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於國定假日要求勞工出勤時,工資給付標準之爭議。核心問題為:當國定假日並非強制要求出勤,而是經勞工同意後出勤時,雇主是否仍需給付雙倍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國定假日屬於法定應放假日,勞工原則上應享有休假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本條文明確規範:
所謂「加倍發給」,實務見解認為應係指:
法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之要件,應係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之文義解釋,「經徵得勞工同意」係雇主使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之前提要件,而非免除加倍給薪義務之事由。因此,無論雇主是否「強制」要求,只要勞工於國定假日實際提供勞務,雇主即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
若符合以下條件,則可能不適用加倍給薪:
(1)事前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 (2)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3)調移後之原國定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屬正常工作,無須加倍給薪 (4)但調移後之工作日則成為休假日,勞工可於該日休假
惟此調移制度應符合勞資雙方合意之要件,且應事前為之,不得事後追認。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國定假日與例假、休息日性質不同,均受第39條規範保障。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亦同受第39條保障,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考量勞工於國定假日實際出勤之情形,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即使非強制要求,只要勞工於國定假日實際出勤,雇主仍應給付雙倍工資。
理由如下:
(1)法律保障勞工之國定假日休假權 (2)「非強制」僅表示須經勞工同意,不代表可免除加倍給薪義務 (3)只要勞工實際於國定假日提供勞務,即應獲得相應之加倍工資
若雇主希望避免給付雙倍工資,建議可採取以下合法方式:
(1)於國定假日前,與勞工協商同意調移 (2)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3)須留存書面協議紀錄 (4)調移後之原國定假日出勤,即無須加倍給薪
(1)事前妥善規劃人力配置 (2)盡量避免於國定假日安排勞工出勤 (3)若確有必要,應編列相應預算
若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而雇主未給付雙倍工資,建議:
(1)內部協商:先與雇主溝通,說明法律規定 (2)申訴管道: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3)保留證據:保存出勤紀錄、薪資單等證據 (4)法律救濟:必要時可循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程序主張權利
(1)企業內部若有優於法令之規定(如三倍工資),應從其規定 (2)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協議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3)雇主應確實記錄勞工出勤狀況,以利工資計算 (4)建議雇主建立完善之假日出勤管理制度,避免爭議 (5)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工作規則中應明確規範假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標準
關於國定假日非強制要求出勤是否需給雙倍薪水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只要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非強制」僅係指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出勤,須經勞工同意,但不影響加倍給薪之義務。因此,即使非強制要求,只要勞工於國定假日實際出勤,雇主仍應給付雙倍工資。
若雇主希望避免給付雙倍工資,建議可於事前與勞工協商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或妥善規劃人力配置,盡量避免於國定假日安排勞工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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