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油錢是報統編,然後向公司申請錢,公司匯款名目是零用金,我要離職了,油費應該跟薪水、補休在離職日一併發給我?有相關法律規定嗎
當事人於離職時,就油費報銷款項(公司以「零用金」名目匯款)、薪資及補休等款項之給付時點產生疑義,詢問是否應於離職日一併發給,以及相關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油費報銷款項具有以下特徵:
因此,油費報銷款項應不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而可能屬於費用償還請求權之性質。
油費報銷可能屬於民法上之費用償還請求權,勞工因執行職務而墊付費用,得向雇主請求償還。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工資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給付日期定期給付,至遲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於離職日或最近一次發薪日結清工資。實務上多數雇主會在:
若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工資應於勞動契約終止時發給,實務上通常於離職日或次月發薪日一併結算。
由於油費報銷應非屬工資,其給付時點應依:
(1)公司內部費用報銷規定:通常公司會訂有費用報銷辦法,規定申請期限、審核流程及撥款時間
(2)民法債務清償規定:如無特別約定,債務人應於債權人請求時給付
(3)合理期間原則:雇主應於合理期間內審核並給付
油費報銷不受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規定之拘束,公司可依內部作業流程處理,不必然須於離職日給付。
(1)查閱員工手冊或費用報銷辦法
(2)確認油費報銷之申請期限、審核流程
(3)了解一般撥款時程
(1)儘速提出申請:於離職前完成所有油費報銷申請
(2)檢附完整單據:統一發票、行車紀錄等證明文件
(3)保留申請紀錄:申請單影本、電子郵件等
建議以書面(電子郵件)向公司人事或財務部門確認離職應領款項,包括:
並請公司確認各項款項之給付時點。
如公司未於離職日或次月發薪日給付:
(1)申訴管道:
(2)法律途徑:
(3)時效注意:工資請求權時效應注意相關規定
如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付:
(1)內部申訴:向公司申訴管道反映
(2)存證信函:以存證信函催告給付
(3)民事訴訟:提起給付費用償還之訴
(4)時效注意: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應注意相關規定
(1)確認各項款項金額無誤
(2)確認給付時點及給付方式
(3)要求提供書面確認文件
(4)如有爭議,優先尋求調解而非訴訟
(1)薪資、補休工資:屬勞動基準法規範之工資,應依法於離職時結清
(2)油費報銷:應屬費用償還請求權,非勞基法所稱工資,給付時點依公司規定
(1)工資、補休工資:應於離職日或次月發薪日給付(法定義務)
(2)油費報銷:依公司費用報銷規定辦理,建議於合理期間內(如一個月內)完成
(1)工資爭議:可向勞工局申訴,適用勞動事件法快速審理
(2)費用報銷爭議: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涉及具體個案,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勞工局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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