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調職讓我無法接小孩,我可以拒絕嗎?勞資糾紛怎麼處理?

原職務是貨車司機,公司調動職務變成機車外務,下班時間也無法接小孩下課,我可以拒絕職務調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原擔任貨車司機職務,現遭公司調動為機車外務,調動後之工作時間影響其接送子女下課之家庭照顧需求。當事人詢問是否得拒絕此職務調動。

貳、法律分析

一、雇主調動權之法律限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雇主雖有企業經營管理權及人事調動權限,惟行使調動權時仍須符合上述「調動五原則」,其中第五款明確要求雇主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二、本案調動之合法性檢視

(一)工作性質變更之重大性

本案由「貨車司機」調動為「機車外務」,工作性質存在重大差異:

  • 駕駛工具由貨車變更為機車
  • 工作內容由運輸變更為外務(可能涉及業務拜訪、送件等)
  • 所需技能與體能條件不同

此種調動已非單純工作地點或時間之調整,而涉及工作內容本質之變更,應屬對勞動契約內容之重大變更。

(二)勞動條件之不利變更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二款規定,雇主調動勞工時,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本案調動後下班時間改變,導致當事人無法接送子女下課,此屬對勞工家庭生活之重大影響,應屬「其他勞動條件」之不利變更。

(三)未考量勞工家庭生活利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五款規定,雇主調動勞工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本案調動導致當事人無法履行子女照顧責任,顯然未充分考量勞工家庭生活利益,應不符合調動五原則之要求。

三、勞工拒絕調動之正當性

基於以下理由,當事人拒絕本案調動應具有正當性:

(一)工作性質根本改變:由貨車駕駛變更為機車外務,可能非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內容

(二)影響家庭照顧義務:工作時間變更導致無法履行子女照顧責任,違反調動五原則第五款

(三)勞動條件不利變更:工作時間之變更影響家庭生活,應屬勞動條件之不利變更

四、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之法律效果

若雇主堅持不當調動,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依據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依據同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工若依此規定終止契約,雇主應依法給付資遣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建議

(一)以書面表示異議

建議當事人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公司人事部門表達無法接受調動,並載明拒絕理由:

  • 工作性質變更,非原勞動契約所約定
  • 影響家庭照顧義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五款規定
  • 工作時間變更屬勞動條件不利變更,違反同條第二款規定
  • 保留所有通知文件及往來紀錄

(二)請求協商

  • 依據調動五原則,要求公司說明調動之必要性
  • 提出維持原職務或調整工作時間之替代方案
  • 說明子女照顧需求,請求公司考量家庭生活利益

二、法律救濟途徑

若公司堅持調動或因拒絕調動而為不利處分,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可向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二)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

若公司因拒絕調動而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三)提起民事訴訟

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提起訴訟,請求: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請求回復原職務
  • 請求損害賠償

(四)申請法律扶助

若當事人符合資力條件,可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2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勞動事件之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扶助。

三、注意事項

(一)切勿消極不作為

當事人不得消極漠視雇主調動通知,應積極以書面表示異議,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保全證據

建議保存以下證據:

  • 原勞動契約書
  • 調動通知書
  • 子女就學證明及接送時間表
  • 所有與公司往來之書面或電子郵件
  • 原工作內容及時間之相關證明

(三)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諮詢勞工局或勞工法律扶助機構,必要時委任律師處理。

肆、結論

關於雇主將當事人由貨車司機調動為機車外務一事,考量此調動涉及工作性質根本改變,且調動後工作時間影響當事人接送子女下課之家庭照顧需求,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所定調動五原則,特別是第二款「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及第五款「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之要求。

建議當事人立即以書面表示異議並請求協商,若協商不成應循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處理。若雇主因當事人拒絕調動而為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當事人可能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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