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簽定期勞動契約要求離職賠償,卻不給副本也沒培訓,這合法嗎?

你好我想詢問我有一個老闆跟我簽應該是勞動定期契約然後寫兩年半他寫任職期間途中離職需要賠償他可是他並沒有給我任何培訓或者什麼東西 這是合理嗎 但他應不用給我勞動契約副本也不給我拍照只給我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雇主簽訂兩年半之定期勞動契約,契約中約定任職期間途中離職需賠償雇主。當事人質疑:

  1. 雇主未提供任何培訓,此賠償約定是否合理
  2. 雇主未給付勞動契約副本,僅供閱覽不給拍照,是否合法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違約金條款之效力

(一)契約自由原則與限制

  1. 契約有效性基礎
  •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 依私法自治原則,勞雇雙方約定之違約金條款,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原則上應屬有效
  1.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限制
  •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 依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 本案關鍵:雇主並未提供任何培訓或合理補償,該違約金條款可能不符合法定要件,應屬無效

(二)違約金過高之調整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判斷標準可能包括:

  • 雇主是否確實支出培訓成本
  • 違約金金額是否與損害相當
  • 是否有懲罰性質而非補償性質

(三)預扣工資之禁止

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若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不得預先扣發工資。

二、關於勞動契約副本之給付義務

(一)法律明文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二)勞動契約副本給付義務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應以書面訂定勞動契約,並應將勞動契約副本交付勞工。雇主未給付勞動契約副本,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三)違反效果

  1. 行政罰鍰:雇主未給付勞動契約副本,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2. 舉證責任不利:發生勞資爭議時,雇主未給付契約副本,對其舉證責任履行可能不利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1. 保全證據
  • 盡可能取得勞動契約副本或拍照存證
  • 若雇主拒絕,可以錄音方式記錄雇主拒絕給付契約副本之事實
  • 保留所有與雇主往來之通訊記錄(LINE、email等)
  • 記錄實際工作內容、未接受培訓之事實
  1. 發函請求給付契約副本
  • 以存證信函方式,正式要求雇主依法給付勞動契約副本
  • 載明法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條等相關規定)
  • 保留郵局收據作為證據

二、權利主張策略

(一)若尚未離職

  1. 先行協商
  • 與雇主溝通,說明違約金條款可能不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
  • 要求修改契約或取消違約金條款
  • 要求給付勞動契約副本
  1.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主張違約金條款可能無效或不合理
  • 同時主張雇主應給付契約副本

(二)若已離職或雇主求償

  1. 主張違約金條款無效
  • 依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未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合理補償,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應屬無效
  • 即使契約有效,依民法第252條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1. 拒絕給付
  • 若雇主預扣工資,主張違反勞基法第26條
  • 向勞工局申訴雇主違法扣薪
  1. 提起確認之訴
  • 必要時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主張違約金約定無效或不合理

三、申訴管道

  1. 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 申訴雇主未給付勞動契約副本
  • 申訴雇主違法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 若有扣薪情形,申訴違法預扣工資
  1.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免費且快速的爭議解決管道
  • 由專業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協議
  1. 訴訟途徑
  • 若調解不成,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 勞工訴訟可聲請訴訟救助,減免裁判費用

四、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步:發存證信函要求給付勞動契約副本(限期7日內給付)

第二步: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 申訴事項: (1)雇主未給付勞動契約副本 (2)違約金條款可能不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

第三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調解請求事項: (1)確認違約金條款可能無效 (2)雇主應給付勞動契約副本 (3)若已扣薪,請求返還

第四步:若調解不成,評估是否提起訴訟

五、注意事項

  1. 時效問題
  • 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
  • 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
  • 建議儘速主張權利
  1. 舉證責任
  • 雇主主張違約金,應舉證確有損害
  • 勞工主張未受培訓,可提出工作日誌、證人等證明
  1. 和解可能性
  • 訴訟曠日廢時,若雇主願意和解,可考慮適度讓步
  • 建議至少應取得勞動契約副本,並確認違約金大幅減免或免除
  1. 尋求專業協助
  •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
  • 各地勞工局提供免費勞資爭議諮詢服務
  • 必要時委任律師處理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之行為可能涉及兩項重大瑕疵:

  1. 違約金條款可能無效:雇主未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合理補償,卻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金,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2. 未給付契約副本可能違法:雇主有義務給付勞動契約副本予勞工,拒絕給付可能違反勞動法令,勞工可向勞工局申訴。

建議當事人優先循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處理,同時向勞工局申訴雇主可能違法行為。若雇主堅持求償,應堅定主張違約金條款可能無效,切勿輕易妥協給付不合理之違約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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