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協調會開會當天,怎樣才能快速要回欠薪和資遣費?勞動局能幫忙嗎?

勞資排解協調會 問題   開會當天是否可以 有些方法 可以請資方 或者 勞動局 有關單位協助握 解決我 10月14號申請急難救助 連續駁回三次 到 11月初  若真的 勞資爭議協調談成功的話  想請問一下  是否資方 會補齊 所虧欠的資遣費  及 工資 和 開立非自願性離職? 因為我真的急需要  現在只靠九月份那些薪水 在維持生計 銀行該繳的費用 水電費 及生活開銷 跟 十月初 出了一場車禍 看病回診陸陸續續已經八次左右 雖然沒有住院 但是也有手術 腳也蜂窩性組織炎 現在還陸續回診 精神科方面 醫師早就在14號開立宜休養 但區公所 認定精神病 是慢性疾病 且 我有手冊 所支付的醫療費用並不龐大 把我的急難紓困 跟 急難救助 駁回三次  第二次補件 連受文都不受文 第二次補件 我還請醫生開立 我發生車禍 加上 家裡事故 精神狀況不穩 不宜工作宜休養一至兩個月 可是承辦急難紓困的人 連續駁回我三次  我求助 1957 他叫我打給新北市政府社會救助科  社會科又叫我打給我 當地社福中心 社福中心 問我我需要什麼  又把我踢回公所  公所誘發個陳情文 我醫療費用金額不是很多  但他沒想過我九月份薪資 要維持生計 繳費用 還要看醫生 是沒收入  家裡一個人住 現在11月9號  身上只剩不到五千元  還要熬到14號 勞資調解開會 我真的感覺 前面的路 不知道該怎麼走...想請問 我遇到公司這樣 政府機關也這樣  我很無助  我雖然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 有了近17年 但從未領過生活補助 我想說我還有工作能力 那些補助留給有需要的人  但是 當我真正遇到困難 一下一堆事情一起來  工作也沒有  身體病痛一堆 10月14號就已經去申請急難紓困 已經快沒生活所需  現在快一個月了 開會當天 我能資方 或者 勞動局 幫我申請什麼 或者 要求什麼 會比較迅速地解決我當下的經濟問題 生活費用嘛?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基本狀況

  1. 身分背景:持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近17年之勞工
  2. 健康狀況
  • 10月初發生車禍,已回診約8次,曾接受手術
  • 罹患蜂窩性組織炎,持續回診治療中
  • 精神科醫師於10月14日開立診斷證明,建議休養
  • 醫師另開立因車禍及家庭事故致精神狀況不穩,不宜工作,宜休養1-2個月之證明
  1. 經濟困境
  • 僅靠9月份薪資維持生計
  • 需負擔銀行費用、水電費、生活開銷及醫療費用
  • 截至11月9日身上僅剩不到5,000元
  • 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訂於11月14日召開

二、勞資爭議核心問題

  1. 資方積欠資遣費
  2. 資方積欠工資
  3. 資方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三、社會救助申請受阻

  1. 10月14日申請急難救助,連續遭駁回三次
  2. 區公所認定精神疾病為慢性疾病,且因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醫療費用支出不符急難救助要件
  3. 第二次補件時承辦人員甚至不受理文件
  4. 求助1957、新北市政府社會救助科、社福中心等單位,均未獲實質協助

貳、法律分析

一、勞資爭議部分

(一)資遣費請求權

  1. 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1. 法律關係初判: 若資方確實已終止勞動契約,依上開規定,應依當事人之工作年資計算資遣費,並應於終止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資方如未依法給付,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二)工資請求權

  1. 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1. 法律關係初判: 若資方確有積欠工資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屬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及定期給付之義務。

(三)非自願離職證明

  1. 法律依據: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2. 重要性分析: 非自願離職證明為申請失業給付之必要文件。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若資方未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將影響當事人申請失業給付之權益。

二、勞資爭議調解程序

(一)調解效力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調解成立後,若一方不履行,他方可能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二)調解策略建議

考量當事人目前經濟困境急迫,建議於調解會議中優先爭取以下事項:

  1. 立即給付部分積欠工資
  • 建議請求資方當場或於3日內給付部分積欠工資,以維持基本生活及支付醫療費用
  • 可向調解委員及勞動局人員說明經濟困境之急迫性,並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1.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此為申請失業給付之必要文件,應優先爭取
  • 可向調解委員說明此為資方之法定義務
  1. 確認剩餘款項及給付方式
  • 確認資遣費、剩餘工資總額
  • 約定給付期限及方式
  • 約定違約責任

