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預定製作蛋糕體驗服務並支付訂金,後因子女生病無法前往,詢問是否可退還訂金。本案涉及消費契約之成立、給付不能及訂金性質之認定等法律問題。
本案應屬服務契約性質,店家提供蛋糕製作體驗場地、材料及指導服務,消費者支付對價。依民法第490條以下承攬或委任相關規定,以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處理。
所支付之「訂金」可能有以下性質:
(1)違約金性質(民法第250條)
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若約定為違約金,消費者片面取消預約時,店家原則上可主張沒收訂金。
(2)定金性質(民法第248條、第249條)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若作為定金,消費者違約時,店家可主張沒收定金。
(3)預付款性質
若單純為價金之一部分,應依比例退還。
子女生病應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民法第225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本案中,子女生病致當事人無法前往參加體驗活動,若認定此情形構成給付不能,且係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當事人可能免除給付義務。
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子女生病雖非當事人所能預見,但是否構成「情事變更」而達到履行顯失公平之程度,仍有疑義,實務上可能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若店家使用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若契約約定「訂金一律不退還」,可能構成顯失公平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法院得依職權宣告無效。
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依誠信原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方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店家若堅持不退還任何款項,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1)與店家協商
(2)提出改期請求
(3)檢視契約內容
若協商不成,可採取以下步驟:
(1)消費爭議申訴
(2)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小額訴訟
(1)不可歸責事由
(2)比例原則
(3)誠信原則
(1)最佳方案:全額退還訂金
(2)次佳方案:扣除部分手續費後退還(如10%至30%)
(3)替代方案:保留訂金效力,約定期限內可改期使用
未來預訂服務時應注意:
考量本案中子女生病確屬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依誠信原則及比例原則,店家應考慮退還全部或部分訂金。建議先與店家誠懇協商,說明實際情況並提供證明;若協商不成,再循消費爭議處理程序或法律途徑解決。實務上,多數店家基於商譽考量,在消費者提出合理說明後,通常願意退款或改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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