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掛名董事無法變更登記,該怎麼提告?程序和費用是多少?

被掛名董事,但公司不配合變更。 商業處叫我提告,我想知道需要走什麼程序、費用多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疑似遭他人掛名為公司董事,現欲解除董事登記,惟公司不配合辦理變更登記。經商業處建議應循司法途徑處理,當事人詢問相關訴訟程序及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 掛名董事之法律關係認定

  1. 形式董事與實質董事之區別

本案若當事人確實未同意擔任董事,僅係遭他人冒名登記,則應屬「形式董事」。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若當事人能證明其與公司間並無真實委任關係之合意,該董事登記應屬無效。

另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若當事人係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亦得主張撤銷。

此外,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若當事人係遭詐欺或脅迫而同意擔任董事,亦得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

  1. 舉證責任

當事人需證明下列事項:

  • 未曾同意擔任董事
  • 未參與公司經營
  • 未領取董事報酬
  • 相關文件非本人簽署或遭盜用印章

(二) 公司登記之效力

依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公司登記事項雖具有對外公示效力,但不影響實質法律關係之認定。當事人與公司間若無真實委任關係,仍得主張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三) 侵權行為責任

若他人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將其登記為董事,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行為人應對當事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若涉及他人偽造文書或盜用印章,可能涉及下列罪責:

(一) 偽造私文書罪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他人偽造當事人之董事同意書或相關文件,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二) 偽造印章印文罪

依刑法第217條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他人盜用或偽造當事人之印章,應成立偽造印章印文罪。

三、行政責任

(一) 公司變更登記義務

依公司法第387條規定:「公司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公司負有辦理變更登記之義務,若不配合辦理,當事人得循司法途徑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持確定判決向商業處申請變更登記。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前準備措施

(一) 蒐集證據

建議當事人應先蒐集下列證據:

  • 向公司調閱董事會議紀錄、股東會議紀錄
  • 向商業處申請公司登記資料
  • 保留所有相關通訊紀錄
  • 準備可證明未參與公司經營之證據

(二) 發函催告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

  • 聲明未同意擔任董事
  • 要求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 保留訴訟權利

二、民事訴訟途徑

(一) 提起確認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當事人得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

(二) 訴訟程序

  1. 委任律師撰寫起訴狀
  2. 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3. 繳納裁判費
  4. 配合法院審理程序
  5. 等待判決確定
  6. 持確定判決向商業處申請變更登記

(三) 費用估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通常由法院依職權核定,一般以新台幣10萬元計算。

費用預估如下:

  • 裁判費:約新台幣1,000元(以標的價額10萬元計算)
  • 律師費:視委任範圍,約新台幣30,000至80,000元
  • 其他費用:送達費、影印費等雜支約2,000至5,000元
  • 總計:約新台幣33,000至86,000元

三、刑事告訴途徑

若涉及偽造文書或盜用印章情事,建議併同提出刑事告訴:

(一) 優點

  • 由檢察官主導調查
  • 無需繳納費用
  • 可作為民事訴訟之證據

(二) 注意事項

刑事告訴需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應儘速提出。

四、其他建議措施

(一) 聲請假處分

若擔心公司利用董事名義從事不法行為,可考慮聲請假處分,禁止公司以當事人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

(二) 併同請求損害賠償

若因掛名董事身分遭受損害(如信用受損、遭債權人追償等),可併同請求損害賠償。

五、風險提醒

(一) 訴訟風險

  • 需證明確實未同意擔任董事
  • 若曾收受相關文件未表示異議,可能影響勝訴機會
  • 訴訟期間仍可能被認定為形式董事

(二) 時效問題

若涉及撤銷意思表示,需注意一年除斥期間。

(三) 第三人效力

即使勝訴,對善意第三人之交易仍可能需負責,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衍生其他法律責任。

六、處理時程規劃

(一) 短期處理(1至2週)

  • 向公司發送存證信函
  • 向商業處申請公司完整登記資料
  • 向公司調閱相關會議紀錄及董事同意書
  • 諮詢律師評估案件勝算

(二) 中期處理(1至3個月)

  • 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 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 視情況聲請假處分

(三) 長期處理(3至12個月)

  • 配合法院審理程序
  • 等待判決確定
  • 持確定判決向商業處申請變更登記
  • 追蹤確認登記已完成變更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遭掛名為公司董事一事,考量公司不配合辦理變更登記,建議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並視情況併同提出刑事告訴。訴訟費用預估約新台幣33,000至86,000元,訴訟期間約3至12個月。

建議當事人應儘速委任律師處理,先行蒐集相關證據並發函催告公司,若公司仍不配合,再提起訴訟。判決確定後,即可持確定判決向商業處申請變更登記,解除董事身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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