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公司4個月,3個月試用期面談說要延長我的觀察期1個月,但沒有給我具體要完成的事項,現在說要資遣我,我該怎麼做
當事人任職於公司已滿4個月,原定3個月試用期屆滿時,公司表示欲延長觀察期1個月,但未提供具體改善目標或應完成事項。現公司表示欲資遣當事人,當事人尋求法律建議。
試用期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並非獨立於勞動契約之外的特殊期間。試用期間的勞工仍受《勞動基準法》完整保護。
本案存在以下重大瑕疵:
未提供改進計畫:公司僅表示延長觀察期,但未給予具體要完成的事項,違反延長試用期應提供改進計畫之要求
目的不明確:未明確說明延長原因及評估標準,使勞工無從改善
程序瑕疵:若未經當事人明確同意延長,則延長行為本身即有疑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資遣勞工須符合法定事由,其中第5款為「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負舉證責任:雇主主張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應負舉證責任,提出充分證據證明
具體事證要求:
欠缺改善機會:公司延長試用期卻未提供具體改善目標,勞工無從知悉應如何改善,雇主即逕行資遣,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程序不當: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本案當事人工作已滿4個月,公司若依法資遣,應於十日前預告。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本案當事人工作4個月,若公司依法資遣,應按比例發給資遣費。
雇主行使管理權應符合以下原則:
本案若公司無法提出具體不能勝任之事證,僅以延長試用期後即資遣,可能有權利濫用之虞。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保留寄送證明)向公司表達:
建議立即申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 「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怠工或為其他影響工作秩序之行為。」
調解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可爭取時間並保障工作權。
管轄機關:向勞務提供地(工作地點)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提出
應備文件:
向當地勞工局/處申訴公司違反勞動法令,請求勞動檢查。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
考量本案公司延長試用期卻未提供具體改善目標,現欲逕行資遣,程序上可能有重大瑕疵,資遣之合法性高度存疑。建議當事人:
若公司無法提出具體不能勝任之事證,當事人透過調解或訴訟主張資遣無效,應有相當勝訴機會。即使最終仍須離職,亦可爭取較優渥之離職條件或資遣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事證及後續發展為準。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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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扣薪783元合理嗎?固定津貼獎金該納入勞保投保薪資嗎?
基本薪俸28000,職務津貼500,帶班獎金2800 都是每個月會固定領的錢 那我病假一天會扣783對嗎 如果這樣我勞保只保28590有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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