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油費報銷能跟薪水一起領嗎?勞基法怎麼規定?

我的油錢是報統編,然後向公司申請錢,公司匯款名目是零用金,我要離職了,油費應該跟薪水、補休在離職日一併發給我?有相關法律規定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離職時,就油費報銷款項(公司以「零用金」名目匯款)、薪資及補休等款項之給付時點產生疑義,詢問是否應於離職日一併發給,以及相關法律依據。

貳、法律分析

一、油費報銷款項之性質認定

(一)油費報銷應非屬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油費報銷款項具有以下特徵:

  • 實支實付性質:需檢附統一發票報銷
  • 費用補償性質:應屬補償勞工因公支出之必要費用
  • 非經常性給與:金額隨實際支出而變動
  • 對價關係不明確:非因提供勞務而當然取得

因此,油費報銷款項應不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而可能屬於費用償還請求權之性質。

(二)法律性質可能為債權請求權

油費報銷可能屬於民法上之費用償還請求權,勞工因執行職務而墊付費用,得向雇主請求償還。

二、各項款項給付時點之法律規定

(一)工資給付時點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工資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給付日期定期給付,至遲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二)離職時工資結算

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於離職日或最近一次發薪日結清工資。實務上多數雇主會在:

  • 離職當日結清
  • 次月發薪日結清(較常見)

若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三)補休(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工資應於勞動契約終止時發給,實務上通常於離職日或次月發薪日一併結算。

(四)油費報銷款項給付時點

由於油費報銷應非屬工資,其給付時點應依:

(1)公司內部費用報銷規定:通常公司會訂有費用報銷辦法,規定申請期限、審核流程及撥款時間

(2)民法債務清償規定:如無特別約定,債務人應於債權人請求時給付

(3)合理期間原則:雇主應於合理期間內審核並給付

油費報銷不受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規定之拘束,公司可依內部作業流程處理,不必然須於離職日給付。

三、實務處理原則

(一)工資及補休工資

  • 法定義務:應於離職日或次月發薪日結清
  • 如延遲給付: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38條規定
  • 罰則:雇主可能受主管機關依法裁罰

(二)油費報銷

  • 非法定工資:不適用勞基法工資給付規定
  • 給付時點:依公司費用報銷規定辦理
  • 合理期間:建議於離職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核撥款
  • 如拒絕給付:可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建議

(一)確認公司費用報銷規定

(1)查閱員工手冊或費用報銷辦法

(2)確認油費報銷之申請期限、審核流程

(3)了解一般撥款時程

(二)完成費用報銷申請

(1)儘速提出申請:於離職前完成所有油費報銷申請

(2)檢附完整單據:統一發票、行車紀錄等證明文件

(3)保留申請紀錄:申請單影本、電子郵件等

(三)與公司溝通協調

建議以書面(電子郵件)向公司人事或財務部門確認離職應領款項,包括:

  • 薪資:離職當月工資
  •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未休日數乘以日薪
  • 油費報銷:已提出申請之筆數及金額

並請公司確認各項款項之給付時點。

二、權利保障措施

(一)工資及補休工資

如公司未於離職日或次月發薪日給付:

(1)申訴管道:

  • 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 撥打1955勞工諮詢專線

(2)法律途徑:

  • 勞資爭議調解(免費、快速)
  • 勞動事件訴訟(可聲請法律扶助)

(3)時效注意:工資請求權時效應注意相關規定

(二)油費報銷款項

如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付:

(1)內部申訴:向公司申訴管道反映

(2)存證信函:以存證信函催告給付

(3)民事訴訟:提起給付費用償還之訴

(4)時效注意: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應注意相關規定

三、證據保全建議

(一)工資相關

  • 勞動契約書
  • 薪資單、薪資匯款紀錄
  • 出勤紀錄
  • 特別休假紀錄

(二)油費報銷相關

  • 統一發票正本及影本
  • 費用報銷申請單
  • 核准紀錄(簽呈、電子簽核畫面)
  • 過往報銷成功之匯款紀錄
  • 相關電子郵件往來

四、談判策略建議

(一)合理期待設定

  • 工資、補休工資:應依法於離職日或次月發薪日給付
  • 油費報銷:可接受依公司作業流程,但應要求明確給付期限

(二)協商重點

(1)確認各項款項金額無誤

(2)確認給付時點及給付方式

(3)要求提供書面確認文件

(4)如有爭議,優先尋求調解而非訴訟

五、特別提醒事項

(一)離職前完成報銷申請

  • 油費報銷應於離職前完成申請,避免離職後公司以「非在職員工」為由拒絕受理
  • 保留所有申請證明,以備日後爭議

(二)不宜以扣留公物要脅

  • 不得以扣留公司財物(如電腦、門禁卡等)要求給付
  • 此舉可能涉及法律責任

(三)注意稅務問題

  • 工資所得應依法扣繳所得稅
  • 費用報銷如有單據,通常不計入所得
  • 如公司以「零用金」名目匯款但未扣繳,應注意是否影響個人所得稅申報

肆、結論

一、法律定性

(1)薪資、補休工資:屬勞動基準法規範之工資,應依法於離職時結清

(2)油費報銷:應屬費用償還請求權,非勞基法所稱工資,給付時點依公司規定

二、給付時點

(1)工資、補休工資:應於離職日或次月發薪日給付(法定義務)

(2)油費報銷:依公司費用報銷規定辦理,建議於合理期間內(如一個月內)完成

三、權利救濟

(1)工資爭議:可向勞工局申訴,適用勞動事件法快速審理

(2)費用報銷爭議: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四、實務建議

  • 離職前完成所有費用報銷申請
  • 以書面確認各項款項金額及給付時點
  • 保留證據以備日後爭議
  • 優先尋求協商調解,避免訴訟勞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涉及具體個案,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勞工局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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