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能強制勞工在放假日加班嗎?有什麼法律限制?

請問雇主可以強制要求 勞工放假日出來加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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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是否可強制要求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工作之問題。此問題涉及勞工休息權益之保障,以及雇主指揮監督權之界限,需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貳、法律分析

一、休假日之類型區分

依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實務見解,勞工之休假日可區分為以下類型:

(一)例假日

  1. 法律性質:例假屬強制性規定,目的在於適當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

  2. 出勤限制: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極為嚴格,僅限於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

  3. 強制性分析:縱然勞工同意,雇主亦不應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除非符合法定例外事由)。因此,雇主不應強制要求勞工於例假日出勤。

(二)休息日

  1. 法律性質: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

  2. 出勤要件: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相關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3. 強制性分析:休息日出勤需徵求勞工同意,雇主不應片面強制要求勞工出勤。

(三)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雇主需經徵得勞工同意,始得使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且工資應加倍發給。

二、雇主強制要求之合法性判斷

(一)原則:不得強制

無論是例假、休息日或其他休假日,雇主原則上均不應強制要求勞工出勤:

  • 例假日:除法定例外事由外,應予禁止
  • 休息日:應徵得勞工同意
  •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應徵得勞工同意

(二)例外:例假日之法定事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僅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極特殊情況下,雇主始得要求勞工於例假日出勤,但仍須符合以下要件:

  1. 該日應加倍給薪
  2. 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3. 依第40條第2項規定:「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三、工資給付標準

(一)休息日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二)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三)例假日工資(法定事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四、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五、違法後果

若雇主違法強制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可能面臨:

  1. 勞工得拒絕出勤
  2. 主管機關依法裁罰
  3. 勞工得請求損害賠償
  4. 可能構成勞動契約終止事由

參、處理建議

一、勞工立場

(一)即時處理

  1. 明確表達意見:若雇主強制要求於休假日出勤,勞工有權表達不同意見(例假日更應堅決表達)。

  2. 書面記錄:保留雇主要求出勤之相關證據(如通訊軟體訊息、電子郵件、書面通知等)。

  3. 確認假別:釐清雇主要求出勤之日期屬於例假、休息日或其他休假日。

(二)協商溝通

  1. 若勞工願意配合,應要求雇主:
  • 以書面徵求同意
  • 明確約定加班費計算標準
  • 確認補休或加班費給付方式
  1. 特別注意:例假日除法定事由外,即使勞工同意亦不應出勤。

(三)申訴管道

若雇主持續違法強制要求出勤,建議:

  1. 向公司人資部門或勞資會議反映
  2.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3. 尋求工會協助(如有)
  4. 必要時諮詢律師,評估終止勞動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之可能性

二、雇主立場

(一)合法安排休假日出勤

  1. 事前規劃:避免臨時要求勞工於休假日出勤,應事先規劃人力調度。

  2. 徵求同意:

  • 休息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出勤,應事前徵得勞工書面同意
  • 不得以懲處、考績等方式變相強制
  1. 依法給付工資:
  • 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標準計算
  •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倍發給工資
  • 例假日(法定事由):加倍給薪並事後補假

(二)建立合理制度

  1. 訂定明確之加班申請及核准程序
  2. 建立休假日出勤之補償機制(加班費或補休)
  3. 定期檢視人力配置,避免過度依賴休假日出勤
  4.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延長工作時間

三、預防建議

  1. 勞資雙方應建立良好溝通機制,避免因誤解產生爭議。

  2. 雇主應加強勞動法令教育,確保管理階層了解相關規定。

  3. 勞工應了解自身權益,適時主張合法權利。

  4. 建議透過勞資會議協商休假日出勤之相關事宜,達成雙方可接受之共識。

肆、結論

關於雇主是否可強制要求勞工於休假日出勤之問題,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分析如下:

  1. 例假日: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例外事由外,雇主不應要求勞工出勤,縱使勞工同意亦不應為之。

  2. 休息日:雇主應徵得勞工同意後,始得使勞工出勤,不應片面強制要求。

  3.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雇主應經徵得勞工同意,始得使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且工資應加倍發給。

考量本案涉及勞工休息權益之保障,建議雇主應尊重勞工意願,不應強制要求勞工於休假日出勤。若確有業務需求,應事前與勞工充分溝通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安排補休。若有相關爭議,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或向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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