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8號在職與他人發生車禍 至今尚未結案 雖於11/7號寫離職但寫條約上詳載放棄對公司提起任何訴訟 但因車禍未了結 公司於詳記規定時間因車禍案件未結案為由 暫時扣押薪資 是否可對公司提起告訴
當事人於在職期間(5月28日)發生車禍事故,該車禍案件至今尚未結案。當事人於11月7日提出離職申請,並簽署條約載明放棄對公司提起任何訴訟。惟雇主以車禍案件未結案為由,於規定給付薪資時間暫時扣押當事人之薪資。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對公司提起法律救濟。
(一)工資之定義與給付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報酬,具有維持勞工及其家屬生活之重要功能。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條文確立工資全額給付原則,雇主原則上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予勞工,不得任意扣減。
(二)工資給付之強制性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屬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一環,具有強制性質,不因勞雇雙方約定而得任意變更。
(一)扣薪行為與法律規定之符合性
本案雇主以車禍案件未結案為由扣押當事人薪資,應檢視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之例外情形。
查無任何法令規定雇主得因勞工涉及車禍案件未結案而扣押工資。車禍事故之處理屬民事或刑事法律關係,與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工資給付係屬不同法律關係。
即使勞雇雙方有所約定,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該約定仍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為保障勞工權益之最低標準,縱使勞工同意扣薪,該約定應屬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二)車禍案件與工資給付之關聯性
車禍事故之發生與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工資)並無直接關聯。無論車禍案件是否結案,均不影響勞工於在職期間已提供勞務之事實,雇主應給付該期間之工資。若雇主認為車禍造成損害,應循民事求償途徑處理,不得逕自扣押工資作為擔保或賠償。
(一)條約內容之合法性
當事人簽署之條約載明「放棄對公司提起任何訴訟」,該條款若涉及勞工法定權益(如工資請求權),可能產生效力疑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本法旨在保障勞工權益,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工資請求權屬勞工基本權益,若該條款使勞工無法主張工資請求權,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條之立法意旨。
(二)條約與工資請求權之關係
工資請求權係基於勞工已提供勞務之事實而生,屬法定權利。即使當事人簽署放棄訴訟之條款,該條款應不影響工資請求權之存在。當事人仍得透過行政申訴、勞資爭議調解等途徑主張權利,不受該條款拘束。
(一)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主張
若車禍確實造成雇主損害(例如使用公司車輛發生事故導致車輛毀損、影響業務等),雇主可能主張對當事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惟即使雇主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仍應將工資全額給付予勞工,不得逕自扣押工資。
雇主若欲主張損害賠償,應循民事訴訟或調解程序處理,並應舉證證明:
(二)抵銷之可能性
雇主可能主張以損害賠償債權與工資債權抵銷。惟工資全額給付原則旨在保障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即使雇主有損害賠償債權,仍不得逕自扣押工資。雇主應先給付工資,再循民事程序主張損害賠償。
(一)發函催告給付工資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雇主催告,限期(例如7日內)給付積欠之薪資,並載明法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書面中應明確記載:
(二)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當事人得向雇主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或勞工處)提出申訴,檢附相關證據:
主管機關受理後將進行調查,若查證屬實,將限期令雇主給付工資。
(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當事人得同時或先行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免費)。調解程序較為簡便快速,若調解成立,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可作為強制執行之依據。
(一)行政救濟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將進行勞動檢查。若查證雇主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將依法對雇主進行裁罰,並限期令雇主給付工資。
(二)民事訴訟
若行政途徑無法解決,當事人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考量訴訟程序較為繁複,建議當事人可先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此程序較為簡便快速。若雇主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失其效力,當事人仍得提起民事訴訟。
(三)關於離職條約之處理
若雇主主張當事人已簽署放棄訴訟之條款,當事人得主張:
(一)確認車禍性質
建議當事人釐清車禍發生之情況:
不同性質之車禍,雇主可能主張之權利不同,惟無論何種情況,均不得作為扣押工資之理由。
(二)損害賠償之處理
若雇主確有損害,建議當事人:
(一)證據保全
建議當事人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及通訊紀錄:
(二)專業諮詢
建議當事人:
關於雇主以車禍案件未結案為由扣押薪資之行為,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案並無法令規定得因車禍案件未結案而扣押工資,且即使勞雇雙方有所約定,該約定若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應屬無效。
考量雇主扣押薪資之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當事人應有權利主張工資請求權。至於當事人簽署之離職條約載明放棄對公司提起任何訴訟,該條款若涉及法定工資請求權,應不影響當事人透過行政申訴、勞資爭議調解等途徑主張權利。
建議當事人優先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此為最經濟有效之方式。主管機關將進行調查,若查證屬實,將限期令雇主給付工資。若行政途徑無法解決,當事人仍得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給付工資。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完整事實及證據而定。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維護自身權益,並於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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