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員工認購股票後立即轉讓,讓渡書算有價證券嗎?

中華電信的員工,將其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所規定可認購的中華電 信股票,在認購前先訂立讓渡書,同意在取得股票後,立即辦理過戶,轉讓給受讓人,讓渡書是有價證券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中華電信員工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規定可認購之中華電信股票,於認購前先行訂立讓渡書,約定取得股票後立即辦理過戶轉讓予受讓人。主要爭點在於該讓渡書是否屬於刑法第201條所規範之「有價證券」。

貳、法律分析

一、有價證券之法律定義

依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所稱「有價證券」,應具備以下法律要件:

(一)權利之表彰性:證券本身應表彰一定之財產權利

(二)權利與證券之結合性:權利之行使與證券之占有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三)流通性:具有轉讓流通之性質,得為交易標的

二、讓渡書之法律性質分析

(一)讓渡書與股票之本質差異

  1. 讓渡書之性質

本案讓渡書係於認購「前」訂立,此時員工尚未取得股票,不具股東身分。該讓渡書僅為債權契約,約定將來取得股票後之移轉義務,其本身並非表彰股東權利之證券,而係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1. 股票之性質

依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規定,股票應編號載明公司名稱、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等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股票為表彰股東權利之有價證券,具有權利與證券結合之特性。

(二)權利表彰性之欠缺

讓渡書在訂立時,員工尚未取得股票,不具股東身分。該讓渡書僅表彰「將來移轉股票之債權請求權」,並非直接表彰股東權利本身。受讓人不能憑讓渡書直接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應屬欠缺權利表彰性之要件。

(三)權利與證券結合性之欠缺

依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又依同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讓渡書之受讓人不能僅憑該讓渡書行使股東權利,必須待實際取得股票並完成過戶後,始能行使股東權。權利之行使與讓渡書之占有並無不可分離之關係,應屬欠缺權利與證券結合性之要件。

(四)時間點之重要性

本案讓渡書係於認購「前」訂立,此時:

  • 員工尚未取得股票
  • 股票尚未發行或尚未移轉予員工
  • 讓渡書僅約定「取得後」始辦理過戶
  • 法律效果僅生債權債務關係,不直接移轉股東權

三、本案之法律適用

(一)讓渡書應屬債權契約性質

本案讓渡書約定將來移轉股票之義務,其性質應屬民法上之債權契約。依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本案讓渡書雖約定將來移轉股票,惟在股票實際取得並完成過戶前,受讓人僅取得債權請求權,尚未取得股東權利。

(二)讓渡書不符合有價證券之構成要件

綜合前述分析,本案讓渡書具有以下特徵:

  1. 時間點:於認購「前」訂立,此時員工尚未取得股票
  2. 約定內容:約定「取得後」始辦理過戶
  3. 法律效果:僅生債權債務關係,不直接移轉股東權
  4. 權利行使:受讓人不能憑讓渡書直接行使股東權利

因此,該讓渡書應不符合刑法第201條所稱「有價證券」之構成要件。

四、相關法律風險提醒

(一)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適用

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規定,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時,從業人員之權益保障有明確規範。該條例賦予員工優先認購權,旨在保障員工權益。本案讓渡書若於認購前訂立,可能涉及是否違反該條例立法目的之疑慮,建議檢視相關認購辦法是否有限制規定。

(二)契約效力之審查

  1. 認購辦法之限制

應確認中華電信員工認購辦法是否禁止事前讓渡。若認購辦法明文禁止或限制事前讓渡,該讓渡書可能因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

  1. 公司章程之規定

依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原則上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應確認相關章程或認購辦法是否有特別限制。

(三)股票轉讓之程序要件

依公司法第164條及第165條規定,股票轉讓應以背書方式為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始得對抗公司。本案讓渡書約定取得股票後立即辦理過戶,應注意符合相關程序要件。

(四)稅務規劃考量

股票移轉涉及證券交易稅,價差可能涉及所得稅問題。建議諮詢稅務專業人士,妥善規劃稅務事宜,避免產生額外稅負。

參、處理建議

一、法律定性建議

考量本案讓渡書係於認購前訂立,約定將來取得股票後之移轉義務,其性質應屬債權契約,不具備權利表彰性及權利與證券結合性,受讓人不能憑讓渡書直接行使股東權利,須待實際取得股票並完成過戶後權利始能實現,應不符合刑法第201條所稱「有價證券」之構成要件。

二、具體建議事項

(一)若為員工

  1. 審慎評估讓渡書之法律效力,確認是否違反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相關認購辦法之規定
  2. 確認認購辦法是否有禁止或限制事前讓渡之規定
  3. 注意稅務規劃,避免產生額外稅負
  4. 妥善保存相關契約文件,以利日後權益主張

(二)若為受讓人

  1. 確保讓渡書之有效性,審查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2. 約定明確之履約保證機制,確保員工依約移轉股票
  3. 注意股票實際取得及過戶之時程安排
  4. 確認股票是否有閉鎖期或其他轉讓限制

(三)若涉及爭議

  1. 讓渡書為債權契約,適用民法相關規定
  2. 不涉及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之問題
  3. 如有違約情事,應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或強制履行

三、後續注意事項

  1. 確認中華電信員工認購辦法之具體規定,特別是關於轉讓限制之規範
  2. 檢視公司章程是否有禁止或限制轉讓之規定
  3. 注意股票實際取得後之過戶程序,依公司法第164條及第165條規定辦理
  4. 妥善保存相關契約文件及往來紀錄
  5.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及稅務諮詢,確保權益

肆、結論

關於中華電信員工於認購前訂立讓渡書,約定取得股票後立即辦理過戶轉讓之行為,考量該讓渡書係於認購前訂立,僅表彰將來移轉股票之債權請求權,不具備權利表彰性及權利與證券結合性,受讓人不能憑讓渡書直接行使股東權利,應不符合刑法第201條所稱「有價證券」之構成要件。

惟建議仍應確認相關認購辦法是否有禁止或限制事前讓渡之規定,並注意股票轉讓之程序要件及稅務規劃,以確保權益並避免產生爭議。如有進一步需求,建議委請律師進行詳細分析,並諮詢稅務專業人士妥善規劃相關事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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