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員工遭歧視被迫離職,勞資協調會能要求補償資遣費和欠薪嗎?

勞資排解協調會 問題   開會當天是否可以 有些方法 可以請資方 或者 勞動局 有關單位協助握 解決我 10月14號申請急難救助 連續駁回三次 到 11月初  我是想要了解 我可以在勞資排解會上 證明 公司違反 身心障礙就業歧視之認定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我能做些什麼 來要求或者 尋求 政府單位 協助我度過這個困難時刻嘛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若真的 勞資爭議協調談成功的話  想請問一下  是否資方 會補齊 所虧欠的資遣費  及 工資 和 開立非自願性離職? 因為我真的急需要  現在只靠九月份那些薪水 在維持生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疑似遭遇雇主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並面臨以下問題:

  1. 10月14日申請急難救助遭連續駁回三次
  2. 懷疑公司違反身心障礙就業歧視相關規定
  3. 涉及請假規則與公假工資給付問題
  4. 可能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事由
  5. 目前經濟困難,僅靠9月份薪資維持生計
  6. 即將參加勞資爭議調解會議

貳、法律分析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權益

(一)就業歧視禁止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本案若雇主確有因當事人身心障礙身分而給予不利待遇、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或強迫離職等情形,應屬違反上開規定,可能構成就業歧視。惟當事人需具體說明雇主如何構成就業歧視,並蒐集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證人、書面文件等),以利後續主張權益。

二、請假與工資給付問題

(一)公假規定適用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本條所稱「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係指勞工因法令規定之事由而須請假者,雇主應給予公假並照給工資。常見公假事由包括:出席勞資會議、擔任證人、兵役召集等。

本案需釐清當事人請假事由是否符合「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之要件。若為病假或事假,則不適用此條規定;若為就醫或身心障礙相關需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建議當事人釐清請假性質,以確認應適用之法規。

三、勞動契約終止與資遣費請求

(一)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本款構成要件包括:

  1. 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行為
  2.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3. 勞工須於知悉後30日內為之

本案若雇主確有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法給予公假或扣發公假工資、構成就業歧視等情形,應屬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當事人可能得依本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二)終止契約之時效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本案當事人若欲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應於知悉雇主違法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若係知悉損害結果後始欲終止契約,則應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建議當事人注意時效限制,避免逾期而喪失權益。

(三)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本條反面解釋,勞工依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本案若當事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應可主張:

  1. 資遣費: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計算(新制或舊制)
  2. 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應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開立
  3. 工資:雇主應給付所有積欠工資
  4. 預告期間工資:因屬雇主違法,勞工無須預告,但可請求預告期間工資

四、勞資爭議調解程序

(一)調解會議準備事項

建議當事人攜帶以下文件:

  1. 勞動契約書
  2. 薪資單、出勤紀錄
  3. 請假紀錄與相關證明
  4. 身心障礙證明
  5. 就業歧視相關證據(對話紀錄、錄音、證人等)
  6. 急難救助申請與駁回文件

主張重點應包括:

  1. 說明雇主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具體事實
  2. 請假權益受損情形
  3. 工資短少或未給付情形
  4. 經濟困難現況

(二)調解成立效力

若調解成立,調解書具有民事確定判決之效力,雇主應依調解內容給付資遣費、工資,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若雇主不履行,當事人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措施

(一)申請緊急經濟協助

  1. 了解前三次急難救助駁回理由,補充必要文件或說明,可請社工協助評估其他社會救助資源
  2. 若符合資格,可申請勞工權益基金補助(包含裁判費、律師費、生活費用補助)
  3. 若已離職並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

(二)勞資爭議調解準備

會前準備事項:

  1. 整理時間軸:列出所有違法事實發生時間
  2. 計算金額:積欠工資明細、資遣費金額(請勞工局協助試算)、預告期間工資
  3. 準備證據清單
  4. 撰寫書面說明

調解會議策略:

  1. 清楚陳述訴求:給付積欠工資、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賠償損害(如適用)
  2. 強調急迫性:目前經濟困難、僅靠9月薪資維生、需盡速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以申請失業給付
  3. 尋求勞動局協助:請調解委員協助計算法定金額、請勞動局說明雇主違法事實、請求勞動局後續監督履行

二、調解不成立之後續處理

(一)申請勞資爭議裁決

針對就業歧視部分,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裁決,裁決決定具有執行力。

(二)提起民事訴訟

  1. 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
  2. 可申請勞工權益基金補助
  3. 可聲請假扣押保全債權

(三)申請勞動檢查

請勞動局對雇主進行勞動檢查,確認違法事實。

三、證據保全建議

  1. 立即保存:所有對話紀錄(LINE、email等)、錄音檔案、薪資單、出勤紀錄、請假單據
  2. 尋找證人:同事證詞、主管對話證人
  3. 申請文件:向公司申請勞保投保資料、向勞保局申請投保明細

四、其他權益維護

(一)檢舉雇主違法

可檢舉雇主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違反勞動基準法、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

