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排解協調會 問題 開會當天是否可以 有些方法 可以請資方 或者 勞動局 有關單位協助握 解決我 10月14號申請急難救助 連續駁回三次 到 11月初 我是想要了解 我可以在勞資排解會上 證明 公司違反 身心障礙就業歧視之認定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我能做些什麼 來要求或者 尋求 政府單位 協助我度過這個困難時刻嘛[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若真的 勞資爭議協調談成功的話 想請問一下 是否資方 會補齊 所虧欠的資遣費 及 工資 和 開立非自願性離職? 因為我真的急需要 現在只靠九月份那些薪水 在維持生計 銀行該繳的費用 水電費 及生活開銷 跟 十月初 出了一場車禍 看病回診陸陸續續已經八次左右 雖然沒有住院 但是也有手術 腳也蜂窩性組織炎 現在還陸續回診 精神科方面 醫師早就在14號開立宜休養 但區公所 認定精神病 是慢性疾病 且 我有手冊 所支付的醫療費用並不龐大 把我的急難紓困 跟 急難救助 駁回三次 第二次補件 連受文都不受文 第二次補件 我還請醫生開立 我發生車禍 加上 家裡事故 精神狀況不穩 不宜工作宜休養一至兩個月 可是承辦急難紓困的人 連續駁回我三次 我求助 1957 他叫我打給新北市政府社會救助科 社會科又叫我打給我 當地社福中心 社福中心 問我我需要什麼 又把我踢回公所 公所誘發個陳情文 我醫療費用金額不是很多 但他沒想過我九月份薪資 要維持生計 繳費用 還要看醫生 是沒收入 家裡一個人住 現在11月9號 身上只剩不到五千元 還要熬到14號 勞資調解開會 我真的感覺 前面的路 不知道該怎麼走...想請問 我遇到公司這樣 政府機關也這樣 我很無助 我雖然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 有了近17年 但從未領過生活補助 我想說我還有工作能力 那些補助留給有需要的人 但是 當我真正遇到困難 一下一堆事情一起來 工作也沒有 身體病痛一堆 10月14號就已經去申請急難紓困 已經快沒生活所需 現在快一個月了 開會當天 我能資方 或者 勞動局 幫我申請什麼 或者 要求什麼 會比較迅速地解決我當下的經濟問題 生活費用嘛?
當事人持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近17年,目前面臨多重困境: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若雇主因當事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而在就業過程中給予不利對待或差別待遇,應屬違反前述法律規定。惟就業歧視之成立,需就具體個案事實進行認定,包括雇主之行為是否確實基於身心障礙因素,以及是否造成不利益等要件。
在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中,建議當事人準備以下證據資料: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關於當事人申請之假別性質,需進一步釐清: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同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若當事人之情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而終止勞動契約,應可請求下列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建議當事人注意此時效規定。
在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中,建議當事人明確提出下列請求:
在調解會議中,當事人可請求勞動局提供下列協助:
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考量當事人目前之情況,可能符合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2款、第3款或第6款之規定。建議準備下列完整證明文件,重新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考量當事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若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之請領條件,失業給付最長可發給9個月,較一般勞工之6個月為長。建議於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後,立即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失業給付。
建議當事人準備下列文件資料:
建議在調解會議中明確提出下列訴求:
建議當事人在會議中說明下列重點:
在調解會議中,可請求勞動局提供下列協助:
建議確認下列事項均明確記載於調解筆錄:
考量當事人目前面臨之困境確實艱難,惟法律上仍有多項權益可以主張。建議採取下列行動:
關於當事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在就業歧視保障、失業給付期間等方面,應有較一般勞工更多之保障,建議善加運用這些權益。調解會議是解決爭議之良好機會,惟如調解不成立,仍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以尋求救濟。最重要的是保護好自身健康,並妥善保存所有證據資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或勞工團體以獲得更完整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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