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因為我在診所上班 但最近每個月診所醫師上的診數不夠當初和診所簽的每週應上時數 公司說要扣我特休來抵 我說是診所醫師開診不足 不是我不想上 不應該扣我特休 想請問如果診所說那就累積變成負時數 等之後診數增加再慢慢還 這樣合法嗎 還是就算診所診數不足也不能讓我們負時數而也要給我們一樣的薪水 謝謝
當事人於診所擔任醫師,因診所開診數不足,導致實際工作時數未達勞動契約約定之每週應上時數。診所要求以特別休假抵充短少時數,或累積為負時數待日後補足。當事人認為開診不足非其個人因素,質疑診所處理方式之合法性。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工資係勞雇雙方合意約定之勞動對價,一經約定即具契約拘束力。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條確立工資全額給付原則,雇主不得任意扣減或延後給付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本案中,當事人已依約提供勞務之意願與能力,診所因開診數不足致當事人無法提供勞務,此屬雇主經營管理之範疇,非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
依民法僱傭契約法理,雇主經營風險不得轉嫁予勞工。診所開診數不足屬於雇主經營管理決策,應由雇主自行承擔相關風險,不得因此減少勞工應得之工資。
本案診所因開診數不足,導致勞工工作時數減少,此情形應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當事人有提供勞務之意願與能力,因診所未安排足夠診次,致當事人無法提供勞務,依法當事人仍應得請求原約定之報酬。
特別休假為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之法定權利,其目的在於勞工身心調劑與休息。特休假原則上應由勞工決定排定時間,以實現其休息權之保障。
雇主雖得徵詢勞工意見後指定特休,但應符合合理性,不得影響勞工權益。所謂「合理」,應考量企業經營之急迫需求,而非將經營風險轉嫁予勞工。
診所要求以特休抵充工作時數短少,可能不符合特休假之立法目的:
考量診所此項要求可能違反特別休假之法定性質,建議當事人得表達異議,主張特休應由勞工自主決定使用時機。
所謂「負時數」制度,係指勞工實際工作時數少於約定時數時,累積為「欠班」或「負債時數」,要求日後以額外工作補足。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負時數制度若導致工資延後給付或變相扣減,可能違反本條規定。
當事人已依約提供勞務之意願,因雇主因素無法提供勞務,若要求勞工事後補償,可能破壞勞動契約之對價平衡。
負時數制度並非勞動基準法明文規定之制度,若未經勞工明確同意,片面實施可能構成勞動條件之不利益變更。
本案診所提出之負時數制度,考量以下因素:
綜合上述,此項負時數制度可能欠缺法律依據,且可能違反工資給付原則。建議當事人得主張拒絕此項安排。
當事人已依約提供勞務能力,診所開診不足屬雇主經營風險,依法應給付完整約定工資。
依民法僱傭契約法理,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時,勞工無補服勞務義務。
依勞動契約約定之時數計算,不因實際開診數而減少。
特休為勞工權利,不得強制使用於非休息目的。
若無明確法律依據或勞工同意,得拒絕此項安排。
建議立即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診所表達:
○○診所 鈞鑒:
主旨:關於本人工時不足事宜,特此表達異議。
說明:
一、本人於貴診所擔任醫師,勞動契約約定每週應上班○○小時。
二、近期因貴診所開診數不足,致本人實際工作時數未達約定時數。
三、貴診所要求以本人特別休假抵充或累積負時數,本人認有違法令疑慮,特此表達異議:
(一)開診數不足係貴診所經營管理因素,非可歸責於本人。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三)特別休假為勞動基準法保障之勞工權利,應由勞工決定使用時機,不宜強制扣抵。
(四)負時數制度可能欠缺明確法律依據,且可能違反工資給付原則。
四、本人要求貴診所依勞動契約約定給付完整工資,不得扣減或延後給付。
此致
○○診所
勞工:○○○(簽名)
日期:○○○年○○月○○日
若內部協商無效,可尋求:
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若診所未依約給付工資,得向勞工局申訴,請求勞工局進行勞動檢查。
若行政救濟無效,可考慮:
考量此項要求可能違反特別休假之立法目的,且非屬雇主合理指定特休之範圍,建議當事人得表達異議,主張特休應由勞工自主決定使用時機。
考量負時數制度可能欠缺明確法律依據,且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建議當事人得主張拒絕此項安排。
考量開診不足屬雇主經營風險,不宜轉嫁予勞工,且當事人已提供勞務能力,建議診所應給付完整約定工資。
當事人可考慮主張:
建議當事人:
考量診所之作法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避免權益持續受損。若診所堅持不合法作法,當事人之權利主張應有法律依據支持。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完整事證為準。如有需要,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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