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排解協調會 問題 開會當天是否可以 有些方法 可以請資方 或者 勞動局 有關單位協助握 解決我 10月14號申請急難救助 連續駁回三次 到 11月初 我是想要了解 我可以在勞資排解會上 證明 公司違反 身心障礙就業歧視之認定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我能做些什麼 來要求或者 尋求 政府單位 協助我度過這個困難時刻嘛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若真的 勞資爭議協調談成功的話 想請問一下 是否資方 會補齊 所虧欠的資遣費 及 工資 和 開立非自願性離職? 因為我真的急需要 現在只靠九月份那些薪水 在維持生計
當事人疑似遭遇雇主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並面臨以下問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本案若雇主確有因當事人身心障礙身分而給予不利待遇、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或強迫離職等情形,應屬違反上開規定,可能構成就業歧視。惟當事人需具體說明雇主如何構成就業歧視,並蒐集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證人、書面文件等),以利後續主張權益。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本條所稱「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係指勞工因法令規定之事由而須請假者,雇主應給予公假並照給工資。常見公假事由包括:出席勞資會議、擔任證人、兵役召集等。
本案需釐清當事人請假事由是否符合「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之要件。若為病假或事假,則不適用此條規定;若為就醫或身心障礙相關需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建議當事人釐清請假性質,以確認應適用之法規。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本款構成要件包括:
本案若雇主確有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法給予公假或扣發公假工資、構成就業歧視等情形,應屬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當事人可能得依本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本案當事人若欲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應於知悉雇主違法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若係知悉損害結果後始欲終止契約,則應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建議當事人注意時效限制,避免逾期而喪失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本條反面解釋,勞工依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本案若當事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應可主張:
建議當事人攜帶以下文件:
主張重點應包括:
若調解成立,調解書具有民事確定判決之效力,雇主應依調解內容給付資遣費、工資,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若雇主不履行,當事人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會前準備事項:
調解會議策略:
針對就業歧視部分,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裁決,裁決決定具有執行力。
請勞動局對雇主進行勞動檢查,確認違法事實。
可檢舉雇主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違反勞動基準法、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
根據現有資訊,考量當事人可能涉及以下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或利用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局等免費法律諮詢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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