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相宸 今日 下午 2:09 2. callback 發生錯誤: list indices must be integers or slices, not str 11 条回复 尹相宸 今日 下午 2:09 用戶輸入的原文如下,不太確定是不是文字格式造成的錯誤 勞資排解協調會 問題 開會當天是否可以 有些方法 可以請資方 或者 勞動局 有關單位協助握 解決我 10月14號申請急難救助 連續駁回三次 到 11月初 若真的 勞資爭議協調談成功的話 想請問一下 是否資方 會補齊 所虧欠的資遣費 及 工資 和 開立非自願性離職? 因為我真的急需要 現在只靠九月份那些薪水 在維持生計 銀行該繳的費用 水電費 及生活開銷 跟 十月初 出了一場車禍 看病回診陸陸續續已經八次左右 雖然沒有住院 但是也有手術 腳也蜂窩性組織炎 現在還陸續回診 精神科方面 醫師早就在14號開立宜休養 但區公所 認定精神病 是慢性疾病 且 我有手冊 所支付的醫療費用並不龐大 把我的急難紓困 跟 急難救助 駁回三次 第二次補件 連受文都不受文 第二次補件 我還請醫生開立 我發生車禍 加上 家裡事故 精神狀況不穩 不宜工作宜休養一至兩個月 可是承辦急難紓困的人 連續駁回我三次 我求助 1957 他叫我打給新北市政府社會救助科 社會科又叫我打給我 當地社福中心 社福中心 問我我需要什麼 又把我踢回公所 公所誘發個陳情文 我醫療費用金額不是很多 但他沒想過我九月份薪資 要維持生計 繳費用 還要看醫生 是沒收入 家裡一個人住 現在11月9號 身上只剩不到五千元 還要熬到14號 勞資調解開會 我真的感覺 前面的路 不知道該怎麼走...想請問 我遇到公司這樣 政府機關也這樣 我很無助 我雖然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 有了近17年 但從未領過生活補助 我想說我還有工作能力 那些補助留給有需要的人 但是 當我真正遇到困難 一下一堆事情一起來 工作也沒有 身體病痛一堆 10月14號就已經去申請急難紓困 已經快沒生活所需 現在快一個月了 開會當天 我能資方 或者 勞動局 幫我申請什麼 或者 要求什麼 會比較迅速地解決我當下的經濟問題 生活費用嘛?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本案若資方確實積欠資遣費及工資,當事人應確認工作年資之計算,以利後續請求。
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本案關於工資爭議,若當事人能證明本於勞動關係受領給付,應可推定為工資,有利於請求權之主張。
考量當事人目前經濟困難,依勞動事件法第48條規定:「勞工所提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法院發現進行訴訟造成其生計上之重大困難者,應闡明其得聲請命先為一定給付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若調解不成立而需進入訴訟程序,當事人可能得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解決生計困難。
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服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提供以下服務:一、推介就業。二、職業訓練。三、技能檢定。四、創業輔導。五、轉介相關單位。六、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同辦法第6條規定:「就服機構提供求職人就業諮詢之實施方式如下:一、依求職登記之相關資料,諮詢求職人離職原因、工作經驗、失業週數、轉換工作次數及失業給付認定次數等相關資訊,檢視求職人就業歷程。二、針對求職人進行工作意願、工作能力、經濟需求、心理狀況、職涯發展、職業訓練及其他相關項目之就業需求評估。三、依求職人就業歷程及就業需求評估結果,推介就業、職業訓練、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同辦法第12條規定:「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符合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且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之求職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失業認定,並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依上開規定,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應為申請失業給付之重要文件,建議當事人於調解會議中優先爭取資方開立該證明,以便後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及申請失業給付。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若調解不成立而需提起訴訟,當事人可能享有裁判費減免之優惠。
同條第2項規定:「因前項給付聲請強制執行時,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該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此規定有利於減輕當事人訴訟及執行之經濟負擔。
依勞動事件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賠償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勞工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有重大困難者,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考量當事人目前經濟困難,若需聲請保全程序,可能得主張免供擔保。
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聲請,法院得為免供擔保之處分。」若本案涉及僱傭關係爭議,當事人可能得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本案當事人因車禍受傷、失業無收入、需持續醫療,生活確實陷入困境,應符合社會救助法關於急難救助之要件。區公所以精神疾病為慢性疾病、醫療費用不夠龐大為由駁回,可能未充分考量當事人突發車禍事故、失業導致收入中斷、醫療支出持續等綜合因素。
若當事人不服駁回處分,可能得依法提起訴願或向民意代表、監察院陳情,請求重新審查。建議當事人準備完整資料,包括車禍證明、醫療診斷、失業證明、生活支出證明等,以利說明生活確實陷入困境之事實。
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下列事項:一、求職、求才登記及推介就業事項。二、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三、就業後追蹤及輔導工作。四、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五、雇主服務。六、應屆畢業生、退伍者、更生保護會受保護人等專案就業服務。七、職業分析、職業訓練諮詢及安排。八、就業市場資訊蒐集、分析及提供。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之協助。十、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十一、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失業認定等事項。十二、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辦之就業服務或促進就業事項。十三、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建議當事人於取得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後,立即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失業認定及申請失業給付,以獲得經濟協助。
1.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2. 積欠工資之確認與給付
3. 資遣費之計算與給付
建議準備以下文件:
1. 考慮提起訴願
2. 向民意代表陳情
3. 向監察院陳情
1. 失業給付
2. 勞工紓困貸款
3. 民間資源
考量當事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經濟困難,應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申請資格,可能得獲得以下協助:
申請方式:
立即執行:
會前準備:
會議進行重點:
若調解成立:
若調解不成立:
本案當事人目前面臨失業、經濟困難、健康問題等多重困境,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第一優先:11月14日勞資調解會議
第二優先:社會救助救濟
第三優先:長期規劃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最重要:此為申請失業給付之關鍵文件,應於調解會議中優先爭取
善用法律資源:建議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保留所有證據:包括對話紀錄、文件往來、醫療證明等
多管齊下:同時進行勞資爭議處理、社會救助申請、民間資源尋求等
保持積極但理性:於調解會議中清楚陳述事實,避免情緒化,專注於解決問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於調解會前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專業律師陪同及協助。
本意見書製作日期:2024年11月 提醒事項:本意見書內容係依據提供之資訊及法律條文撰寫,實際情況仍應視個案具體事實及最新法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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