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詢問我有一個老闆跟我簽應該是勞動定期契約然後寫兩年半他寫任職期間途中離職需要賠償他可是他並沒有給我任何培訓或者什麼東西 這是合理嗎 但他應不用給我勞動契約副本也不給我拍照只給我看
當事人與雇主簽訂兩年半之定期勞動契約,契約中約定任職期間途中離職需賠償雇主。當事人質疑: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判斷標準可能包括:
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若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不得預先扣發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應以書面訂定勞動契約,並應將勞動契約副本交付勞工。雇主未給付勞動契約副本,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第一步:發存證信函要求給付勞動契約副本(限期7日內給付)
第二步: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第三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第四步:若調解不成,評估是否提起訴訟
考量本案雇主之行為可能涉及兩項重大瑕疵:
違約金條款可能無效:雇主未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合理補償,卻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金,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未給付契約副本可能違法:雇主有義務給付勞動契約副本予勞工,拒絕給付可能違反勞動法令,勞工可向勞工局申訴。
建議當事人優先循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處理,同時向勞工局申訴雇主可能違法行為。若雇主堅持求償,應堅定主張違約金條款可能無效,切勿輕易妥協給付不合理之違約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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