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調職到不適任的職務還影響接小孩,我可以拒絕或請求調回嗎?

公司調動職務為不同工作內容的職務,也不是體能技術能夠勝任,也影響接小孩下課,該怎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公司調動職務,新職務工作內容與原職務不同,且非其體能技術所能勝任,調動後亦影響其接送子女下課之家庭生活安排。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雇主調動權之法律限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上開規定確立雇主調動勞工職務時,應同時符合五項原則(即「調職五原則」),缺一不可。

二、本案可能違反調職五原則之分析

(一)關於第三原則:體能技術可勝任性

本案中,公司調動當事人至「不同工作內容的職務」,且當事人表示「不是體能技術能夠勝任」,若此情形屬實,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3款規定

雇主調動勞工時,新職務應為勞工現有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若新職務需要特殊專業技能、體力負荷明顯超出勞工能力範圍,或需要勞工未曾接受之專業訓練,即可能不符合「體能及技術可勝任」之要件。

(二)關於第五原則:家庭生活利益考量

本案調動「影響接小孩下課」,若此調動確實對當事人家庭生活造成重大不便,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5款規定

雇主行使調職權時,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若調動後之工作時間與勞工照顧未成年子女之需求產生重大衝突,且雇主未提供必要協助或替代方案,依社會一般通念,可能構成對勞工家庭生活之不合理不利益。

三、勞工之救濟權利

(一)終止契約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若雇主之調動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得依上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二)終止契約之時效限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當事人若欲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應於知悉雇主違法調動之日起30日內為之;若係於知悉損害結果(例如確實無法兼顧工作與接送子女)後,則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

(三)資遣費請求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當事人若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得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若當事人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則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資遣費(每滿一年給付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6個月)。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建議優先順序)

(一)書面表達異議並保留證據

  1. 立即以書面(建議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並保留送達證明)向公司人資部門或主管表達異議,載明:
  • 新職務工作內容與原職務之具體差異
  • 具體說明為何體能技術無法勝任(例如:需要何種特殊專業技能、體力負荷如何超出能力範圍等)
  • 調動如何影響家庭生活(接送子女之具體時間衝突、托育安排困難等)
  • 要求公司撤回調動命令或調整至適當職務
  1. 妥善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 調動通知書或相關文件
  • 原職務與新職務之工作說明書、職務內容或工作指派紀錄
  • 子女就學證明、學校作息時間表、接送時間安排等文件
  • 所有與公司往來之書面文件或電子郵件
  • 若有證人可證明工作內容或影響情形,應記錄證人資料

(二)尋求協商

  1. 與公司人資部門或主管進行正式協商,表達困難並尋求解決方案
  2. 提出具體替代方案(例如:調整工作時間以利接送子女、調派至其他適合之職務、提供必要協助等)
  3. 協商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或經對方同意後錄音存證

二、法律救濟途徑

(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若協商不成,建議向當地勞工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免費服務):

  • 由勞工局指派調解委員協助勞資雙方達成協議
  • 調解成立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調解程序迅速且免費,可作為優先選擇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若公司拒絕撤回不當調動,且協商或調解均無效果,當事人得考慮:

  1. 以書面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並於書面中載明:
  • 終止契約之法律依據
  • 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之具體事實
  • 終止契約生效日期
  • 請求給付資遣費
  1. 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 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者: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計算(每滿一年給付一個月平均工資)
  • 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每滿一年給付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6個月)
  • 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
  1. 若雇主拒絕給付資遣費,可循以下途徑
  • 再次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調解不成立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 若符合法律扶助條件,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三、重要注意事項

(一)時效限制

  1. 終止契約時效: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自知悉違法調動之日起30日內終止契約;若係知悉損害結果後,則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未行使,終止權消滅

  2. 資遣費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資遣費請求權時效為5年。

(二)舉證責任

當事人應具體說明並舉證:

  • 新職務工作內容與原職務之差異
  • 為何體能技術無法勝任(例如:缺乏必要專業證照、未受相關訓練、體力負荷超出合理範圍等)
  • 家庭生活受影響之具體情形(如子女就學時間、托育安排、接送時間衝突等)

(三)經濟考量

  1. 終止契約前應審慎評估經濟狀況,包括:
  • 資遣費金額
  • 失業期間之生活費用
  • 是否符合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 重新就業之可能性
  1. 若經濟壓力較大,建議優先尋求調解,保留勞動關係,爭取調整至適當職務或工作條件。

(四)專業諮詢管道

  1. 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24小時免付費服務)
  2. 當地勞工局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3. 各地律師公會提供之法律諮詢服務
  4. 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者可申請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公司調動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3款(體能技術可勝任性)及第5款(家庭生活利益考量)規定,屬於違法調動之虞,建議當事人:

  1. 優先以書面向公司表達異議,並妥善保留相關證據
  2. 尋求與公司協商,提出具體替代方案
  3. 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4. 必要時,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5. 注意30日終止權行使期間之時效限制

當事人之權益受勞動基準法保障,應積極主張並保留完整證據,以利後續救濟程序之進行。惟終止契約涉及重大權益,建議於決定前諮詢專業律師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完整事證及最新法令為準,實際處理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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