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拘捕時不小心造成腦震盪,這算執法過當或傷害罪嗎?

您好 請問警員壓制拘捕上銬時,造成被拘捕人輕微腦震盪,警員是否構成執法過當、強制或傷害罪?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警員於執行拘捕職務時,在壓制、上銬過程中造成被拘捕人輕微腦震盪之傷害。主要爭點在於警員之行為是否構成執法過當、強制罪或傷害罪。本意見書將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刑法相關規定,分析警員行為之合法性及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警察職權行使之法律依據

(一)合法職權行使之範圍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警察於執行逮捕、拘禁等職務時,得使用必要之強制力進行管束。

依據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若符合法律規定,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二)比例原則之適用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警察職權之行使應符合比例原則,須考量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及限制妥當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2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警察應於達成執行目的或無法達成時,即時終止強制力之使用。

二、本案法律評析

(一)是否構成執法過當

執法過當之判斷,應以警察行使職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為核心標準:

  1. 必要性審查

本案若被拘捕人於拘捕過程中有激烈抵抗、掙扎或企圖逃脫之行為,警員為制伏被拘捕人並完成拘捕程序,使用相當之壓制力應屬必要手段。然若被拘捕人未有明顯抵抗行為,警員仍使用過度武力,可能逾越必要限度。

  1. 相當性審查

輕微腦震盪雖屬輕傷,但仍對被拘捕人之身體健康造成傷害。若被拘捕人有激烈抵抗情形,警員使用相當壓制力尚可能屬合理範圍;若被拘捕人配合度高或僅有輕微抵抗,警員使用之壓制力度應相對降低。

  1. 判斷關鍵

本案關鍵在於被拘捕人當時之具體行為態樣及警員壓制手法是否適當:

  • 若被拘捕人未有激烈抵抗,警員卻使用過度武力,可能構成執法過當
  • 若被拘捕人激烈抵抗,警員使用必要壓制力,應屬合法職權行使
  • 若警員壓制手法不符合標準作業程序或專業訓練規範,可能涉及執法瑕疵

(二)是否構成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規定之強制罪,其構成要件為「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本案分析:

  1. 警員依法執行拘捕,被拘捕人依法有配合拘捕之義務,並非「行無義務之事」
  2. 若警員行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應具有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不成立強制罪
  3. 若警員執法過當,超出必要範圍,可能該當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但仍需視具體情節判斷

(三)是否構成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1. 客觀構成要件

本案造成被拘捕人輕微腦震盪,客觀上已該當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之行為。

  1. 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

依據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若警員行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應屬依法令之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然若警員執法過當,超出必要範圍,阻卻違法事由可能不成立,應成立傷害罪。

  1. 過失傷害之可能性

即使警員無傷害故意,若其壓制手法不當,未盡應有之注意義務(如未依標準作業程序執行、壓制力道控制不當等),致生傷害結果,可能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三、實務判斷標準

實務上,法院對於警察執行職務使用強制力之合法性判斷,應就個案具體情狀審酌:

  1. 被拘捕人當時之行為態樣(是否抵抗、抵抗程度)
  2. 警員使用強制力之手段及程度
  3. 是否有其他較溫和之替代手段
  4. 警員是否依標準作業程序及專業訓練執行
  5. 傷害結果與警員行為之因果關係及可預見性

縱使造成傷害結果,若手段必要且相當,仍可能屬合法職權行使。然執法人員應受專業訓練,對可預見之傷害結果負有較高之注意義務。

四、小結

本案警員行為是否構成執法過當、強制罪或傷害罪,關鍵在於:

  1. 被拘捕人當時是否有抵抗行為及其程度
  2. 警員使用之壓制力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3. 警員是否依標準作業程序執行職務
  4. 傷害結果是否可預見及可避免

若警員行為符合比例原則,應屬依法令之行為,不構成犯罪;若執法過當,可能涉及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與保全

(一)現場證據

  1. 調閱執法現場錄影資料(警員密錄器、現場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等)
  2. 取得在場證人之證詞(其他警員、民眾等)
  3. 保存傷勢照片及完整醫療診斷證明
  4. 記錄被拘捕人當時之身體狀況及行為表現

