老闆主張全家招牌違規,但目前無任何官方勘驗證明。 4. 男子執行職務時發生事故,並無酒駕或重大過失行為。 5. 老闆要求男子自行賠償,疑有違法求償或不當得利情形。 五、欲請律師協助釐清的問題 1. 男子是否可主張此為「受雇行為」,應由車主(老闆)負最終責任? 2. 老闆拒絕報保險是否合法?男子是否能自行向保險公司報案? 3. 男子已轉帳的金額,能否依「不當得利」或「被迫支付」主張返還? 4. 若全家便利商店提出賠償,應由誰負責? 5. 若老闆持續要求男子賠款,男子應如何回應與自保? 六、目前希望律師協助內容 • 協助釐清法律責任歸屬; • 撰擬正式函件回覆老闆不當求償; • 協助評估並提出「返還不當得利」主張; • 協助與保險公司及全家便利商店溝通或協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受僱駕駛於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全家便利商店)財物損害,以及僱主(車主)要求受僱人自行負擔全部賠償責任之爭議。當事人為臨時受僱駕駛大客車之男子,於執行運輸工作途中,不慎撞擊全家便利商店招牌及玻璃,造成約新台幣十萬元損失,另車輛玻璃維修費約一至兩萬元。僱主初允使用保險理賠,後以招牌設置違規為由拒絕報保險,並要求受僱人自行負擔所有費用。受僱人已因擔心爭議而轉帳部分金額予僱主。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僱傭關係之認定與責任歸屬

  1. 僱傭關係存在之判斷

雖當事人未簽訂書面契約且無勞保,但依實質認定原則,若符合從屬性、報酬性及繼續性等要件,仍可能構成僱傭關係。本案中,男子受老闆指示駕駛其所有之大客車執行運輸工作,應屬具備僱傭關係之實質要件。

  1. 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分析:

(1)男子駕駛大客車係執行老闆交付之運輸職務

(2)事故發生於執行職務過程中

(3)無證據顯示男子有酒駕或重大過失

(4)僱主應與受僱人對第三人(全家便利商店)負連帶賠償責任

  1. 僱用人求償權之限制

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但其損害係因受僱人執行職務,僅因輕過失所致者,僱用人不得請求賠償。」

本案關鍵:

(1)男子並無酒駕、無照駕駛等重大過失

(2)一般駕駛疏失應屬「輕過失」範疇

(3)僱主對男子不得行使求償權

(二)保險理賠相關問題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依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失能給付。三、死亡給付。」

本案中,強制險僅理賠「人身傷亡」,不包含財物損失,故招牌、玻璃損害不在強制險理賠範圍。

  1.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若車輛有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財損險),則可能理賠對第三人造成之財物損害。

依保險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本案問題:

(1)僱主拒絕報保險是否合法?

若確有投保財損險,僱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報保險,可能構成對保險公司之違約。僱主不應因個人因素(如擔心保費上漲)而放棄理賠權利,卻要求受僱人承擔。

(2)受僱人是否可自行報保險?

通常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為車主(僱主),受僱人非保險契約當事人,原則上無法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可建議僱主報保險,並保留相關證據。

  1. 招牌高度違規之抗辯

僱主主張全家招牌設置高度不符法規(應為4.5公尺),企圖以此免責:

(1)過失相抵原則:即使招牌設置有瑕疵,仍須經專業鑑定確認因果關係

(2)駕駛注意義務:駕駛人仍負有注意路況、控制車輛之義務

(3)舉證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主張招牌違規者應負舉證責任,目前無官方勘驗證明

(4)不影響僱主責任:縱使招牌違規,僅可能減輕對全家之賠償金額,不影響僱主對受僱人之求償限制

(三)已支付金額之返還請求

  1.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分析:

(1)僱主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對僅有輕過失之受僱人無求償權

(2)僱主要求並收受賠償款項,欠缺法律上原因

(3)男子因擔心爭議而支付,致自己受有損害

(4)應符合不當得利要件,得請求返還

  1. 脅迫或詐欺之撤銷

若僱主以不實理由(如謊稱法律規定受僱人須負全責)或以解僱、提告等方式脅迫,男子可能主張:

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撤銷後,該給付行為溯及無效,仍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四)對全家便利商店之賠償責任

  1. 責任主體

依民法第188條,僱主與受僱人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1)全家便利商店可向僱主或受僱人任一方請求全部賠償

