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疑似遭他人掛名為公司董事,現欲解除董事登記,惟公司不配合辦理變更登記。經商業處建議應循司法途徑處理,當事人詢問相關訴訟程序及費用。
本案若當事人確實未同意擔任董事,僅係遭他人冒名登記,則應屬「形式董事」。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若當事人能證明其與公司間並無真實委任關係之合意,該董事登記應屬無效。
另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若當事人係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亦得主張撤銷。
此外,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若當事人係遭詐欺或脅迫而同意擔任董事,亦得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
當事人需證明下列事項:
依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公司登記事項雖具有對外公示效力,但不影響實質法律關係之認定。當事人與公司間若無真實委任關係,仍得主張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若他人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將其登記為董事,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行為人應對當事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若涉及他人偽造文書或盜用印章,可能涉及下列罪責: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他人偽造當事人之董事同意書或相關文件,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依刑法第217條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他人盜用或偽造當事人之印章,應成立偽造印章印文罪。
依公司法第387條規定:「公司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公司負有辦理變更登記之義務,若不配合辦理,當事人得循司法途徑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持確定判決向商業處申請變更登記。
建議當事人應先蒐集下列證據: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
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當事人得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通常由法院依職權核定,一般以新台幣10萬元計算。
費用預估如下:
若涉及偽造文書或盜用印章情事,建議併同提出刑事告訴:
刑事告訴需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應儘速提出。
若擔心公司利用董事名義從事不法行為,可考慮聲請假處分,禁止公司以當事人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
若因掛名董事身分遭受損害(如信用受損、遭債權人追償等),可併同請求損害賠償。
若涉及撤銷意思表示,需注意一年除斥期間。
即使勝訴,對善意第三人之交易仍可能需負責,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衍生其他法律責任。
關於當事人遭掛名為公司董事一事,考量公司不配合辦理變更登記,建議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並視情況併同提出刑事告訴。訴訟費用預估約新台幣33,000至86,000元,訴訟期間約3至12個月。
建議當事人應儘速委任律師處理,先行蒐集相關證據並發函催告公司,若公司仍不配合,再提起訴訟。判決確定後,即可持確定判決向商業處申請變更登記,解除董事身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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