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排解協調會 問題 開會當天是否可以 有些方法 可以請資方 或者 勞動局 有關單位協助握 解決我 10月14號申請急難救助 連續駁回三次 到 11月初 若真的 勞資爭議協調談成功的話 想請問一下 是否資方 會補齊 所虧欠的資遣費 及 工資 和 開立非自願性離職? 因為我真的急需要 現在只靠九月份那些薪水 在維持生計 銀行該繳的費用 水電費 及生活開銷 跟 十月初 出了一場車禍 看病回診陸陸續續已經八次左右 雖然沒有住院 但是也有手術 腳也蜂窩性組織炎 現在還陸續回診 精神科方面 醫師早就在14號開立宜休養 但區公所 認定精神病 是慢性疾病 且 我有手冊 所支付的醫療費用並不龐大 把我的急難紓困 跟 急難救助 駁回三次 第二次補件 連受文都不受文 第二次補件 我還請醫生開立 我發生車禍 加上 家裡事故 精神狀況不穩 不宜工作宜休養一至兩個月 可是承辦急難紓困的人 連續駁回我三次 我求助 1957 他叫我打給新北市政府社會救助科 社會科又叫我打給我 當地社福中心 社福中心 問我我需要什麼 又把我踢回公所 公所誘發個陳情文 我醫療費用金額不是很多 但他沒想過我九月份薪資 要維持生計 繳費用 還要看醫生 是沒收入 家裡一個人住 現在11月9號 身上只剩不到五千元 還要熬到14號 勞資調解開會 我真的感覺 前面的路 不知道該怎麼走...想請問 我遇到公司這樣 政府機關也這樣 我很無助 我雖然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 有了近17年 但從未領過生活補助 我想說我還有工作能力 那些補助留給有需要的人 但是 當我真正遇到困難 一下一堆事情一起來 工作也沒有 身體病痛一堆 10月14號就已經去申請急難紓困 已經快沒生活所需 現在快一個月了 開會當天 我能資方 或者 勞動局 幫我申請什麼 或者 要求什麼 會比較迅速地解決我當下的經濟問題 生活費用嘛?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法律依據: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重要性分析: 非自願離職證明為申請失業給付之必要文件。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若資方未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將影響當事人申請失業給付之權益。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調解成立後,若一方不履行,他方可能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考量當事人目前經濟困境急迫,建議於調解會議中優先爭取以下事項: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失業給付之請領條件為:
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若當事人符合上開要件,且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應可申請失業給付,最長發給九個月。惟前提為需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故於調解會議中應優先爭取此項。
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承辦人員認定精神疾病為慢性疾病,且因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醫療費用支出不高,不符急難救助要件。惟此認定可能忽略以下事實:
考量當事人目前經濟困境急迫,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當事人提及從未領過生活補助,惟因失業,家庭收入減少,建議重新評估是否符合申請資格。若符合資格,可能獲得每月數千元之補助。
建議立即聯繫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食物銀行、各區公所物資發放,或民間團體(如紅十字會、家扶中心、世界展望會等),以取得短期生活物資援助。
建議向就診醫院社工室諮詢醫療費用分期付款或醫療補助申請事宜。
關於當事人目前面臨之勞資爭議及經濟困境,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考量當事人於11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中,應優先爭取立即給付部分積欠工資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解決當前經濟困境並利於後續申請失業給付。調解成立後,應確認調解筆錄內容,並追蹤款項給付情形。若調解不成立,建議尋求法律扶助,考量申請勞資爭議裁決或提起民事訴訟。
考量當事人遭遇車禍意外傷害及失業之雙重困境,應符合社會救助法第21條急難救助之要件。區公所駁回申請之認定可能有所疏漏,建議重新申請並補強理由,同時尋求里長、民意代表協助,或向上級機關陳情。此外,建議立即聯繫里長協助通報「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並同時申請其他社會福利資源(如食物銀行、物資銀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
考量當事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若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之要件,應可申請失業給付,最長發給九個月。惟前提為需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故於調解會議中應優先爭取此項,取得後應立即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失業給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祝調解順利,早日解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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