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員工遭公司歧視被迫離職,勞資調解會上能要求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勞資排解協調會 問題   開會當天是否可以 有些方法 可以請資方 或者 勞動局 有關單位協助握 解決我 10月14號申請急難救助 連續駁回三次 到 11月初  我是想要了解 我可以在勞資排解會上 證明 公司違反 身心障礙就業歧視之認定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我能做些什麼 來要求或者 尋求 政府單位 協助我度過這個困難時刻嘛[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若真的 勞資爭議協調談成功的話  想請問一下  是否資方 會補齊 所虧欠的資遣費  及 工資 和 開立非自願性離職? 因為我真的急需要  現在只靠九月份那些薪水 在維持生計 銀行該繳的費用 水電費 及生活開銷 跟 十月初 出了一場車禍 看病回診陸陸續續已經八次左右 雖然沒有住院 但是也有手術 腳也蜂窩性組織炎 現在還陸續回診 精神科方面 醫師早就在14號開立宜休養 但區公所 認定精神病 是慢性疾病 且 我有手冊 所支付的醫療費用並不龐大 把我的急難紓困 跟 急難救助 駁回三次  第二次補件 連受文都不受文 第二次補件 我還請醫生開立 我發生車禍 加上 家裡事故 精神狀況不穩 不宜工作宜休養一至兩個月 可是承辦急難紓困的人 連續駁回我三次  我求助 1957 他叫我打給新北市政府社會救助科  社會科又叫我打給我 當地社福中心 社福中心 問我我需要什麼  又把我踢回公所  公所誘發個陳情文 我醫療費用金額不是很多  但他沒想過我九月份薪資 要維持生計 繳費用 還要看醫生 是沒收入  家裡一個人住 現在11月9號  身上只剩不到五千元  還要熬到14號 勞資調解開會 我真的感覺 前面的路 不知道該怎麼走...想請問 我遇到公司這樣 政府機關也這樣  我很無助  我雖然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 有了近17年 但從未領過生活補助 我想說我還有工作能力 那些補助留給有需要的人  但是 當我真正遇到困難 一下一堆事情一起來  工作也沒有  身體病痛一堆 10月14號就已經去申請急難紓困 已經快沒生活所需  現在快一個月了 開會當天 我能資方 或者 勞動局 幫我申請什麼 或者 要求什麼 會比較迅速地解決我當下的經濟問題 生活費用嘛?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持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近17年,目前面臨多重困境:

  • 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預定11月14日開會)
  • 10月初發生車禍事故,持續就醫治療中(包含手術治療及蜂窩性組織炎)
  • 精神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建議休養1至2個月
  • 目前僅靠9月份薪資維持生計,經濟狀況困難
  • 身上現金不足5,000元,需支應生活費用、醫療費用及各項繳費

二、主要爭議事項

  1. 疑似遭受身心障礙就業歧視之情事
  2. 公假申請相關權益爭議
  3. 請求資遣費、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4. 急難救助申請連續遭駁回三次
  5. 經濟困難急需協助,生活陷入困境

貳、法律分析

一、身心障礙就業歧視之認定

(一)相關法律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二)法律分析

若雇主因當事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而在就業過程中給予不利對待或差別待遇,應屬違反前述法律規定。惟就業歧視之成立,需就具體個案事實進行認定,包括雇主之行為是否確實基於身心障礙因素,以及是否造成不利益等要件。

(三)舉證建議

在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中,建議當事人準備以下證據資料:

  1.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 精神科診斷證明書(載明需休養1至2個月)
  3. 車禍相關醫療證明文件
  4. 雇主對待當事人之具體差別待遇事證:
  • 書面通知文件
  • 電子郵件往來紀錄
  • 對話紀錄(如有錄音需注意合法性)
  • 證人證詞
  1. 其他員工於相同情況下之處理方式比較資料(以證明差別待遇之存在)

二、公假權益之分析

(一)法律依據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二)法律分析

關於當事人申請之假別性質,需進一步釐清:

