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遭受職場霸凌導致憂鬱症,目前即將進行調解程序。本案涉及勞資爭議、精神損害賠償及可能的刑事責任等多重法律問題,需審慎處理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本案若職場霸凌行為人之言行舉止確實造成當事人身心健康受損,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健康權之行為,可能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事人因職場霸凌導致憂鬱症,若能證明霸凌行為與憂鬱症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及相關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等損害賠償。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雇主若未善盡預防職場暴力之義務,致使勞工遭受霸凌而身心受損,可能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職場霸凌行為若涉及恐嚇、傷害、公然侮辱、誹謗等犯罪行為,當事人可依刑法相關規定提出告訴。惟需注意刑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建議當事人若有提告意願,應注意告訴期間之限制。
雇主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未採取必要措施預防職場暴力,依同法第4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當事人可向勞工局申訴,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及裁處。
依勞動事件法相關規定,勞資爭議得先經調解程序處理。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仍可提起訴訟。調解程序相較訴訟程序較為簡便快速,且可節省時間與費用。
考量本案涉及職場霸凌導致憂鬱症之複雜情況,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參與調解程序,理由如下:
調解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建議委任律師陪同調解 (2)完整蒐集並整理所有證據 (3)確認證人出席意願 (4)計算合理賠償金額(含醫療、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 (5)列出具體訴求與底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需依個案具體情況調整。建議盡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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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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