(三)調解會議當天可請求勞動局協助事項

  1. 督促資方履行法定義務(給付工資、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2. 說明相關補助資源及申請方式
  3. 協助轉介社會資源
  4. 說明調解不成立後之法律途徑

三、失業給付申請

(一)申請要件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失業給付之請領條件為:

  •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給付標準

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三)本案適用分析

若當事人符合上開要件,且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應可申請失業給付,最長發給九個月。惟前提為需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故於調解會議中應優先爭取此項。

四、社會救助部分

(一)急難救助法律依據

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 第2款:「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 第3款:「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 第6款:「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二)本案遭駁回原因分析

承辦人員認定精神疾病為慢性疾病,且因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醫療費用支出不高,不符急難救助要件。惟此認定可能忽略以下事實:

  1. 車禍屬突發之意外傷害,應符合第2款規定
  2. 失業致無法工作,生活陷於困境,應符合第3款規定
  3. 失業加上車禍醫療需求之雙重困境,應符合第6款「遭遇重大變故」之要件

(三)救濟途徑建議

考量當事人目前經濟困境急迫,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1. 重新申請急難救助
  • 補強申請理由,強調「失業」加上「車禍醫療」之雙重急難
  • 詳列每月必要支出及現有存款不足以支應之事實
  • 補充醫療證明及失業相關證明文件
  1. 尋求外部協助
  • 請里長協助通報或陪同申請
  • 請民意代表協助與區公所溝通
  • 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陳情,說明區公所承辦人員認定可能有誤
  1. 同時申請其他項目
  •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透過里長通報)
  • 醫療補助
  • 重新評估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資格

五、其他社會福利資源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當事人提及從未領過生活補助,惟因失業,家庭收入減少,建議重新評估是否符合申請資格。若符合資格,可能獲得每月數千元之補助。

(二)食物銀行、物資銀行

建議立即聯繫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食物銀行、各區公所物資發放,或民間團體(如紅十字會、家扶中心、世界展望會等),以取得短期生活物資援助。

(三)醫療費用協助

建議向就診醫院社工室諮詢醫療費用分期付款或醫療補助申請事宜。

參、處理建議

一、11月14日調解會議前準備

  1. 整理所有證據文件
  • 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
  • 離職相關文件
  • 醫療診斷證明、車禍相關證明
  • 急難救助申請及駁回文件
  • 銀行帳戶餘額證明、各項帳單
  1. 計算具體金額
  • 積欠工資總額(列明期間及計算方式)
  • 資遣費金額(依年資計算)
  • 其他應給付項目
  1. 擬定談判策略
  • 優先爭取立即給付部分款項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確認剩餘款項總額及給付期限
  • 準備書面說明,條列式說明訴求及困境

二、調解會議當天策略

  1. 優先爭取項目(依急迫性排序):
  • 立即給付部分積欠工資(建議至少2萬元,作為生活週轉)
  •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申請失業給付)
  • 確認資遣費及剩餘工資總額
  • 約定剩餘款項給付期限及方式
  1. 請求勞動局協助
  • 督促資方履行法定義務
  • 說明相關補助資源及申請方式
  • 協助轉介社會資源
  • 說明調解不成立後之法律途徑
  1. 調解態度
  • 充分說明困境,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 保持理性,避免情緒化言詞
  • 善用調解委員及勞動局人員協助
  • 尋求雙方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三、調解會議後續處理

(一)調解成立

  1. 仔細核對調解筆錄內容(金額、期限、給付方式、違約責任)
  2. 取得調解筆錄正本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3. 追蹤款項是否如期給付,如未給付,可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調解不成立

  1. 考量申請勞資爭議裁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
  2. 考量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
  3. 申請法律扶助,尋求免費律師協助

四、社會救助立即行動

  1. 11月14日前
  • 聯繫里長協助通報「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 聯繫民間慈善團體尋求物資協助
  • 聯繫食物銀行、物資銀行
  1. 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後
  • 立即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
  1. 重新申請急難救助
  • 補強申請理由及證明文件
  • 請里長協助或陪同申請
  • 請民意代表協助與區公所溝通
  • 必要時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陳情
  1. 評估其他補助
  • 重新評估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資格
  • 向醫院社工室諮詢醫療費用協助

