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調動職務改騎機車維修,我可以拒絕嗎?勞資糾紛怎麼辦?

原本工作職務是司機維護員開貨車載運貨物,公司職務調動後變成後勤維運員騎機車換電及維修機車,不是我的專業我可以拒絕職務調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原擔任司機維護員,工作內容為開貨車載運貨物。公司進行職務調動後,變更為後勤維運員,工作內容改為騎機車換電及維修機車。當事人認為新職務非其專業,詢問是否可拒絕此職務調動。

貳、法律分析

一、雇主調動權之法律依據與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上述規定俗稱「調動五原則」,雇主調動勞工職務時,應同時符合全部五項原則,若有任一原則未符合,該調動即可能構成違法。

二、本案調動之合法性檢視

(一)調動後工作是否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本案之關鍵爭點在於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3款「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之要件是否符合。

當事人原職務為「司機維護員,開貨車載運貨物」,調動後職務為「後勤維運員,騎機車換電及維修機車」。兩項職務之工作性質存在以下差異:

  • 原職務:主要涉及貨車駕駛技術及貨物載運管理
  • 新職務:涉及機車維修之專業技術,包含電力系統、機械結構等專業知識

機車維修工作需要具備機械維修之專業技能,與貨車駕駛之技術領域明顯不同。若當事人未曾接受相關維修訓練,亦無相關工作經驗,應難謂其具備勝任新職務所需之技術能力。

(二)是否造成勞工權益之不利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參考實務見解,雇主之調動若造成勞工原有專業技能無法發揮,或使勞工工作技能鈍化,縱使維持原有職稱與工資,仍可能構成對勞工權益之不利益,包含精神層面之不利益對待。

本案中,若當事人長期從事貨車駕駛工作,調動至完全不同領域之機車維修職務,可能造成:

  • 原有駕駛專業無法繼續發揮
  • 被要求從事不熟悉且未受訓練之維修工作
  • 工作技能發展受到限制

上述情形應屬對勞工權益可能產生不利影響之調動。

(三)其他調動原則之檢視

除技術可勝任性外,本案尚須檢視:

  • 企業經營必要性:公司應說明調動之具體業務需求
  • 勞動契約約定:需確認原勞動契約對職務範圍之約定內容
  • 勞動條件變更:薪資、工作時間、職級是否維持不變
  • 工作地點:是否有地點變更及通勤距離之影響
  • 家庭生活利益:工作時間變動是否影響家庭照顧責任

三、勞工拒絕調動之法律效果

(一)調動違法時勞工之權利

若雇主之調動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勞工得主張該調動違法,並採取以下措施:

  • 以書面表達異議,要求維持原職務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協商解決
  •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知悉後30日內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工依此終止契約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二)勞工拒絕調動之風險

若勞工直接拒絕到職而未循正當程序表達異議,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 雇主主張勞工曠職,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終止契約
  • 喪失請求資遣費之權利

因此,勞工應採取適當之法律程序表達異議,而非逕行拒絕到職。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步驟

(一)以書面方式表達異議

建議當事人於收到調動通知後,立即以書面方式向公司表達異議。書面內容應包括:

  • 說明原職務內容為司機維護員,開貨車載運貨物
  • 說明新職務內容為後勤維運員,騎機車換電及維修機車
  • 具體指出調動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3款規定,機車維修非原有技術專業,未受過相關訓練
  • 要求公司說明調動之企業經營必要性
  • 要求公司確認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是否維持不變
  • 表達希望維持原職務或協商其他適合職務之意願

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或雙掛號方式寄送,以保留完整證據。

(二)保留相關證據

當事人應妥善保存以下文件:

  • 原勞動契約
  • 工作規則
  • 調動通知書
  • 所有與公司往來之文件、電子郵件
  • 原職務之工作內容說明或職務說明書
  • 薪資單、出勤紀錄等勞動條件證明

二、協商與調解

(一)與雇主協商

建議當事人主動與雇主協商,協商重點包括:

  • 說明機車維修工作需要專業技術訓練,非原有工作技能
  • 了解公司調動之具體原因及業務需求
  • 探詢是否有其他更適合之職務可供選擇
  • 若公司堅持調動,要求提供完整之機車維修技術訓練課程
  • 要求給予合理之適應期間及試用期
  • 確認薪資、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維持不變
  • 要求書面保證工作安全及相關保障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若與雇主協商未能達成共識,建議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或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程序具有以下優點:

  • 由專業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溝通
  • 程序免費且較為快速
  • 調解成立時具有執行力
  • 調解期間勞資關係受到保護

三、若協商調解不成之處理方式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

若公司堅持違法調動且不願協商,當事人可考慮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注意以下事項:

  • 應於知悉調動違法情形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雇主終止契約
  • 終止契約時應明確記載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
  • 得請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二)申請勞動檢查

當事人得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動檢查,檢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勞動檢查可促使主管機關介入調查,並對違法雇主進行裁罰。

四、風險提醒與注意事項

(一)避免直接曠職

當事人不應直接拒絕到職或曠職,以免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規定終止契約,導致喪失請求資遣費之權利。

(二)時效限制

若當事人欲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應注意30日之時效限制。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自知悉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三)舉證責任

關於調動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實務上雇主負有較重之說明責任。當事人應保留完整證據,證明新職務非其專業技能範圍,以支持其主張。

(四)建議尋求專業協助

本案涉及勞動法令之專業判斷,建議當事人諮詢以下資源:

  • 當地勞工局或勞工處之勞工諮詢服務
  • 法律扶助基金會
  • 工會或勞工團體
  • 專業律師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原擔任司機維護員,公司調動至後勤維運員從事機車維修工作乙事,考量機車維修涉及專業技術,與原職務之貨車駕駛技能明顯不同,若當事人未受過相關訓練,該調動可能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3款「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之規定,當事人應有正當理由表達異議。

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

  • 立即以書面方式向公司表達異議,說明新職務非其專業技能
  • 要求公司說明調動必要性,並協商維持原職務或提供其他適合職務
  • 若協商不成,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文件
  • 必要時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當事人不應直接拒絕到職或曠職,以免喪失法律上之權益保障。建議尋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專業律師之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適當保障。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完整事實、證據及勞動契約內容而定,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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