(2)實務上通常向資力較佳之僱主(車主)請求

(3)若受僱人先行賠償,可向僱主請求分擔或全部返還

  1. 賠償範圍

(1)招牌及玻璃損失:約十萬元,應以實際修復費用為準

(2)營業損失:若全家主張因招牌損壞影響營業,需提出具體證明

(3)過失相抵:若經鑑定確認招牌設置有違規且與事故有因果關係,可主張減輕賠償

  1. 保險理賠優先

若車輛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財損),應優先由保險公司理賠,不足部分才由僱主或受僱人負擔。

(五)車輛維修費用

車輛玻璃維修費約一至兩萬元:

(1)原則:車輛為僱主所有,維修費用應由僱主負擔

(2)保險理賠:若有投保車體險(甲式、乙式),可由保險理賠

(3)受僱人責任: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僅輕過失不得求償,受僱人無須負擔

二、刑事責任

(一)過失傷害罪

本案中,事故僅造成財物損害,並無人員傷亡,不涉及刑法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

(二)毀損罪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損他人物品須有故意,本案屬過失行為,不構成毀損罪。

(三)僱主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若僱主有下列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1.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若僱主以不實理由(如謊稱法律規定受僱人須負全責)使男子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可能構成詐欺罪。但需證明僱主有詐欺故意。

  1. 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若僱主以「不賠就提告」、「不賠就解僱」等方式恐嚇,可能構成恐嚇罪。但需保留恐嚇之證據(錄音、訊息)。

  1. 強制罪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僱主以強暴、脅迫方式使男子交付財物,可能構成強制罪。但需證明有強制行為。

三、行政責任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車輛。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本案若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如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注意車前狀況等),可能受行政罰鍰處分。但行政罰鍰之處分對象通常為駕駛人,不影響民事賠償責任之歸屬。

(二)勞工保險條例

僱主未為受僱人投保勞工保險,可能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受主管機關裁罰。但此為僱主之行政責任,與本案民事賠償責任無直接關聯。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招牌設置規範

關於僱主主張全家招牌設置高度不符法規(應為4.5公尺)之問題,涉及建築法、廣告物管理相關法規。若招牌設置確有違規,應由主管機關(如建管單位)認定,並由全家便利商店負改善責任。但此不影響本案交通事故之民事賠償責任歸屬。

(二)保險契約義務

依保險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僱主作為要保人,應依保險契約約定履行通知義務。若僱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報保險,可能構成對保險公司之違約,但此為僱主與保險公司間之契約關係,與受僱人無直接關聯。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7日內完成)

(一)停止繼續支付任何款項

  1. 明確拒絕:以書面(如LINE訊息、簡訊)明確告知僱主,依法無須負擔賠償責任,拒絕繼續支付

  2. 保留證據:保存所有與僱主往來之通訊紀錄、轉帳紀錄

  3. 避免口頭承諾:不再做出任何賠償承諾或簽署任何文件

(二)蒐集保全證據

  1. 警局報案紀錄:向處理警局申請完整筆錄及現場照片

  2. 僱傭關係證明:

(1)工作指示之通訊紀錄(LINE、簡訊、電話錄音)

(2)薪資給付紀錄(轉帳、現金簽收)

(3)證人(其他知情同事)

  1. 轉帳紀錄: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已支付金額

  2. 車輛保險資料:

(1)向僱主索取車輛保險單影本

(2)若僱主拒絕提供,可透過律師函或訴訟程序調取

(三)發函予僱主

建議委請律師或自行發送存證信函,內容應包含:

  1. 說明本人受僱於僱主,駕駛僱主所有之大客車執行運輸工作

  2.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僱主應與本人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3. 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本人僅有輕過失,僱主對本人無求償權

  4. 僱主要求本人負擔賠償費用,欠缺法律依據,已支付之款項係屬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於文到7日內返還

  5. 請僱主依法向車輛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勿再向本人為不當求償

  6. 若僱主繼續為不當求償或騷擾,本人將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告訴

二、短期措施(1個月內完成)

(一)與保險公司溝通

  1. 確認保險內容:

(1)透過律師函或自行向僱主索取保險單

(2)確認是否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財損)

(3)了解理賠範圍及金額上限

  1. 協助報保險:

(1)若僱主持續拒絕,可以書面建議僱主報保險

(2)保留建議紀錄,證明已盡協力義務

(3)若僱主仍拒絕,可考慮向保險公司檢舉僱主違反保險契約義務

  1. 直接聯繫保險公司(若可行):