  • 若為就醫相關事由,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應屬普通傷病假
  • 若涉及身心障礙者就醫或復健等特殊需求,可能涉及公假權益
  • 建議釐清當時請假之具體事由及雇主核准情況,以確認應適用之假別類型

三、終止勞動契約與相關權益

(一)法律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同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二)權益內容分析

若當事人之情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而終止勞動契約,應可請求下列權益:

  1. 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 適用舊制者: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適用新制者: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1. 非自願離職證明
  • 可據以申請失業給付
  •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身心障礙者之失業給付最長可領取9個月
  1. 工資給付
  • 雇主應給付所有未發放之工資
  • 包含加班費、獎金等應給付項目

(三)時效提醒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建議當事人注意此時效規定。

四、調解會議之策略建議

(一)可請求事項

在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中,建議當事人明確提出下列請求:

  1. 立即性經濟協助
  • 請求雇主先行給付部分資遣費或工資,以解決當前經濟困境
  • 請求勞動局協助聯繫社會局,提供緊急救助資源
  1. 確認權益內容
  • 確認資遣費計算基準及金額
  • 確認未發工資之具體金額
  • 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1. 調解條件協商
  • 討論一次性給付或分期給付方案
  • 確認給付時程安排
  • 其他補償項目(如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等)

(二)請求勞動局協助事項

在調解會議中,當事人可請求勞動局提供下列協助:

  1. 當場聯繫社會局
  • 說明當事人之緊急經濟狀況
  • 請求提供緊急生活扶助
  • 協助加速急難救助案件之審核
  1. 提供法律諮詢
  • 確認當事人權益計算是否正確
  • 評估調解方案之合理性
  1. 協助溝通協調
  • 向雇主說明相關法律責任
  • 提醒可能面臨之裁罰或訴訟風險
  1. 提供後續協助資訊
  • 如調解不成立,告知申請勞資爭議裁決之程序
  • 提供法律扶助等相關資源資訊

五、社會救助相關權益

(一)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 第2款:「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 第3款:「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 第6款:「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二)申請建議

考量當事人目前之情況,可能符合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2款、第3款或第6款之規定。建議準備下列完整證明文件,重新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 經濟困難證明文件
  • 銀行存款證明(顯示餘額不足5,000元)
  • 9月份薪資單(證明為唯一收入來源)
  • 10月至11月支出明細(包含房租、水電費、醫療費用等)
  • 車禍醫療費用收據
  • 精神科就醫費用收據
  1. 詳細陳情說明,內容應包括:
  • 車禍事故導致工作能力受損之情形
  • 精神狀況需休養,無法工作之醫療證明
  • 失去工作收入之具體情況
  • 雖醫療費用金額不高,但在無收入情況下仍造成生活負擔
  • 生活費用(房租、水電、飲食等)無著落之困境
  1. 申請管道建議
  • 可考慮直接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陳情
  • 不僅透過區公所單一管道
  • 可親自前往或以書面方式陳情
  • 強調案件之急迫性及多次遭駁回之不合理性

六、失業給付相關權益

(一)法律依據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二)權益說明

考量當事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若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之請領條件,失業給付最長可發給9個月,較一般勞工之6個月為長。建議於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後,立即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失業給付。

參、處理建議

一、調解會議前之準備工作(11月14日前)

(一)文件準備清單

建議當事人準備下列文件資料:

  1.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 所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含車禍及精神科相關證明)
  3. 車禍相關證明文件
  4. 勞動契約書
  5. 薪資單、出勤紀錄
  6. 請假申請及核准紀錄
  7. 與雇主往來之所有通訊紀錄
  8. 急難救助申請及駁回通知書
  9. 銀行帳戶明細(證明經濟困難狀況)

(二)訴求明確化

建議在調解會議中明確提出下列訴求:

