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扣薪783元合理嗎?固定津貼獎金該納入勞保投保薪資嗎?

基本薪俸28000,職務津貼500,帶班獎金2800 都是每個月會固定領的錢 那我病假一天會扣783對嗎 如果這樣我勞保只保28590有合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勞工每月固定領取基本薪俸28,000元、職務津貼500元及帶班獎金2,800元,合計31,300元。雇主於勞工請病假一天時扣除783元,且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僅以28,590元申報。勞工質疑病假扣款金額及勞保投保薪資是否合法。

貳、法律分析

一、工資認定與計算基礎

(一)工資之法律定義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中勞工每月固定領取之項目分析如下:

(1)基本薪俸28,000元:屬工資無疑。

(2)職務津貼500元:每月固定發給,具經常性,應屬工資範疇。

(3)帶班獎金2,800元:每月固定發給,具經常性給與特性,應屬工資。

依上述分析,本案工資總額應為31,300元(28,000元+500元+2,800元)。

(二)工資議定原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工資雖由勞雇雙方議定,惟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只要具經常性,均屬工資範疇,應納入各項給付及保險計算基礎。

二、病假扣款合法性分析

(一)病假工資給付規定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應折半發給。此即病假期間雇主應給付半日工資,換言之,雇主得扣除半日工資。

(二)病假扣款金額計算

(1)每日工資計算(月薪制): 31,300元 ÷ 30日 = 1,043.33元/日

(2)病假一天應扣金額(扣除半日工資): 1,043.33元 ÷ 2 = 521.67元

(3)雇主實際扣款783元之檢視: 若以31,300元計算全日工資:31,300元 ÷ 30日 = 1,043.33元 783元約為1,043.33元 × 0.75 = 782.5元

雇主扣款783元,超過法定應扣金額(應扣約522元),可能不符合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建議向雇主確認扣款計算方式,若確屬溢扣,應請求退還差額約261元(783元 - 522元)。

三、勞保投保薪資合法性分析

(一)投保薪資之法律依據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被保險人之薪資,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

此規定明確指出,勞保投保薪資應以勞動基準法所定義之「工資」為準,亦即應包含所有具經常性之給與。

(二)本案投保薪資應為何級距

(1)工資總額認定:如前述分析,本案工資總額應為31,300元。

(2)對應投保薪資級距:依現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月薪31,300元應以第13級31,800元申報。

(3)雇主實際申報情形:雇主實際以28,590元(第11級)申報,未將職務津貼500元及帶班獎金2,800元計入投保薪資,可能構成短報投保薪資。

(三)短報投保薪資之法律效果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若雇主確實短報投保薪資,可能面臨:

(1)處短報保險費金額之四倍罰鍰。

(2)補繳短報期間之保險費差額。

(3)影響勞工各項保險給付權益,包括傷病給付、生育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及老年給付等。

四、工資給付與記載義務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雇主應於工資清冊及薪資單上明確記載各項給付項目及計算方式,以利勞工確認工資內容及相關權益計算基礎。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確認工資項目性質

建議勞工先與雇主確認職務津貼及帶班獎金之給付性質,若確屬每月固定發給且具經常性,應屬工資範疇,雇主應將其納入各項給付及保險計算基礎。

(二)要求更正投保薪資

若確認工資總額為31,300元,建議以書面方式通知雇主,要求將勞保投保薪資更正為31,800元(第13級),並追溯補繳自到職日起之保險費差額。

(三)要求說明病假扣款計算方式

建議向雇主確認病假扣款783元之計算依據,若確屬溢扣,應請求退還差額。依法計算,病假一天應扣約522元,若雇主扣款783元,溢扣約261元。

二、申訴管道

若雇主拒絕改正或未提供合理說明,可考慮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勞保局檢舉

針對短報投保薪資部分,可向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勞保局將進行查核,若查證屬實,將要求雇主改正並依法處罰。勞保局檢舉專線:(02)2396-1266轉分機2866。

(二)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針對病假扣款不當及工資爭議,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透過調解程序快速解決爭議。調解服務免費,且具有法律效力。

三、保全證據

建議勞工妥善保存以下證據,以利後續權益主張:

(1)薪資單或薪資明細,特別是載明各項給付項目及金額者。

(2)出勤紀錄及請假紀錄。

(3)勞保投保資料(可至勞保局網站或臨櫃查詢)。

(4)與雇主溝通之書面文件或通訊紀錄。

四、權益影響說明

短報投保薪資將影響勞工以下權益:

(1)傷病給付:住院或門診治療期間之給付金額將受影響。

(2)生育給付:女性勞工生育給付金額將受影響。

(3)失能給付:發生職災或疾病失能時之給付金額將受影響。

(4)死亡給付:本人死亡或家屬死亡之給付金額將受影響。

(5)老年給付:退休時之年資給付計算基礎將受影響。

建議儘速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長期累積造成更大損失。

肆、結論

關於本案病假扣款及勞保投保薪資事宜,經分析後提出以下結論:

(一)關於工資認定: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每月固定領取之基本薪俸、職務津貼及帶班獎金,若具經常性給與特性,應屬工資範疇,工資總額應為31,300元。

(二)關於病假扣款: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病假一天應扣除半日工資,以工資總額31,300元計算,應扣約522元。雇主實際扣款783元,可能超過法定應扣金額,建議向雇主確認計算方式,若確屬溢扣,應請求退還差額。

(三)關於勞保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薪資應以勞動基準法所定義之工資為準。若工資總額為31,300元,應以第13級31,800元申報。雇主實際以28,590元申報,可能構成短報投保薪資,建議要求雇主更正並補繳保險費差額。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工資認定、病假扣款及勞保投保薪資等爭議,建議勞工先與雇主溝通確認,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必要時,可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或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確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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