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排解協調會 問題 開會當天是否可以 有些方法 可以請資方 或者 勞動局 有關單位協助握 解決我 10月14號申請急難救助 連續駁回三次 到 11月初 若真的 勞資爭議協調談成功的話 想請問一下 是否資方 會補齊 所虧欠的資遣費 及 工資 和 開立非自願性離職? 因為我真的急需要 現在只靠九月份那些薪水 在維持生計 銀行該繳的費用 水電費 及生活開銷 跟 十月初 出了一場車禍 看病回診陸陸續續已經八次左右 雖然沒有住院 但是也有手術 腳也蜂窩性組織炎 現在還陸續回診 精神科方面 醫師早就在14號開立宜休養 但區公所 認定精神病 是慢性疾病 且 我有手冊 所支付的醫療費用並不龐大 把我的急難紓困 跟 急難救助 駁回三次 第二次補件 連受文都不受文 第二次補件 我還請醫生開立 我發生車禍 加上 家裡事故 精神狀況不穩 不宜工作宜休養一至兩個月 可是承辦急難紓困的人 連續駁回我三次 我求助 1957 他叫我打給新北市政府社會救助科 社會科又叫我打給我 當地社福中心 社福中心 問我我需要什麼 又把我踢回公所 公所誘發個陳情文 我醫療費用金額不是很多 但他沒想過我九月份薪資 要維持生計 繳費用 還要看醫生 是沒收入 家裡一個人住 現在11月9號 身上只剩不到五千元 還要熬到14號 勞資調解開會 我真的感覺 前面的路 不知道該怎麼走...想請問 我遇到公司這樣 政府機關也這樣 我很無助 我雖然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 有了近17年 但從未領過生活補助 我想說我還有工作能力 那些補助留給有需要的人 但是 當我真正遇到困難 一下一堆事情一起來 工作也沒有 身體病痛一堆 10月14號就已經去申請急難紓困 已經快沒生活所需 現在快一個月了 開會當天 我能資方 或者 勞動局 幫我申請什麼 或者 要求什麼 會比較迅速地解決我當下的經濟問題 生活費用嘛?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當事人已依法申請調解,調解會議應由主管機關主持進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調解成立後,雇主應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若未履行,當事人可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根據案情,於調解會議中可主張:
積欠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應給付全額工資,不得無故積欠。
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雇主應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勞工申請失業給付。
預告期間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若雇主未依法預告,應給付相當於預告期間之工資。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以當事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情況,失業給付最長可發給九個月,應為重要之經濟支持來源。
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若雇主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或以書面釋明代替。
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本案當事人同時符合該條第2款「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第3款「失業,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及第6款「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等多項要件。
區公所以精神疾病屬慢性疾病、醫療費用不高為由駁回申請,可能未充分考量: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若違反工資給付規定(第22條)或未依法給付資遣費(第17條),主管機關可依法裁罰,並可要求限期改善。
建議準備以下文件:
立即性請求(重點):
向勞動局請求協助事項:
建議採取務實協商方案:
優先順序一:立即取得生活費
優先順序二:確保後續權益
優先順序三:分期給付方案 若資方主張一次給付有困難,可考慮分期給付方案,但應要求第一期儘速給付,以解決當前生活困境。
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後,應立即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失業認定。
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失業給付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因當事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長可發給9個月,應為重要之經濟支持來源。
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應檢附:
若雇主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或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針對區公所三次駁回決定,建議考慮提起訴願:
建議聯繫所在選區之市議員或里長,請其協助向區公所或社會局反映,民意代表介入往往能加速行政程序。
可直接向社會局提出陳情,檢附完整資料:
以當事人之經濟狀況及身心障礙身分,應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資格,可申請:
申請方式:
關於勞資爭議調解,建議於11月14日調解會議中,優先爭取資方先行給付部分工資及立即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解決當前生活困境。調解成立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規定,視為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雇主應依約履行。
關於失業給付,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後,應儘速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規定,因當事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失業給付最長可發給9個月,應為重要之經濟支持來源。
關於急難救助,考量當事人同時遭遇車禍、失業、精神疾病惡化等多重急難,且生活確實陷於困境,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應符合急難救助要件。建議透過訴願、民意代表協助或向社會局陳情等方式,繼續爭取急難救助。
當事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17年卻從未申領補助,展現了自立精神,值得敬佩。但現在確實是需要社會支持的時候,建議善用各項社會資源,包括失業給付、急難救助、法律扶助及民間慈善團體等,以度過目前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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