  1. 短期訴求(解決當前困境):
  • 請求雇主先行給付特定金額(建議先行計算具體數額)
  • 立即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請求勞動局協助聯繫社會局提供緊急救助
  1. 完整權益訴求
  • 資遣費:依法定標準計算之金額
  • 未發工資:具體金額
  •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具體金額
  • 其他應給付項目:具體金額
  1. 調解方案
  • 方案一:一次性給付全額
  • 方案二:部分款項先行給付(應急使用),餘額分期給付

二、調解會議當天之策略

(一)開場陳述重點

建議當事人在會議中說明下列重點:

  1. 說明身心障礙狀況及過往工作表現
  2. 具體指出雇主可能違反法令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3. 強調當前經濟困境之急迫性
  4. 表達希望和平解決爭議之意願

(二)請求勞動局協助事項

在調解會議中,可請求勞動局提供下列協助:

  1. 當場聯繫社會局
  • 說明當事人之緊急狀況
  • 請求提供緊急生活扶助
  • 協助加速急難救助案件之審核
  1. 提供法律諮詢
  • 確認權益計算是否正確
  • 評估調解方案之合理性
  1. 協助溝通
  • 向雇主說明相關法律責任
  • 提醒可能面臨之裁罰或訴訟風險
  1. 提供後續資源資訊
  • 如調解不成立,告知申請勞資爭議裁決之程序
  • 提供法律扶助等相關資源

三、緊急經濟協助管道(11月14日前可採取之行動)

(一)立即可行動項目

  1. 失業給付預先準備
  • 準備好所有必要文件
  • 調解會議後如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立即申請
  • 身心障礙者可領取最長9個月之失業給付
  1. 社會救助重新申請
  • 準備完整之經濟困難證明文件
  • 撰寫詳細陳情書,說明具體困境
  • 可考慮直接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陳情
  • 強調案件之急迫性
  1. 其他可能資源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雖過去未申請,但現況可能符合「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困」之情形
  • 民間團體協助:身心障礙者福利團體、宗教慈善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等
  • 醫療費用協助:向就醫醫院社工室諮詢,申請醫療費用分期或減免

(二)調解會議當天務必提出之事項

  1. 請求勞動局當場致電社會局
  • 說明當事人之案件情況
  • 請求從速審核或提供緊急協助
  1. 請求雇主先行給付
  • 即使調解尚未完成,請求先行給付部分款項
  • 理由:經濟困難、醫療需求急迫

四、調解成立後之處理

(一)確認調解筆錄內容

建議確認下列事項均明確記載於調解筆錄:

  1. 給付金額及項目明確列明
  2. 給付時間具體確定
  3. 非自願離職證明開立時間
  4. 違約責任約定

(二)立即辦理事項

  1. 持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失業給付
  2. 申請就業服務
  3. 持續追蹤社會救助申請進度

五、調解不成立之後續處理

(一)申請勞資爭議裁決

  • 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
  • 程序免費且相對快速(60日內應作成決定)
  • 可請求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二)提起訴訟

  • 可申請法律扶助
  • 可詢問新北市是否有類似勞工訴訟補助辦法

(三)申請勞動檢查

  • 請求勞動局對雇主進行勞動檢查
  • 可能促使雇主和解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目前面臨之困境確實艱難,惟法律上仍有多項權益可以主張。建議採取下列行動:

立即行動(11月14日前)

  1. 準備完整文件資料
  2. 計算具體權益金額
  3. 撰寫詳細陳情書向新北市社會局重新申請急難救助
  4. 聯繫民間團體尋求緊急協助

調解會議當天

  1. 明確提出具體訴求
  2. 請求勞動局協助聯繫社會局
  3. 爭取雇主先行給付部分款項
  4. 確保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

調解會議後

  1. 立即申請失業給付
  2. 持續追蹤社會救助申請
  3. 如調解不成立,評估申請裁決或提起訴訟

關於當事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在就業歧視保障、失業給付期間等方面,應有較一般勞工更多之保障,建議善加運用這些權益。調解會議是解決爭議之良好機會,惟如調解不成立,仍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以尋求救濟。最重要的是保護好自身健康,並妥善保存所有證據資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或勞工團體以獲得更完整之協助。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公司要我轉兼職、薪資福利大幅縮水,這樣算不算變相資遣?我該怎麼辦?

