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只補助考過的證照費用,離職要求賠償合理嗎?

如果公司要求你去考證照,但期間完全沒有補助任何課程費用,公司也只有負擔你考過的那次的費用,這樣還要求一年內離職要把補助考證照度費用繳回去合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要求勞工考取證照,期間未補助任何課程費用,僅於勞工考試通過後補助該次考試報名費用,並約定勞工若於一年內離職須返還該筆補助費用。本意見書將就此約定之合理性與適法性進行分析。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之適用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案證照考試報名費補助應屬雇主提供之職業訓練補助,並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考試補助費用不具經常性給與性質,應不屬於工資範疇。

然而,若雇主欲自工資中扣取返還金額,仍應符合勞雇雙方明確約定且無爭議之要件。若勞工對約定內容有爭執,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二)預扣工資之禁止

勞動基準法第26條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謂預扣,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前,或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金額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本案若雇主在勞工離職前即預先扣款,或在勞工提出異議、責任範圍未確定前逕行扣款,可能違反本條規定。

(三)契約顯失公平之審查

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下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本案可能構成顯失公平之情形包括:

  1. 對價關係失衡:
  • 勞工自行負擔課程費用、準備時間及考試失敗風險
  • 雇主僅負擔考試通過當次之報名費用(通常金額有限)
  • 證照取得後,雇主即享有勞工專業能力提升之利益
  1. 不當限制勞工工作權:
  • 一年內離職須返還費用,變相限制勞工轉職自由
  • 返還義務與雇主實際投入成本可能不成比例
  1. 單方面加重勞工責任:
  • 考試準備期間之成本風險由勞工承擔
  • 考試通過後反而產生返還義務
  • 雇主未提供合理對價(如課程費用補助)

(四)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合理性

雖勞動基準法未明文規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但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7-1條第6項關於派遣勞工之規定:「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可知,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約定應有其合理性限制。

本案雇主實際投入之資源極為有限(僅一次考試費用),卻要求一年之服務期限,該約定之合理性應受質疑。

二、刑事責任

本案性質屬民事契約爭議,尚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或第26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勞工亦得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之民事爭議,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因應措施

(一)保留相關證據

建議當事人保留以下文件:

  • 公司要求考取證照之書面通知或電子郵件
  • 自行負擔課程費用之收據或繳費證明
  • 公司補助考試費用之證明文件
  • 返還約定之書面契約或相關文件
  • 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

(二)釐清約定內容

建議確認以下事項:

  • 返還約定是否有明確書面契約
  • 補助金額之具體數字
  • 一年期限之起算時點(自考試通過日或補助發放日起算)
  • 返還金額之計算方式(全額或按比例)

二、協商處理途徑

(一)內部溝通協商

建議優先與人資部門進行溝通,說明:

  1. 自行負擔課程費用及準備時間之事實
  2. 補助金額與實際投入成本之顯著差距
  3. 約定可能構成顯失公平之理由
  4. 請求免除返還義務或調整返還條件

(二)提出折衷方案

若雇主堅持返還約定,可提出以下折衷方案:

  • 按服務期間比例返還(例如:已服務半年,返還50%)
  • 縮短綁約期限(例如:改為半年)
  • 扣除勞工自行負擔之課程費用後計算返還金額

三、外部救濟途徑

若內部協商不成,可循以下途徑處理:

(一)向勞工局申訴

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勞工得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主張:

  • 約定內容顯失公平
  • 雇主不當扣發工資
  • 請求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工得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第三方協助雙方達成共識。調解程序具有以下優點:

  • 程序簡便、費用低廉
  • 由專業調解委員協助溝通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三)提起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勞工得提起民事訴訟,主張:

  • 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
  • 請求確認無返還義務
  • 若雇主已扣款,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四、法律主張重點

若進入爭議處理程序,建議主張以下論點:

(一)契約條款顯失公平

  1. 雇主實際投入極為有限(僅一次考試費用,通常數千元)
  2. 勞工自行負擔主要成本(課程費用、準備時間、考試失敗風險)
  3. 限制期間(一年)與補助金額不成比例
  4. 證照取得後雇主已享有勞工專業能力提升之利益

(二)欠缺合理對價關係

  1. 雇主未提供完整培訓支持(未補助課程費用)
  2. 考試準備期間之風險完全由勞工承擔
  3. 考試通過後反而產生返還義務,有失公平
  4. 約定變相限制勞工轉職自由,與雇主投入不成比例

(三)違反誠信原則

  1. 雇主要求考照但不提供完整資源支持
  2. 僅在考過後補助費用,有「坐享其成」之嫌
  3. 約定內容對勞工造成重大不利益

五、預防性建議

若當事人尚未簽署返還約定,或未來遇到類似情形,建議:

(一)爭取合理條件

  1. 要求雇主補助課程費用及相關準備成本
  2. 縮短綁約期限(例如:半年)
  3. 約定按比例遞減返還金額(例如:每服務一個月減少10%)
  4. 明確約定補助範圍及返還條件

(二)書面明確約定

  1. 要求將所有約定以書面明確記載
  2. 確認補助項目、金額及發放時點
  3. 明確約定返還條件、計算方式及起算時點
  4. 保留協商過程之紀錄及往來文件

肆、結論

關於本案雇主僅補助考試通過當次之費用,未補助課程費用等主要成本,卻要求勞工一年內離職須返還補助之約定,考量以下因素:

  1. 雇主實際投入資源極為有限(僅一次考試費用)
  2. 勞工自行負擔主要準備成本及風險
  3. 約定限制期間與補助金額可能不成比例
  4. 證照取得後雇主已享有勞工專業能力提升之利益

該約定可能構成民法第247條之1所定之顯失公平情形,該部分約定應屬無效。

建議當事人優先循內部協商途徑處理,說明自行負擔成本之事實及約定之不合理性,請求免除或調整返還條件。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契約條款顯失公平、欠缺合理對價關係等理由。必要時,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無返還義務。

若雇主堅持扣款,應注意勞動基準法第26條關於預扣工資之禁止規定,雇主不得在責任歸屬、範圍、金額未確定前逕行扣款。勞工得向主管機關申訴,請求介入調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包括補助金額、約定內容、勞工實際負擔成本等)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進行深入評估。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