(1)說明事故情況

(2)詢問理賠程序

(3)請保險公司主動聯繫僱主

(二)與全家便利商店協商

  1. 主動聯繫:向全家店長或總公司說明情況

  2. 釐清責任:說明本人為受僱駕駛,僱主為車主,應向僱主請求賠償

  3. 提供資訊:提供僱主聯絡方式及車輛保險資訊

  4. 保留善意:表達願意協助協調,但無法律上賠償義務

(三)申請車禍鑑定(若有必要)

若僱主持續主張招牌違規為肇因,可考慮:

  1. 申請車禍鑑定: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2. 釐清肇責:透過專業鑑定釐清事故原因及責任比例

  3. 作為證據:鑑定結果可作為訴訟或協商之依據

申請方式:

(1)攜帶身分證、駕照、行照、警局報案紀錄

(2)填寫申請書並繳納鑑定費用(約新台幣3,000元)

(3)鑑定期間約1-2個月

三、中長期措施(3個月內完成)

(一)提起民事訴訟

若僱主拒絕返還已支付款項,應考慮提起不當得利返還訴訟:

  1. 訴訟標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

  2. 訴訟請求: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 訴訟策略:

(1)舉證責任:證明僱傭關係存在、事故發生於執行職務期間、僅有輕過失、已支付款項予僱主

(2)法律主張: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僱主無求償權;僱主收受款項欠缺法律上原因;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3)訴訟金額:若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可向簡易庭提起訴訟,程序較簡便

(二)提起刑事告訴(若符合要件)

若僱主有下列行為,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

  1.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若僱主以不實理由使男子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需證明僱主有詐欺故意

  2. 恐嚇罪(刑法第305條):若僱主以「不賠就提告」、「不賠就解僱」等方式恐嚇,需保留恐嚇之證據(錄音、訊息)

  3.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若僱主以強暴、脅迫方式使男子交付財物,需證明有強制行為

注意:刑事告訴需有明確證據,且需考量後續勞資關係,建議先以民事途徑解決。

(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若認定為勞資爭議,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 優點:

(1)免費且快速(約1個月內完成)

(2)由專業調解委員協助

(3)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1. 申請方式:

(1)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局提出申請

(2)填寫調解申請書,說明爭議內容

(3)檢附相關證據

  1. 調解內容:

(1)請求返還已支付之款項

(2)確認僱主不得再為求償

(3)確認事故賠償責任歸屬

四、預防性措施

(一)避免繼續為僱主工作

  1. 評估風險:若僱主持續不當要求,建議停止為其工作

  2. 另尋工作: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爭議

  3. 保留證據:若僱主以此為由解僱或不給付薪資,可另行主張權利

(二)建立書面契約習慣

未來從事類似工作時:

  1. 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工作內容、薪資、責任歸屬

  2. 確認保險:確認車輛保險內容及理賠範圍

  3. 保留紀錄:保存工作指示、薪資給付等證據

(三)了解勞工權益

  1. 勞保:即使為臨時工,僱主仍應為受僱人投保勞保

  2. 職災保險:工作中發生事故,可申請職災給付

  3. 最低工資: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肆、結論

一、法律地位明確

本案中,男子為受僱駕駛,於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依民法第188條規定:

(一)對外責任:僱主與受僱人對第三人(全家)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內部求償:僅有輕過失之受僱人,僱主不得求償

(三)結論:男子對僱主無須負賠償責任,已支付之款項應予返還

二、優先處理順序

(一)第一優先:停止支付,發函要求返還

(二)第二優先:協助僱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三)第三優先:與全家協商,說明責任歸屬

(四)第四優先: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調解

三、委任律師之必要性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理由如下:

(一)專業判斷:律師可精確判斷法律責任歸屬

(二)有效溝通:律師函較具威嚇力,僱主較可能妥協

(三)程序協助:訴訟或調解程序複雜,需專業協助

(四)保障權益:避免因不諳法律而喪失權益

四、最終建議

(一)立即行動

  1. 停止支付任何款項

  2. 蒐集保全所有證據

  3. 委任律師發送存證信函

(二)積極協調

  1. 協助僱主申請保險理賠

  2. 與全家說明責任歸屬

  3. 尋求調解解決爭議

(三)堅定立場

  1. 依法主張無賠償義務

  2. 請求返還已支付款項

  3. 必要時提起訴訟維權

本案關鍵在於「及早行動、保全證據、堅定立場」,只要依法主張,男子獲得勝訴或調解成功之可能性應屬相當。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後續發展為準。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完整評估並採取法律行動。

注意事項:

  1. 本意見書依據現行法律及實務見解撰寫

  2. 法律可能隨時修正,應注意最新法規

  3. 個案情況複雜,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4. 訴訟有風險,應審慎評估後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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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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