我把所有的排班不合理 例如 剛入職兩位新人 加上我 三個人 可能要從六點半忙到12點半 由於他們剛入職 可能無法ˋ獨自作業 那時候我有時都要六點半到12點半 晚班來 我可能才輪休30分鐘 早上都讓新人先休息 或者 我們˙是直營店 我掛名一間店 我們一區有12間店面 我一個禮拜 有時候要跑三間店面 名義上支援 但實際上 可能是人手不足 不同店面就算了 時段班也不同 我住在新北市  我工作地方在台北市  或者 法院傳我當證人 非要等到最後一天 上層都沒消息 准不准假 我沒辦法 只好請執法單位 跟我上層主管說明  或者 我本身有身心障礙手冊 中度 類別b152 但是我從基層做起 做了兩年多 考試生上來 九月時候 有接受衛生局心理輔導 也有醫生證明 我那下精神情況 不是很好 由於 要服用 醫囑開的藥物 有時候早上可能無法騎機車 那時候我特地坐計程車過去上班  以上一些事情 漸漸讓上面 認為我是個 不確定因素  他們只要一個聽話的人 而不是一個會做事會管理的人  因此 我被約談第一次 原因就是 我生病 或者 公假 建議要我轉兼職 由於我薪資兩年多 主管職位 有點高 人事成本會偏高 但是兼職 沒辦法 過活 我有我的經濟壓力 我一個人生活 開銷都自己在付  約談中 當主管知道我有在錄音時候 他改口說 公司沒有想法ˇ想要資遣任何一位員工 只是想說 轉兼職 會對你身體好好休養 也有收入  但是兼職 沒有一些正直的福利 而且 時數也不穩定 我於九月26號 先向台北市政府陳情過此事情  但連假期間  公司又不給我時間考慮 28號約談時候  希望我當下決定  我當下有拒絕  至於 line 排班紀錄 請公假被刁難  排班表  上下班通勤時候 發生車禍 這些 我都記錄起來  只是我於10月14號跟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 一直被駁回三次  我10月1號當下發生車禍急診 陸陸續續  看病到11月4號 期間 沒收入就算了 生活開銷 醫療開銷 實在讓我喘不過氣來

2025-11-09

查看解答

我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契約卻被公司以曠職解雇,資遣費和預告工資都沒拿到還被扣款,這樣合法嗎?

爭論點 我先提出 終止勞動契約在先 是28號早上 LINE 對話紀錄 主管有已讀 也記到總公司信箱. 反而 人資部門 卻已 28 .29 .30 我未上班 把我解雇 (所以 公司 資遣費年資兩年半) 預告工資 非自願性離職 都沒有拿到 還被扣曠職 8000 現在11月9號 我還靠著九月份薪資生存 銀行 生活開銷 水電費 都一直催繳 我想確定一下 我這樣算不算主動 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一款第六項  主動向公司提出 終止勞動契約   就說這近30天來  長期 排班不合理 人力方面不足  甚至我請病假 公假 有證明 卻被刁難或情緒嘞所 要去上班 不然就沒人上班 甚至特休 有提前說  還要我去找職務代理人 才可以休息 最後 被視為 一個 不確定因素  我任職公司兩年半左右 是個中階主管職務  但是漸漸地 一些以上的因素 已經嚴重影響我的身心身體健康  我有提過 但未改善  9月底連價時候 我受不了於9月28號 自己寫封 公司為藩勞基法14條第一項第六款 我要終止合約 給上層主管 及 公司內部   當時 時間日期都有記錄下來 且已讀  可是 人資方面  卻以28.29.30 沒去上班  把我以曠職論 解雇  資遣費  非自願性離職   還倒扣八千多元  

2025-11-09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