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協調紀錄 11/14去了新北市的勞資排解會地方 結果勞動局安排一位 >委任律師< 由於我有中度身障手冊類別B152.2 特別整理一分我要表達的爭議點及訴求 由於我領有15年以上的過程 我無法用言語來形容我想要表達的事情 或者 意見 我選擇以打字 截圖之方式保留我當下最頭腦清楚.想要說的 記錄下來 但今天我卻是面對一個人 一直壓抑病情.想要說 但無助 拿委員提出的的問題 我選擇 回應他的對話及 截圖 證據 及 我所提的爭議點在哪裡 最後雙方調解失敗 原因則是 資方>堅持公司可以開給你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但 沒有資遣費用< 當下此句話就有矛盾之存在. 委員也要幫我講話 不必為了兩三萬這樣子 還要跑法院 當下 公司就是很堅持 我做了兩年半 我以勞保計算也打了百分之30%計算出30000.還不計算公司認定3天我提出的爭議點多扣的8000算在內 我現在面臨困窘 因為我於11/13號 被人從家中 竊取財物僅剩下的一萬三現金 加上 早知道 協調當下 不可能會處理到現金這部分 WHY? ( 因為指派來的是我同期的同事,我們在內部也知悉.要回去 問老闆 跟 人資 之後他們會再商討 討論 再來針對 我入職這期間 還真的沒看過 有人索討資遣費用 有領到過得 可能ˊ 今天我要求開 就職證明書 給我 或者 勞工保險卡 之類的 是我的資料 及 證明 對於我現在失業兩個月 銀行信貸遲繳1個月 信用卡突然全部被停. 急難救助10/14被駁到11初... 10/1~11/7 大概約10多次的門診紀錄及4次臨時送往急診室治療 所負擔的 診斷證明書 及 醫療費用 可能沒有三四萬這樣誇張 也沒住院超過一個月以上.但身上的傷 跟 求助無門 四處碰壁 經濟壓力 +上 15年的精神科醫師 評估現在 我可能處於高風險狀況 有兩位社工這段時間都幫忙我很多與我聯繫. 可以說 沒有一些好社福 真的同理心的社工 那我們真的是社會的問題~ 相對的 心理醫生 諮詢師 社工或者 醫師 每天要面對一群 疑似我 有手冊或者 更嚴重的個案 它們壓力會更大 但是"我個人"就面對這兩位社工 其實 我度過難關 我選擇來幫忙人好了 我第一次面臨這情況 可能最後還有一條路 我拿當初 一開始的跟勞工局申訴的紀錄 及 突然被 解雇?資遣? 離職? 去 求職中心 但那也是最近的事情...還需要流程時間 請問 調節未成立 多久才會仲裁 仲裁流程是怎麼樣 ? 可以詢問是依照那些來評估 雙方的爭議點對與否? 仲裁後 當下是否可能領取到現款? 以前我有收入 有賺錢 其實 一萬三數字 是還好 但是 這兩三個月 我已經變成很恐慌 突然財物被人竊取 頓時我身上都沒現金 公司堅持就是 如此 資遣費用不會有 委員旁邊 打圓場說 兩萬這樣也不行.資方未同意. 請問我接下來可以向誰申訴 或者求助於誰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若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即表示:
法律矛盾點:雇主一方面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另一方面卻拒絕給付資遣費,此舉在法律邏輯上存在明顯矛盾。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根據案情描述,雇主行為可能涉及:
雇主認定3天曠職並扣款8,000元,應審查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曠職認定應注意事項:
重要提醒:若申請人因精神疾病就醫而未能到職,並能提供診斷證明書,此情況可能不構成「無正當理由」之曠職。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扣款8,000元是否合法,需檢視:
若申請人能證明未到職係因就醫等正當理由,則雇主扣款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
申請人持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B152.2),且有15年以上精神科就診史,近期密集就醫紀錄(10餘次門診、4次急診),醫師評估處於高風險狀態。
雇主應注意事項: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若申請人因精神疾病需就醫治療,雇主應給予合理調整,不得因此終止勞動契約或為不利對待。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計算公式:
資遣費 = 平均工資 × 工作年資
**假設**:
- 平均工資:30,000元(需以實際薪資計算)
- 工作年資:2.5年
**計算**:
30,000元 × 2.5年 = 75,000元
#### (三)平均工資計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應計入項目**:
- 本薪
- 全勤獎金
- 績效獎金
- 加班費
- 津貼(經常性給與)
**不計入項目**:
- 年終獎金
- 三節獎金
- 紅利
#### (四)申請人主張之合理性檢視
申請人主張「以勞保計算也打了30%計算出30,000元」,若平均工資為30,000元,工作2.5年,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計算,資遣費應為75,000元。申請人主張30,000元,已屬保守估算,建議以實際薪資重新計算。
## 參、處理建議
### 一、立即可採取之行動(緊急處理)
#### (一)申請勞資爭議仲裁
**申請管道**:
1. **線上申請**
- 至台北市勞動局「勞動即時通」線上申請
2. **親自辦理**
- 地點:台北市市府路1號5樓東北區勞動服務台
- 填寫勞資爭議申請表格
3. **郵寄申請**
- 地址:11008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五樓東北區
- 收件單位:勞動基準科
**申請時應備文件**:
-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 勞動契約或相關證明文件
- 薪資單、出勤紀錄
- 非自願離職證明(若雇主已開立)
- 診斷證明書(證明就醫事實)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二)申請法律扶助
**申請資格**:
1.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無資力限制
2. 可獲得免費律師協助
**申請方式**:
-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 電話:02-2322-5151
-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號6樓
**可協助事項**:
- 撰寫仲裁申請書
- 出席仲裁程序
- 提起民事訴訟(若必要)
- 強制執行程序
#### (三)申請緊急經濟協助
**1.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 向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 可於3日內核發
- 最高可領1-3萬元
