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滿後又延長觀察期,公司現在要資遣我,我有權利爭取嗎?

我到公司4個月,3個月試用期面談說要延長我的觀察期1個月,但沒有給我具體要完成的事項,現在說要資遣我,我該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任職於公司已滿4個月,原定3個月試用期屆滿時,公司表示欲延長觀察期1個月,但未提供具體改善目標或應完成事項。現公司表示欲資遣當事人,當事人尋求法律建議。

貳、法律分析

一、試用期延長之合法性

(一) 試用期之法律性質

試用期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並非獨立於勞動契約之外的特殊期間。試用期間的勞工仍受《勞動基準法》完整保護。

(二) 延長試用期之要件

  1. 雙方合意原則
  • 勞雇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可自行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
  • 延長試用期應經過勞工同意,達成共識與合意
  • 實務上最常見的試用期間為3個月
  1. 必要性要件
  • 須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具體情況
  • 雇主應提供具體改進計畫,明確告知勞工需改善之事項
  1. 合理期間限制
  • 試用期長度並非無限展延,否則將使勞工取得正式員工資格陷於不確定狀態
  • 延長時間應以「足以確認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能力必要範圍內為限」
  • 延長一次且期間介於3-6個月屬合理範疇

(三) 本案延長試用期之問題

本案存在以下重大瑕疵:

  1. 未提供改進計畫:公司僅表示延長觀察期,但未給予具體要完成的事項,違反延長試用期應提供改進計畫之要求

  2. 目的不明確:未明確說明延長原因及評估標準,使勞工無從改善

  3. 程序瑕疵:若未經當事人明確同意延長,則延長行為本身即有疑義

二、資遣之合法性檢視

(一) 資遣之法定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資遣勞工須符合法定事由,其中第5款為「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二) 舉證責任

  1. 雇主負舉證責任:雇主主張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應負舉證責任,提出充分證據證明

  2. 具體事證要求

  • 需有客觀、具體的工作表現不佳事實
  • 應有事前告誡、輔導改善之紀錄
  • 不能僅以主觀評價為由

(三) 本案資遣之問題

  1. 欠缺改善機會:公司延長試用期卻未提供具體改善目標,勞工無從知悉應如何改善,雇主即逕行資遣,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2. 程序不當

  • 未給予明確改善期間與目標
  • 未提供輔導或協助
  • 未有具體績效評估標準
  1. 證據不足:若公司無法提出當事人工作不能勝任之具體事證,資遣行為恐難謂合法

三、資遣預告期間與資遣費

(一) 預告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本案當事人工作已滿4個月,公司若依法資遣,應於十日前預告。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二) 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本案當事人工作4個月,若公司依法資遣,應按比例發給資遣費。

四、不當勞動行為之檢視

雇主行使管理權應符合以下原則:

  1. 應符合誠信原則
  2. 懲戒處分應符合比例原則
  3. 應有具體事證支持管理決定

本案若公司無法提出具體不能勝任之事證,僅以延長試用期後即資遣,可能有權利濫用之虞。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 蒐集保全證據

  1. 書面文件
  • 勞動契約書
  • 試用期延長之通知(書面或電子郵件)
  • 所有與工作表現相關之評估、考核文件
  • 薪資單、出勤紀錄
  • 資遣通知書
  1. 通訊紀錄
  • 與主管、人資之對話紀錄(LINE、email等)
  • 關於延長試用期討論之紀錄
  • 關於資遣之通知或討論
  1. 工作成果
  • 完成之工作項目清單
  • 主管曾給予之肯定或指正紀錄

(二) 書面回應公司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保留寄送證明)向公司表達:

  1. 質疑延長試用期之合法性
  • 指出公司未提供具體改善目標
  • 要求公司說明延長之具體理由
  • 詢問評估標準為何
  1. 質疑資遣之合法性
  • 要求公司提出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證
  • 指出公司未給予改善機會
  • 主張資遣不符合法定要件
  1. 保留權利聲明
  • 保留一切法律救濟權利
  • 要求公司暫緩資遣程序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一) 申請時機

建議立即申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 「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怠工或為其他影響工作秩序之行為。」

調解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可爭取時間並保障工作權。

(二) 申請程序

  1. 管轄機關:向勞務提供地(工作地點)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提出

  2. 應備文件

  •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 勞動契約書影本
  • 相關證據資料
  1. 申請書內容重點
  • 爭議事項:試用期延長之合法性、資遣之合法性
  • 請求事項:
  • 確認試用期延長無效
  • 確認資遣無效
  • 繼續僱傭關係
  • 給付資遣期間工資

(三) 調解策略

  1. 主張重點
  • 公司延長試用期未提供改善計畫,程序不當
  • 公司無法證明勞工不能勝任工作
  • 資遣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1. 談判空間
  • 若公司堅持終止契約,可爭取較優渥之資遣費或離職條件
  • 要求公司出具「非因勞工個人因素」之離職證明

三、其他法律救濟途徑

(一) 勞動檢查申訴

向當地勞工局/處申訴公司違反勞動法令,請求勞動檢查。

(二) 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

  1.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 主張資遣無效
  • 請求繼續僱傭
  1. 給付工資之訴
  • 請求資遣期間之工資
  • 請求資遣費
  1. 損害賠償之訴
  • 若資遣確屬違法,可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三) 訴訟注意事項

  1. 時效
  • 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
  • 一般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2年(自知悉時起算)
  1. 訴訟費用
  •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四、實務建議

(一) 短期因應

  1. 持續上班
  • 在資遣生效前,應持續正常出勤
  • 避免給予公司「曠職」等終止契約之理由
  • 保留出勤紀錄
  1. 配合但保留異議
  • 若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可先配合但書面保留異議
  • 不要簽署任何「自願離職」或「同意資遣」之文件
  • 若被迫簽署,應加註「不同意」、「保留法律追訴權」等文字
  1. 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若最終仍遭資遣,應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以便申請失業給付

(二) 中長期規劃

  1. 評估訴訟效益
  • 考量訴訟時間成本(通常需1-2年)
  • 評估勝訴可能性及可獲得之利益
  • 衡量是否接受調解方案
  1. 職涯規劃
  • 同步尋找新工作機會
  • 保留與前雇主協商空間
  • 避免過度情緒化反應影響未來發展
  1. 心理調適
  • 尋求親友或專業諮商支持
  • 了解勞資爭議處理需要時間與耐心

五、具體行動檢核表

  • 蒐集並備份所有相關證據文件
  • 撰寫書面回應函予公司(存證信函或email)
  • 向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諮詢律師或勞工團體
  • 持續正常出勤,保留出勤證明
  • 不簽署任何不利文件
  • 評估是否申請勞動檢查
  • 準備調解或訴訟相關資料

肆、結論

考量本案公司延長試用期卻未提供具體改善目標,現欲逕行資遣,程序上可能有重大瑕疵,資遣之合法性高度存疑。建議當事人:

  1. 立即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爭取調解期間之保護
  2. 蒐集保全所有證據,以利後續主張權利
  3. 書面質疑公司決定,要求說明具體理由
  4. 持續正常出勤,避免給予公司其他終止契約之理由
  5. 尋求專業協助,諮詢律師或勞工團體

若公司無法提出具體不能勝任之事證,當事人透過調解或訴訟主張資遣無效,應有相當勝訴機會。即使最終仍須離職,亦可爭取較優渥之離職條件或資遣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事證及後續發展為準。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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