(二)警方紀錄

  1. 調取執勤紀錄、勤務報告書
  2. 了解拘捕過程之詳細經過
  3. 確認警員是否依標準作業程序執行
  4. 調閱相關訓練紀錄及執勤規範

二、法律救濟途徑

(一)刑事程序

若認為警員執法過當,被拘捕人或其家屬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主張警員涉嫌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檢察機關將依職權調查,並依證據判斷是否起訴。

(二)行政救濟

  1. 向警察機關提出申訴,請求調查警員執法是否適當
  2. 向監察機關陳情,請求調查警員是否有違法失職情事
  3. 向內政部警政署或地方政府警察局提出檢舉

(三)國家賠償

若警員執法過當構成違法,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被拘捕人可請求國家賠償。須證明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並造成損害。

三、訴訟策略考量

(一)被拘捕人立場

  1. 強調當時未有激烈抵抗行為,警員使用過度武力
  2. 主張警員壓制手法不當,有其他較溫和手段可採用
  3. 舉證傷害程度與警員行為之因果關係
  4. 提出醫療證明及專業鑑定意見

(二)警員立場

  1. 說明被拘捕人有抵抗行為,壓制為必要手段
  2. 主張已採取最小侵害手段,符合比例原則
  3. 強調符合警察訓練規範及標準作業程序
  4. 提出執勤紀錄及相關證據支持合法性

四、和解可能性評估

考量訴訟成本、舉證困難及時間成本,建議:

  1. 先循申訴管道處理,了解警方調查結果
  2. 評估雙方和解意願及條件
  3. 若傷勢輕微且無重大爭議,可考慮以道歉及醫療費用賠償方式和解
  4. 和解內容應包含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合理項目

肆、結論

關於警員於拘捕過程中造成被拘捕人輕微腦震盪之行為,是否構成執法過當、強制罪或傷害罪,應視具體情節判斷:

  1. 若被拘捕人當時有激烈抵抗行為,警員使用必要且相當之壓制力,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應屬依法令之行為,具有刑法第21條第1項之阻卻違法事由,不構成犯罪。

  2. 若被拘捕人未有明顯抵抗,警員卻使用過度武力,或壓制手法不當,可能構成執法過當,應成立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

  3. 考量本案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建議優先蒐集完整證據(現場錄影、證人證詞、醫療證明等),並循申訴管道處理。若認為權益受損,可依法提起刑事告訴或請求國家賠償。

  4. 實務上,法院將綜合考量被拘捕人行為態樣、警員使用強制力之必要性與相當性、是否依標準作業程序執行等因素,個案判斷警員行為之合法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提供進一步法律服務。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我注意到您提供的內容是一份法律考試題或學術研究題目,而非民眾的實際法律問題諮詢。 根據您最初的指示,我的職責是為**民眾的法律問題**生成SEO標題。這份內容屬於: - 法律專業考試或論文題目 - 需要深度法律分析的學術問題 - 而非一般民眾的法律諮詢 **我無法為此生成適合的SEO標題**,原因是: 1. SEO標題應針對一般民眾的常見搜尋需求 2. 這份題目涉及複雜的稅法、憲法判例分析,不符合「口語化、問題導向」的標題原則 3. 題目本身是多部分的學術問題,而非單一法律訴求 **建議:** 若您需要協助,請提供: - 實際民眾的法律問題描述,或 - 明確說明這是學術/考試題目,以便我用不同方式協助

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與其子公司B公司採連結稅制合併報繳,經國稅局查核結果,將A公司虧損年度(98 年度)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股利,抵減該年度虧損後,調減其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申報之前10年虧損本年度扣除額。A公司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由憲法法庭作成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財政部中華民國66 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亦不生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問題。」試問:? (一)、 在不考慮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的前提下: 1.如果您是聲請人A公司,您聲請釋憲的主張及理由為何? 2.如果您是相對人國稅局,您答辯的主張及理由為何? (二)、 請針對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說明您贊成或反對的 理由?

2025-11-10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