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錄取後反悔說合約未簽字就不算數,我能要求賠償嗎?

被公司通知錄取後,公司又反悔,並且以合約書上負責人尚未簽字,堅持勞動契約不成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接獲公司錄取通知後,公司以合約書上負責人尚未簽字為由,主張勞動契約不成立並拒絕履行。本案涉及勞動契約成立要件、要約承諾效力、締約過失責任,以及可能之不當勞動行為等法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契約成立之法律要件

(一) 勞動契約之定義與性質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勞動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僅需雙方當事人就勞動條件之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告成立。

(二) 契約成立之判斷標準

  1. 要約與承諾之效力

公司發出錄取通知,應屬要約或承諾之意思表示。當事人接受該通知時,雙方意思表示即已合致,勞動契約應已成立。負責人是否於書面契約上簽字,僅涉及公司內部簽核程序,不影響契約成立之效力。

  1. 代理權限之認定

通知錄取之人員若為人力資源部門或具有人事權限之主管,應認其具有代理權限或表見代理之適用。公司內部簽核程序屬於公司內部管理事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 書面契約之法律地位

書面勞動契約僅為證明契約內容之用,非契約成立之要件。負責人未於書面契約上簽字,不影響勞動契約之成立效力。公司以此為由主張契約不成立,應不具法律上之正當性。

二、公司反悔行為之法律評價

(一) 違反誠信原則

公司先行通知錄取後又反悔,其行為可能違反誠信原則。當事人因信賴錄取通知而為相關準備(如辭去原工作、拒絕其他工作機會等),公司片面反悔應屬違反誠信之行為。

(二) 締約過失責任

公司於締約過程中,先通知錄取後又反悔,若致當事人受有損害,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因信賴契約能成立而支出之費用或所失利益,應得向公司請求賠償。

三、可能涉及之不當勞動行為

若當事人具有工會會員身分,或公司反悔與工會活動有關,則公司行為可能涉及不當勞動行為。惟此部分需視具體事實而定,若無工會因素,則不適用相關規定。

四、相關法律責任

(一) 契約履行責任

勞動契約既已成立,公司應負契約履行之義務。公司拒絕履行契約,當事人得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公司給付薪資。

(二) 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因信賴錄取通知而受有損害者,得向公司請求賠償。損害範圍可能包括:

  • 因準備新工作所支出之費用
  • 辭去原工作之薪資損失
  • 拒絕其他工作機會之損失
  • 其他因信賴契約成立而受之損害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與保全

(一) 書面證據

建議立即蒐集並保存下列證據:

  • 錄取通知書(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訊息等)
  • 合約書草稿或未簽署版本
  • 與公司往來之所有通訊紀錄
  • 辭去原工作之證明文件
  • 因準備新工作而支出費用之單據

(二) 人證資料

  • 通知錄取人員之姓名、職稱
  • 其他知悉此事之證人
  • 原工作單位之離職證明

二、權利主張方式

(一) 發函主張權利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公司主張:

  1. 勞動契約已成立之事實
  2. 請求公司履行契約,安排報到事宜
  3. 給予合理期限(如七日)回覆
  4. 保留請求損害賠償及其他法律救濟之權利

(二)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若公司拒絕履行契約,建議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程序具有下列優點:

  • 程序簡便且免費
  • 可快速解決爭議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調解請求事項可包括:

  • 確認勞動契約成立
  • 請求公司履行契約
  • 請求損害賠償

(三) 提起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得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1.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2. 請求給付薪資
  3. 請求損害賠償

三、損害賠償範圍評估

(一) 已支出費用

  • 為準備新工作所支出之交通費、搬家費等
  • 購置工作所需物品之費用
  • 其他相關支出

(二) 所失利益

  • 辭去原工作之薪資損失(計算至找到新工作為止)
  • 拒絕其他工作機會之損失(需舉證確有其他機會)

(三) 精神慰撫金

若公司行為惡意或情節重大,可能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惟金額應視具體情節而定。

四、預防性建議

(一) 未來求職注意事項

  1. 保留所有錄取通知及往來紀錄
  2. 確認通知人員之職稱及代理權限
  3. 要求明確之報到日期及勞動條件
  4. 保留合約草稿或未簽署版本

(二) 辭去原工作之時機

建議於下列情形之一時,始辭去原工作:

  • 已簽署正式勞動契約
  • 已實際報到上班
  • 公司已支付部分薪資或簽約金

五、時效與期限提醒

(一) 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契約上請求權則為十五年。

(二)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期限

若涉及不當勞動行為,應自知悉違法事實次日起九十日內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申請。

肆、結論

一、法律評估

關於本案勞動契約是否成立,考量下列因素:

  1. 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
  2. 公司發出錄取通知,應屬要約或承諾之意思表示
  3. 當事人接受錄取通知,雙方意思表示應已合致
  4. 負責人未簽字僅涉及公司內部程序,不影響契約成立

基於上述分析,本案勞動契約應已成立。公司以負責人未簽字為由主張契約不成立,應不具法律上之正當性。

二、具體建議

(一) 立即措施

  1. 儘速蒐集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2.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公司主張權利
  3. 評估是否涉及工會因素或其他不當勞動行為

(二) 後續處理

  1. 若公司拒絕履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2. 調解不成立時,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3. 持續尋找其他工作機會,以減輕損害

(三) 風險評估

  1. 有利因素:
  • 有明確錄取通知
  • 法律不要求書面契約
  • 公司內部程序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 不利因素:
  • 若無書面錄取通知,舉證可能較困難
  • 損害賠償金額可能有限
  • 訴訟程序耗時較長

三、最終建議

考量本案情形,建議當事人優先循勞資爭議調解途徑處理,以快速、經濟之方式解決爭議。若調解不成立,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建議持續尋找其他工作機會,以減輕可能之損害。

本意見書係基於現行法令及實務見解,針對所述案情提供初步分析。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事證、相關證據及最新法令變動而定。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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