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未結案,公司以此為由扣薪資,我能告公司嗎?

5/28號在職與他人發生車禍 至今尚未結案 雖於11/7號寫離職但寫條約上詳載放棄對公司提起任何訴訟 但因車禍未了結 公司於詳記規定時間因車禍案件未結案為由 暫時扣押薪資 是否可對公司提起告訴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在職期間(5月28日)發生車禍事故,該車禍案件至今尚未結案。當事人於11月7日提出離職申請,並簽署條約載明放棄對公司提起任何訴訟。惟雇主以車禍案件未結案為由,於規定給付薪資時間暫時扣押當事人之薪資。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對公司提起法律救濟。

貳、法律分析

一、工資給付義務之法律性質

(一)工資之定義與給付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報酬,具有維持勞工及其家屬生活之重要功能。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條文確立工資全額給付原則,雇主原則上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予勞工,不得任意扣減。

(二)工資給付之強制性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屬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一環,具有強制性質,不因勞雇雙方約定而得任意變更。

二、雇主扣押薪資行為之合法性檢視

(一)扣薪行為與法律規定之符合性

本案雇主以車禍案件未結案為由扣押當事人薪資,應檢視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之例外情形。

  1. 法令規定部分

查無任何法令規定雇主得因勞工涉及車禍案件未結案而扣押工資。車禍事故之處理屬民事或刑事法律關係,與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工資給付係屬不同法律關係。

  1. 勞雇約定部分

即使勞雇雙方有所約定,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該約定仍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為保障勞工權益之最低標準,縱使勞工同意扣薪,該約定應屬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二)車禍案件與工資給付之關聯性

車禍事故之發生與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工資)並無直接關聯。無論車禍案件是否結案,均不影響勞工於在職期間已提供勞務之事實,雇主應給付該期間之工資。若雇主認為車禍造成損害,應循民事求償途徑處理,不得逕自扣押工資作為擔保或賠償。

三、離職條約效力之檢視

(一)條約內容之合法性

當事人簽署之條約載明「放棄對公司提起任何訴訟」,該條款若涉及勞工法定權益(如工資請求權),可能產生效力疑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本法旨在保障勞工權益,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工資請求權屬勞工基本權益,若該條款使勞工無法主張工資請求權,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條之立法意旨。

(二)條約與工資請求權之關係

工資請求權係基於勞工已提供勞務之事實而生,屬法定權利。即使當事人簽署放棄訴訟之條款,該條款應不影響工資請求權之存在。當事人仍得透過行政申訴、勞資爭議調解等途徑主張權利,不受該條款拘束。

四、雇主可能之抗辯

(一)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主張

若車禍確實造成雇主損害(例如使用公司車輛發生事故導致車輛毀損、影響業務等),雇主可能主張對當事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惟即使雇主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仍應將工資全額給付予勞工,不得逕自扣押工資。

雇主若欲主張損害賠償,應循民事訴訟或調解程序處理,並應舉證證明:

  1. 損害之存在及金額
  2. 當事人有故意或過失
  3. 損害與當事人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二)抵銷之可能性

雇主可能主張以損害賠償債權與工資債權抵銷。惟工資全額給付原則旨在保障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即使雇主有損害賠償債權,仍不得逕自扣押工資。雇主應先給付工資,再循民事程序主張損害賠償。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步驟

(一)發函催告給付工資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雇主催告,限期(例如7日內)給付積欠之薪資,並載明法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書面中應明確記載:

  1. 積欠工資之期間及金額
  2. 要求給付之期限
  3. 逾期未給付將採取之法律行動
  4.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二)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當事人得向雇主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或勞工處)提出申訴,檢附相關證據:

  1. 勞動契約或任職證明
  2. 薪資明細或轉帳紀錄
  3. 離職證明或離職申請書
  4. 雇主扣薪之書面通知(若有)
  5. 車禍相關資料(警察紀錄、現場照片等)
  6. 離職時簽署之條約

主管機關受理後將進行調查,若查證屬實,將限期令雇主給付工資。

(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當事人得同時或先行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免費)。調解程序較為簡便快速,若調解成立,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可作為強制執行之依據。

二、法律救濟途徑

(一)行政救濟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將進行勞動檢查。若查證雇主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將依法對雇主進行裁罰,並限期令雇主給付工資。

(二)民事訴訟

若行政途徑無法解決,當事人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考量訴訟程序較為繁複,建議當事人可先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此程序較為簡便快速。若雇主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失其效力,當事人仍得提起民事訴訟。

(三)關於離職條約之處理

若雇主主張當事人已簽署放棄訴訟之條款,當事人得主張:

  1. 該條款若涉及法定工資請求權,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條而無效
  2. 工資請求權屬法定權利,不因事後約定而喪失
  3. 行政申訴及勞資爭議調解非屬訴訟,不受該條款拘束

三、車禍案件之釐清

(一)確認車禍性質

建議當事人釐清車禍發生之情況:

  1. 是否於執行職務中發生(職業災害)
  2. 是否使用公司車輛
  3. 是否為私人事故

不同性質之車禍,雇主可能主張之權利不同,惟無論何種情況,均不得作為扣押工資之理由。

(二)損害賠償之處理

若雇主確有損害,建議當事人:

  1. 保存車禍相關證據(警察紀錄、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等)
  2. 釐清責任歸屬(肇事責任鑑定)
  3. 評估損害金額之合理性
  4. 考量與雇主協商分期賠償或其他解決方案
  5. 強調工資給付與損害賠償應分別處理

四、注意事項

(一)證據保全

建議當事人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及通訊紀錄:

  1. 勞動契約、薪資明細、出勤紀錄
  2. 離職申請書及雇主核准文件
  3. 離職時簽署之條約
  4. 與雇主間之書面或電子郵件往來
  5.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應截圖保存完整對話)
  6. 車禍相關文件

(二)專業諮詢

建議當事人:

  1.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免費法律諮詢
  2. 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3. 諮詢時應攜帶完整相關文件

肆、結論

關於雇主以車禍案件未結案為由扣押薪資之行為,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案並無法令規定得因車禍案件未結案而扣押工資,且即使勞雇雙方有所約定,該約定若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應屬無效。

考量雇主扣押薪資之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當事人應有權利主張工資請求權。至於當事人簽署之離職條約載明放棄對公司提起任何訴訟,該條款若涉及法定工資請求權,應不影響當事人透過行政申訴、勞資爭議調解等途徑主張權利。

建議當事人優先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此為最經濟有效之方式。主管機關將進行調查,若查證屬實,將限期令雇主給付工資。若行政途徑無法解決,當事人仍得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給付工資。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完整事實及證據而定。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維護自身權益,並於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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