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衝突後被公司以勞基法第12條開除,我能爭取資遣費或復職嗎?

114年10月31號(五) 主管屢次進來關切 時態度很差, 為什麼公司電話沒有放好 ? 便對我說妳沒有要接電話的話就不要接,就讓它一直響就好 ,我回應主管接電話不是我的工作項目,並同時向主管反應 長時間工作分配不均,我與其他同仁皆有跟主管多次反應後,主管不予理會,並揚言沒有要讓其他同仁做這項職務,現場三位以上的同仁都有聽到,並拿出手機拍照 要向副理呈報 ,此時便開始發生口角,主管隨後離開這個工作區域,並前往下一個工作區域,同時當著我的面 態度惡劣、語氣挑釁拿起手機打給副理, 我情緒激動進而拍掉主管的手機,隨後主管就賞我巴掌,進而引起肢體衝突,隨後有去醫院驗傷,有驗傷單及掛號證明 114年10月31號(五) 晚上前往苗栗縣頭份分局製作筆錄 主管有報警提告 114年11月03號(一) 我抵達竹南科中廠時,被臨時口頭告知,我被調往竹南仁愛廠工作,沒有書面通知,我有向公司申請調取114/10/31(五)的監視器影像,但公司副理及人資回覆我那是機密影片 114年11月10號(一) 我照常在竹南仁愛廠工作 ,下午三點左右被竹南仁愛廠的主管 口頭通知要開會,進到會議室後,副理才跟我說 : 經由公司內部調查一個禮拜後,妳就做到今天114年11月10號(一) ,基於勞基法第12條,所以我被開除了,也有其他主管有觀看過監視器影像,副理說先動手的就是錯 ! 因為妳有這個起心動念,所以我們必須要開除妳,在填寫離職單時,因為我不懂也是第一次寫,便詢問人資,人資沒有解釋直接叫我勾免職,於是我就勾免職,識別證、置物櫃鑰匙、停車證皆歸還,於此同時也詢問薪水問題,人資回覆我特休沒休完會轉換成薪資。 回家後越想越不對 ,於是114年11月11號(二) 隨即前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填寫勞資爭議申訴書 ,填寫完成後,有聯絡苗栗縣頭份分局承辦員警 員警回覆此案件已經移交地檢署 隨後我便聯絡法扶詢問,法扶有提供我所需要準備的文件,目前已經準備好 114年11月24號 (一) 有收到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的通知書,要於114年11月24號(一)下午 前往管理局開調解會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以下稱「申訴人」)於114年10月31日因工作分配不均問題與主管發生爭執,過程中申訴人拍掉主管手機,主管隨後掌摑申訴人,雙方發生肢體衝突。事後申訴人於114年11月3日被口頭調職,並於114年11月10日被公司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為由解僱。申訴人已向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提出勞資爭議申訴,並預定於114年11月24日進行調解。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雇主解僱之合法性問題

  1.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疑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本案爭點在於申訴人「拍掉主管手機」之行為是否構成「實施暴行」。依司法實務見解,所稱「暴行」係指對他人身體施以不法之有形力,且須達到相當程度之嚴重性。本案申訴人僅「拍掉手機」,尚未直接對主管身體施加暴力,是否構成「暴行」有疑義。

更重要的是,主管先行掌摑申訴人,此舉已構成對申訴人之暴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主管之行為應已構成申訴人得終止契約之事由,雇主片面認定申訴人有錯,顯有失公允。

公司以「先動手就是錯」、「有起心動念」為由解僱,未考量事件全貌及因果關係,解僱理由可能不充分。

  1. 解僱程序之瑕疵

(1)調查程序不完備

公司拒絕提供監視器影像予申訴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3項規定:「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雖本案非性騷擾事件,但此原則應類推適用於其他勞資爭議之調查。

申訴人無法確認公司所稱「內部調查」之內容及結果,未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及辯解機會,調查程序可能有瑕疵。

(2)解僱通知方式不當

公司僅以口頭通知解僱,未依法提供書面解僱通知書,未明確記載解僱事由及法律依據,程序上可能有瑕疵。

(3)離職單填寫問題

人資未說明「免職」與「資遣」之差異,申訴人在不知情況下勾選「免職」,可能影響其權益。

  1. 解僱之三十日除斥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本案事件發生於114年10月31日,公司於114年11月10日解僱,距事件發生僅10日,應符合三十日除斥期間之規定。

(二)調職之合法性問題

依勞動法實務,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調職五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公司於衝突發生後立即調職,是否確有經營上必要性存疑,似為懲戒性調職,而非基於業務需要。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需檢視勞動契約是否有工作地點之約定。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需確認調職後薪資、工時等條件是否改變。

(4)調職與勞工及其家庭生活之利益有適當考量:竹南科中廠至竹南仁愛廠之距離及通勤便利性。

(5)無不當動機或目的:本案調職時點緊接衝突事件,且未經書面通知,可能有懲戒性調職之嫌。

(三)民事損害賠償

  1. 申訴人可向主管及公司請求之項目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主管掌摑申訴人之行為,已構成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公司對於主管之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申訴人可請求:

  • 醫療費用
  • 精神慰撫金
  • 其他相關損害
  1. 不當解僱之損害賠償

若解僱不合法,申訴人可請求:

  • 復職及工資損失
  • 或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刑事責任

(一)主管掌摑申訴人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掌摑申訴人之行為,應已構成傷害罪。

申訴人已驗傷並製作筆錄,應考慮提出傷害告訴。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二)申訴人拍掉手機