**2.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 依障礙等級及家庭經濟狀況核發
**3.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 若符合非自願離職
- 可領取6個月失業給付
- 每月約為平均月投保薪資60%
### 二、證據蒐集與保全
#### (一)必要證據清單
**1. 勞動關係證明**
- 勞動契約書
- 錄取通知
- 工作證、識別證
- 勞保投保紀錄(可至勞保局申請)
- 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
**2. 離職相關文件**
- 非自願離職證明(若已開立)
- 離職通知書
- 調解紀錄
-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3. 工資扣款證明**
- 最後一期薪資單
- 扣款明細
- 公司認定曠職之通知
**4. 醫療證明**
- 診斷證明書(含就診日期)
- 就醫收據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精神科醫師評估報告
**5. 通訊紀錄**
- 與公司往來之LINE、email
- 請假紀錄
- 出勤打卡紀錄
#### (二)證據保全方法
1. **截圖保存**:所有電子通訊紀錄
2. **書面紀錄**:每次協商、調解之詳細記錄
3. **證人名單**:同事、社工、醫師等可作證者
### 三、法律程序規劃
#### (一)仲裁程序說明
**1. 仲裁申請時限**
- 調解不成立後,建議儘速申請(避免時效問題)
**2. 仲裁流程**
提出仲裁申請 ↓ 主管機關審查(7日內) ↓ 組成仲裁委員會 ↓ 開庭審理(通常1-2次) ↓ 作成仲裁判斷(30日內) ↓ 仲裁判斷書送達
**3. 仲裁判斷效力**
- 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但仲裁當下無法立即領取現款
**4. 仲裁評估標準**
- 勞動契約內容
- 勞動法令規定
- 雇主終止契約是否合法
- 資遣費計算是否正確
- 工資扣款是否有據
#### (二)民事訴訟程序(備案)
若仲裁結果不滿意,可提起民事訴訟:
**1. 訴訟標的**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請求給付資遣費
- 請求給付工資
- 請求損害賠償
**2. 管轄法院**
- 勞務提供地之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 若在台北市,為台北地方法院
**3. 訴訟費用**
- 可聲請訴訟救助(免繳裁判費)
- 申請法律扶助(免律師費)
#### (三)強制執行程序
**1. 執行名義**
- 仲裁判斷書
- 確定判決
- 調解筆錄(若調解成立)
**2. 執行標的**
- 雇主銀行帳戶
- 公司財產
- 應收帳款
**3. 執行時程**
- 聲請後約1-3個月
- 視雇主財產狀況而定
### 四、曠職爭議處理
#### (一)曠職認定之抗辯
**1. 提出就醫證明**
- 若因精神疾病就醫而未到職
- 應提供診斷證明書
- 證明係因疾病而非無故
**2. 主張病假或事假**
- 若有請假紀錄或通知
- 應提出證明
- 證明非曠職
**3. 主張雇主未盡通知義務**
- 若雇主未明確告知工作地點、時間
- 勞工無從到職
- 不構成曠職
#### (二)工資扣款之救濟
**1. 主張扣款違法**
- 若非合法曠職,扣款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
- 可請求返還
**2. 計算方式**
應返還工資 = 日薪 × 扣款日數
**檢視**:
- 是否確實曠職8日?
- 或僅3日?
- 計算是否正確?
## 肆、結論
### 一、法律評估
根據提供的案情,本案具有相當勝訴可能性:
1. **雇主邏輯矛盾**: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卻拒付資遣費,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2. **曠職認定可爭執**:若有就醫證明,可主張非無正當理由曠職
3. **身心障礙保護**:雇主可能違反就業歧視相關規定
### 二、優先處理事項
**最優先**:
1. 申請法律扶助(取得免費律師)
2. 申請緊急經濟補助(解決燃眉之急)
3. 提出仲裁申請(啟動法律程序)
**次要但重要**:
1. 蒐集完整證據
2. 申請失業給付
3. 處理債務問題
### 三、預期結果
**樂觀情況**:
- 仲裁判斷雇主應給付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計算)
- 返還不當扣款8,000元
**保守情況**:
- 即使仲裁部分敗訴
- 仍可能取得部分資遣費
### 四、重要提醒
1. **時效問題**:資遣費請求權時效為5年,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建議儘速提出仲裁申請
2. **證據保全**:立即截圖、備份所有電子證據,影印留存書面證據
3. **經濟規劃**:優先申請各項補助,不要等待仲裁結果
4. **心理健康**:持續就醫,不要因經濟壓力中斷治療
5. **法律程序心理準備**:仲裁非即時給付,需等待判斷作成及執行,可能需時3-6個月
### 五、最後叮嚀
考量本案涉及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卻拒付資遣費之矛盾情況,建議儘速尋求法律扶助律師協助,透過仲裁程序爭取應有權益。同時,應優先處理經濟困境,申請各項急難救助及補助,以度過目前難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證據判斷。建議儘速尋求法律扶助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
## 附件:聯絡資訊
###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 電話:1999(台北市內)、02-2720-8889(外縣市)
- 地址:11008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
###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 電話:02-2322-5151
-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號6樓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電話:02-2396-1266
-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4號
### 台北市各區公所社會課
- 請洽戶籍地區公所
- 可申請急難救助、生活補助等
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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