五、經濟困境因應

  1. 優先處理必要支出(醫療、飲食、水電)
  2. 與債權人協商(銀行貸款可申請緩繳或展延)
  3. 尋求親友短期借貸週轉
  4. 利用社會資源(食物銀行、物資銀行)

六、特別提醒事項

  1. 調解會議務必出席,攜帶所有證據文件
  2. 仔細閱讀調解筆錄,簽名前務必確認內容
  3. 保留所有申請及駁回文件,作為後續救濟證據
  4. 持續就醫,不要因經濟困難而中斷治療
  5. 善用法律資源: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在法律扶助、訴訟救助等方面有較優惠的條件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目前面臨之勞資爭議及經濟困境,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一、勞資爭議調解部分

考量當事人於11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中,應優先爭取立即給付部分積欠工資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解決當前經濟困境並利於後續申請失業給付。調解成立後,應確認調解筆錄內容,並追蹤款項給付情形。若調解不成立,建議尋求法律扶助,考量申請勞資爭議裁決或提起民事訴訟。

二、社會救助部分

考量當事人遭遇車禍意外傷害及失業之雙重困境,應符合社會救助法第21條急難救助之要件。區公所駁回申請之認定可能有所疏漏,建議重新申請並補強理由,同時尋求里長、民意代表協助,或向上級機關陳情。此外,建議立即聯繫里長協助通報「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並同時申請其他社會福利資源(如食物銀行、物資銀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

三、失業給付申請

考量當事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若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之要件,應可申請失業給付,最長發給九個月。惟前提為需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故於調解會議中應優先爭取此項,取得後應立即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失業給付。

四、其他建議

  1.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在法律扶助、訴訟救助等方面有較優惠的條件,請善加利用
  2. 不要放棄,透過適當的法律途徑及社會資源,應可度過難關
  3. 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協助,建議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7福利諮詢專線,或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當地民意代表服務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祝調解順利,早日解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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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我資遣費和工資,勞資調解會上能要求什麼?怎樣才能快速拿到錢?

尹相宸 今日 下午 2:09 2. callback 發生錯誤: list indices must be integers or slices, not str 11 条回复 尹相宸 今日 下午 2:09 用戶輸入的原文如下,不太確定是不是文字格式造成的錯誤 勞資排解協調會 問題   開會當天是否可以 有些方法 可以請資方 或者 勞動局 有關單位協助握 解決我 10月14號申請急難救助 連續駁回三次 到 11月初  若真的 勞資爭議協調談成功的話  想請問一下  是否資方 會補齊 所虧欠的資遣費  及 工資 和 開立非自願性離職? 因為我真的急需要  現在只靠九月份那些薪水 在維持生計 銀行該繳的費用 水電費 及生活開銷 跟 十月初 出了一場車禍 看病回診陸陸續續已經八次左右 雖然沒有住院 但是也有手術 腳也蜂窩性組織炎 現在還陸續回診 精神科方面 醫師早就在14號開立宜休養 但區公所 認定精神病 是慢性疾病 且 我有手冊 所支付的醫療費用並不龐大 把我的急難紓困 跟 急難救助 駁回三次  第二次補件 連受文都不受文 第二次補件 我還請醫生開立 我發生車禍 加上 家裡事故 精神狀況不穩 不宜工作宜休養一至兩個月 可是承辦急難紓困的人 連續駁回我三次  我求助 1957 他叫我打給新北市政府社會救助科  社會科又叫我打給我 當地社福中心 社福中心 問我我需要什麼  又把我踢回公所  公所誘發個陳情文 我醫療費用金額不是很多  但他沒想過我九月份薪資 要維持生計 繳費用 還要看醫生 是沒收入  家裡一個人住 現在11月9號  身上只剩不到五千元  還要熬到14號 勞資調解開會 我真的感覺 前面的路 不知道該怎麼走...想請問 我遇到公司這樣 政府機關也這樣  我很無助  我雖然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 有了近17年 但從未領過生活補助 我想說我還有工作能力 那些補助留給有需要的人  但是 當我真正遇到困難 一下一堆事情一起來  工作也沒有  身體病痛一堆 10月14號就已經去申請急難紓困 已經快沒生活所需  現在快一個月了 開會當天 我能資方 或者 勞動局 幫我申請什麼 或者 要求什麼 會比較迅速地解決我當下的經濟問題 生活費用嘛?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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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協調會開會當天,我能要求資方補齊欠薪和資遣費嗎?怎樣才能快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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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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