申訴人拍掉主管手機之行為,可能涉及:

  •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若手機受損)
  • 或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若主管因此受傷)

但考量主管先行掌摑,申訴人可主張正當防衛。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申訴人應準備答辯理由,說明事件經過,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強調主管先行施暴之事實。

三、行政責任

(一)勞資爭議調解程序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申訴人已向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提出勞資爭議申訴,並預定於114年11月24日進行調解,程序上應屬適當。

(二)雇主之防治義務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雖本案主要爭點非性騷擾,但雇主應建立申訴管道,並妥善處理勞工申訴。本案申訴人及其他同仁多次向主管反應工作分配不均,主管不予理會,雇主應負監督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工作分配不均之申訴

申訴人及其他同仁多次向主管反應工作分配不均,主管不予理會,主管之不當管理行為,雇主應負監督責任。雇主應建立申訴管道,並妥善處理勞工申訴。

(二)監視器影像之提供

公司拒絕提供監視器影像予申訴人,理由為「機密影片」,此舉可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申訴人應於調解會議中要求公司提供監視器影像,以釐清事實。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114年11月24日調解會議前)

(一)調解會議準備

  1. 主張重點
  • 解僱不合法,應予撤銷並恢復勞動關係
  • 或請求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特休未休工資等法定權益
  • 請求公司提供監視器影像,以釐清事實
  • 主張主管先行施暴,公司片面認定申訴人有錯,顯失公允
  1. 準備文件
  • 驗傷單及掛號證明
  • 工作分配不均之相關證據(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等)
  • 現場同仁之證詞或聯絡方式
  • 調職口頭通知之證人
  • 離職單影本
  • 勞動契約
  • 薪資單
  • 出勤紀錄
  1. 調解策略

優先爭取撤銷解僱,恢復勞動關係。若無法復職,應爭取:

  • 改為「資遣」而非「免職」
  • 資遣費(依年資計算)
  • 預告期間工資(依年資計算)
  • 特休未休工資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精神慰撫金(建議請求5萬元至10萬元)
  • 醫療費用

(二)刑事案件處理

  1. 對主管提出傷害告訴

主管掌摑行為明確構成傷害罪,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可委請律師協助撰寫告訴狀。

  1. 因應主管之告訴

準備答辯理由,說明事件經過,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強調主管先行施暴之事實。

(三)申請法律扶助

已聯絡法扶,應儘速備齊文件申請。法扶可提供律師協助調解及後續訴訟。

二、中期處理方向(調解後)

(一)若調解不成立

  1.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主張解僱不合法,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給付調解期間及訴訟期間之工資。

  1. 或提起給付資遣費等訴訟

若不願復職,可請求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特休未休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申請勞動檢查

向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勞動檢查,檢舉公司違反勞動法令(如未提供書面解僱通知、拒絕提供監視器影像等)。

(三)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若確定離職,應儘速申請失業給付,需檢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長期權益保障

(一)保留所有證據

  1. 書面文件: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離職單、所有公司發出之通知
  2. 電子證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錄音檔(若有)
  3. 人證:現場目擊同仁之聯絡方式、可作證之證人名單

(二)注意時效問題

  1. 勞動事件時效:工資請求權5年、資遣費請求權5年
  2. 刑事告訴時效:傷害罪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
  3. 民事侵權行為時效: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10年

四、調解會議注意事項

(一)態度與策略

  1. 保持冷靜理性,避免情緒化發言,以事實及法律為基礎進行協商
  2. 清楚表達訴求,優先順序:復職 > 資遣 > 和解金
  3. 適度讓步,評估復職可能性及意願,若公司願意改為資遣並給付合理金額,可考慮接受

(二)應爭取事項

  1. 必要項目
  • 改為「資遣」而非「免職」
  • 資遣費
  • 預告期間工資
  • 特休未休工資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1. 爭取項目
  • 精神慰撫金
  • 醫療費用
  • 額外補償金
  1. 程序事項
  • 要求公司提供監視器影像
  • 要求公司說明解僱理由及調查過程

(三)不應接受事項

  1. 不利條款
  • 承認「免職」之事實
  • 放棄所有請求權
  • 簽署保密條款(除非有相對應之補償)
  1. 不合理金額
  • 低於法定資遣費之金額
  • 未包含預告期間工資

五、後續追蹤

(一)調解成立後

  1. 確認調解筆錄內容,仔細核對金額及給付方式,確認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開立
  2. 追蹤款項給付,確認約定期限內收到款項,若未收到,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調解不成立後

  1. 評估訴訟可行性,與律師討論勝訴機率,評估訴訟成本與效益
  2. 提起訴訟,委請律師撰寫起訴狀,準備相關證據
  3. 持續尋求和解,訴訟中仍可與公司協商和解,評估和解條件是否可接受

肆、結論

本案申訴人遭公司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解僱,惟解僱理由及程序均可能有重大瑕疵:

  1. 解僱理由可能不充分:申訴人僅「拍掉手機」,尚未直接對主管施加暴力,是否構成「暴行」有疑義;且主管先行掌摑申訴人,公司片面認定申訴人有錯,顯失公允。

  2. 解僱程序可能不合法:公司未提供書面解僱通知、拒絕提供監視器影像、未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機會,可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3. 調職可能具懲戒性質:衝突後立即調職且未經書面通知,可能有不當動機。

考量申訴人於調解會議中應積極爭取權益,優先主張解僱不合法並請求復職;若無法復職,建議爭取改為資遣並請求法定權益及合理補償。同時,建議對主管提出傷害告訴,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