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僅工作一天半即遭雇主資遣,詢問是否可申請領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作為申請失業給付之用。本案涉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申請資格、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以及雇主應履行之法定義務等法律問題。
(一) 非自願離職之認定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當事人若係遭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屬非自願離職。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若雇主係依上述法定事由終止勞動契約,當事人應符合非自願離職之要件,有權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 年資限制與證明書申請權利
雖然當事人工作年資僅一天半,未達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適用標準(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但此並未排除勞工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權利。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因此,當事人應可要求雇主開立載明姓名、公司名稱及離職原因(資遣)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一) 保險年資要件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本案當事人僅工作一天半,顯然不符合「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之要件,因此縱使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仍無法據以申請失業給付。
(二) 就業保險投保資格
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若當事人符合上述投保資格,雇主應於其到職時即為其辦理就業保險投保,但因工作期間過短,保險年資仍無法達到申請失業給付之標準。
(一) 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4項規定,離職證明文件「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雇主應依法開立載明資遣事由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當事人若提出請求,雇主不得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
(二) 資遣費給付
若當事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雇主應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資遣費。雖然工作期間僅一天半,資遣費金額甚微,但雇主仍應依法計算給付。計算方式為: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若當事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則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 資遣通報義務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相關資料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若雇主未履行此項義務,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一) 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程序
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當事人應先向雇主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若雇主拒絕開立,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可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二) 證明文件之保存
建議當事人保留以下文件作為證據:
這些文件可作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及非自願離職事實之依據。
(一) 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雇主提出請求,明確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當事人姓名、公司名稱、離職原因(資遣),並蓋有公司章戳。
雖然此證明書無法作為申請失業給付之用,但仍為勞工之法定權利,且可作為未來求職時說明短期離職原因之證明,避免被誤認為自行離職或有其他不良紀錄。
(二) 要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可同時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三) 請求資遣費
雖然工作期間僅一天半,資遣費金額不多,但當事人仍可依法請求。建議在向雇主請求開立證明書時,一併提出資遣費之請求。
(四) 確認雇主是否完成資遣通報
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工局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雇主是否已依法辦理資遣通報。若雇主未通報,可向勞工局檢舉。
(一) 第一步:以書面方式向雇主提出請求
建議當事人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雇主提出以下請求:
並於信函中載明:
(二) 第二步:保留所有通訊紀錄
無論雇主是否回應,當事人應保留所有與雇主之通訊紀錄,包括:
這些紀錄可作為日後申訴或訴訟之證據。
(三) 第三步:若雇主拒絕或未回應,向勞工局申訴
若雇主於期限內拒絕開立證明或未回應,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訴時應檢附:
勞工局受理後,可能安排勞資爭議調解,協助當事人與雇主達成協議。
(四) 第四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雖然無法申請失業給付,但當事人仍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尋求就業媒合服務。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若當事人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可於辦理求職登記時一併提出,以利後續就業服務之提供。
(一) 失業給付無法申請之說明
考量當事人工作期間僅一天半,就業保險年資顯然未滿一年,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即使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亦無法據以申請。
但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權利,該證明書仍可作為證明非自願離職事實之文件,對未來求職可能有所助益。
(二) 資遣費金額計算
若當事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資遣費計算方式為:
(月薪 ÷ 30)× 1.5天 × 0.5 ÷ 12
若當事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則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資遣費為:
月薪 × 1個月 ÷ 12
雖然金額不多,但仍為當事人之法定權利,建議一併向雇主主張。
(三) 時效注意
資遣費請求權時效為5年(民法第126條),建議當事人儘速向雇主主張權利,避免時效消滅。
(四) 未來求職之考量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作為未來求職時,向新雇主說明短期離職原因之證明,避免被誤認為工作態度不佳或有其他不良紀錄。建議當事人妥善保存此證明書。
(五) 就業保險投保紀錄之查詢
建議當事人向勞保局申請就業保險投保資料,確認投保及退保日期是否正確。此紀錄可作為證明工作事實之依據,若發現雇主未依法辦理投保或退保,可向勞保局檢舉。
查詢方式:
關於當事人僅工作一天半即遭資遣,是否可申請領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一事,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及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應有權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
考量當事人工作期間過短,就業保險年資未滿一年,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能無法據以申請失業給付。但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開立證明書之權利,該證明書仍可作為證明非自願離職事實之文件。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方式向雇主主張以下權利:
若雇主拒絕或未回應,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尋求協助。同時建議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尋求就業媒合服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若有進一步法律問題,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