(二)尋求外部資源

  1. 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法律諮詢與訴訟扶助)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團體
  3. 工會協助(如有加入)
  4. 勞工局免費法律諮詢

肆、結論

一、關於當事人權益

根據現有資訊,考量當事人可能涉及以下權益:

  1. 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2. 請求積欠工資
  3. 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4. 主張雇主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二、優先處理順序建議

  1. 立即:準備調解會議,整理證據與計算金額
  2. 同步:申請經濟協助(急難救助、勞工權益基金)
  3. 調解中:明確提出訴求,尋求勞動局協助
  4. 調解後:若成立則監督履行;若不成立則評估裁決或訴訟

三、特別提醒

  1. 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須於知悉後30日內為之,請注意時效
  2. 保存所有證據,避免滅失
  3. 調解過程可全程錄音(供自己存證)
  4. 若經濟確有困難,務必向調解委員說明,爭取從速解決

四、具體行動檢核表

  • 整理所有證據文件
  • 計算應得金額(工資、資遣費)
  • 撰寫書面說明
  • 準備調解會議發言重點
  • 申請急難救助或其他經濟協助
  • 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
  • 了解失業給付申請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或利用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局等免費法律諮詢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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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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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我轉兼職、薪資福利大幅縮水,這樣算不算變相資遣?我該怎麼辦?

我把所有的排班不合理 例如 剛入職兩位新人 加上我 三個人 可能要從六點半忙到12點半 由於他們剛入職 可能無法ˋ獨自作業 那時候我有時都要六點半到12點半 晚班來 我可能才輪休30分鐘 早上都讓新人先休息 或者 我們˙是直營店 我掛名一間店 我們一區有12間店面 我一個禮拜 有時候要跑三間店面 名義上支援 但實際上 可能是人手不足 不同店面就算了 時段班也不同 我住在新北市  我工作地方在台北市  或者 法院傳我當證人 非要等到最後一天 上層都沒消息 准不准假 我沒辦法 只好請執法單位 跟我上層主管說明  或者 我本身有身心障礙手冊 中度 類別b152 但是我從基層做起 做了兩年多 考試生上來 九月時候 有接受衛生局心理輔導 也有醫生證明 我那下精神情況 不是很好 由於 要服用 醫囑開的藥物 有時候早上可能無法騎機車 那時候我特地坐計程車過去上班  以上一些事情 漸漸讓上面 認為我是個 不確定因素  他們只要一個聽話的人 而不是一個會做事會管理的人  因此 我被約談第一次 原因就是 我生病 或者 公假 建議要我轉兼職 由於我薪資兩年多 主管職位 有點高 人事成本會偏高 但是兼職 沒辦法 過活 我有我的經濟壓力 我一個人生活 開銷都自己在付  約談中 當主管知道我有在錄音時候 他改口說 公司沒有想法ˇ想要資遣任何一位員工 只是想說 轉兼職 會對你身體好好休養 也有收入  但是兼職 沒有一些正直的福利 而且 時數也不穩定 我於九月26號 先向台北市政府陳情過此事情  但連假期間  公司又不給我時間考慮 28號約談時候  希望我當下決定  我當下有拒絕  至於 line 排班紀錄 請公假被刁難  排班表  上下班通勤時候 發生車禍 這些 我都記錄起來  只是我於10月14號跟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 一直被駁回三次  我10月1號當下發生車禍急診 陸陸續續  看病到11月4號 期間 沒收入就算了 生活開銷 醫療開銷 實在讓我喘不過氣來

202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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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契約卻被公司以曠職解雇,資遣費和預告工資都沒拿到還被扣款,這樣合法嗎?

爭論點 我先提出 終止勞動契約在先 是28號早上 LINE 對話紀錄 主管有已讀 也記到總公司信箱. 反而 人資部門 卻已 28 .29 .30 我未上班 把我解雇 (所以 公司 資遣費年資兩年半) 預告工資 非自願性離職 都沒有拿到 還被扣曠職 8000 現在11月9號 我還靠著九月份薪資生存 銀行 生活開銷 水電費 都一直催繳 我想確定一下 我這樣算不算主動 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一款第六項  主動向公司提出 終止勞動契約   就說這近30天來  長期 排班不合理 人力方面不足  甚至我請病假 公假 有證明 卻被刁難或情緒嘞所 要去上班 不然就沒人上班 甚至特休 有提前說  還要我去找職務代理人 才可以休息 最後 被視為 一個 不確定因素  我任職公司兩年半左右 是個中階主管職務  但是漸漸地 一些以上的因素 已經嚴重影響我的身心身體健康  我有提過 但未改善  9月底連價時候 我受不了於9月28號 自己寫封 公司為藩勞基法14條第一項第六款 我要終止合約 給上層主管 及 公司內部   當時 時間日期都有記錄下來 且已讀  可是 人資方面  卻以28.29.30 沒去上班  把我以曠職論 解雇  資遣費  非自願性離職   還倒扣八千多元  

202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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