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71號判決主旨如次:「機場服務費係本於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之旅客使用國際機場(國營)付費之原則,為加強國際機場服務及設施,並發展觀光產業所需經費,徵收一定之費用,專供國際機場服務及設施,並觀光產業之用。此項機場服務費既係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使用者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並限定其課徵所得之用途,稽其性質,與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所涉汽車燃料費應同屬特別公課(即規費性質)。」試分析「機場服務費」此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在財政法上之法律性質為何?並請具己見評析上開判決。
本案涉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71號判決對「機場服務費」法律性質之認定。該判決認為機場服務費係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為加強國際機場服務及設施並發展觀光產業而徵收,其性質應屬「特別公課」(規費性質),與汽車燃料費相同。本案需分析機場服務費在財政法上之法律性質,並評析該判決之妥適性。
依財政法學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主要包括:
租稅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基於財政需要,依法律規定,對於具有納稅能力之人民,無對價而強制課徵之金錢給付義務。其特徵包括:
規費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對於特定人民提供特定服務或設施,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所收取之對價。其特徵包括:
特別公課係指國家為特定政策目的,對特定群體課徵,並將收入專款專用於特定目的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特徵包括:
依《民用航空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飛航安全,健全民航制度,符合國際民用航空標準法則,促進民用航空之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飛航安全與促進民航發展。
關於機場服務費之徵收,雖提供之法條中未直接包含第34條,但依判決所述,該條應規定機場服務費係為加強國際機場服務及設施,並發展觀光產業,由民用航空運輸業收取,專供國際機場服務及設施,並觀光產業之用。
機場服務費僅對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之旅客課徵,課徵對象具有使用國際機場設施之特定關係。此種特定性顯示其與一般租稅之無差別課徵有所不同。
機場服務費收入專供國際機場服務及設施使用,並用於發展觀光產業,非納入國庫統收統支。此專款專用特性與租稅之統收統支原則明顯不同。
機場服務費具有「加強國際機場服務及設施」與「發展觀光產業」之明確政策目標,非僅為一般財政收入之需要。
旅客使用機場設施而付費,具有一定程度之使用者付費性質,與規費之對價關係相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機場服務費具有以下特徵,應屬特別公課:
判決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對汽車燃料費之認定,認為兩者性質相同,皆應屬特別公課(規費性質)。
判決注意到機場服務費不僅用於機場設施,更包含觀光產業發展,「特別公課」概念較能涵蓋此多元目的。
判決與汽車燃料費之認定保持一致,兩者皆具專款專用性質、特定政策目的,且對特定使用者課徵,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致性。
判決重視收入用途之限制,避免政府恣意運用,符合財政法制之要求。
機場服務費係旅客使用機場設施之對價,具有直接之對價關係,符合規費之本質特徵。旅客直接使用機場設施(航廈、跑道、安檢等),與規費之「特定服務」要件相符。
旅客與機場間存在直接之使用關係,若旅客不使用機場(不出境),即無須繳納。此種「使用與否」之連結性,正是規費之核心特徵。
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行政規費包括「使用規費」,機場服務費可能屬於使用公共設施之規費。
機場服務費不僅為機場設施維護,更包含「發展觀光產業」,具有超越單純使用對價之政策目標。
收入不限於機場設施本身,可用於觀光產業發展,超越傳統規費之範疇。此種收入用途之擴張,使其具有特別公課之特徵。
課徵對象為出境旅客,但受益者包括觀光產業相關業者,具有「團體內部財政調整」之特別公課特徵。
本文認為機場服務費應定性為「以規費為主、兼具特別公課特徵」之混合性質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機場服務費之課徵基礎仍為「使用機場設施」,旅客與機場間存在直接之使用關係,符合使用規費之定義。此使用者付費之核心關係不應被忽視。
收入用途確實包含「發展觀光產業」,此部分超越單純機場設施維護,具有特定政策目的。但此特徵應為附隨性質,不應取代其規費之主要性質。
現代財政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未必能完全歸類為單一類型,應承認「混合性質」或「過渡類型」之存在。重點在於「主要性質」之判斷,而非僵化地歸類。
我國法律體系中並無「特別公課」之明確法律定義,此概念主要源自德國法,在我國法制中定位不明,可能造成法律適用之不確定性。若廣泛承認「特別公課」,可能使政府規避規費法或稅法之規範,且缺乏明確之合憲性審查標準。
判決過度強調「發展觀光產業」之政策目的,可能忽視機場服務費仍具有明顯之「使用機場設施」對價性質。旅客直接使用機場設施,此對價關係不應因收入用途之擴張而被否定。
若僅因收入部分用於觀光產業即否定規費性質,恐過於形式。應區分「主要目的」與「附帶目的」,機場服務費之主要目的仍應為機場設施之維護與服務。
「發展觀光產業」之用途範圍過於廣泛,與機場使用之直接關聯性較弱,可能淪為政府規避預算法制之工具。觀光產業發展應由一般稅收支應,而非由出境旅客負擔。此種收入用途之擴張是否具有正當性,值得商榷。
建議「發展觀光產業」應限縮解釋,僅限於與機場或航空運輸相關之觀光產業,不應無限擴張至一般觀光產業,否則將失去與使用者之合理關聯性。
「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之目的應屬正當,但「發展觀光產業」應限縮解釋,僅限於與機場相關之觀光產業,始符合目的正當性。
向使用機場之旅客收費,作為加強機場服務之手段,應屬適當。但收費標準應與機場服務成本合理相關,不得恣意訂定。
應檢視是否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例如由一般稅收支應觀光產業發展,或由機場公司自行收取使用費。
旅客負擔與其所獲利益應相當,不應過度負擔。若費率過高或收入用途與旅客利益無關,可能違反狹義比例性。
為何僅對出境旅客課徵?入境旅客是否亦使用機場設施?應有合理之差別待遇理由,否則可能違反平等原則。
費率應與機場服務成本相關,不應恣意訂定。若不同旅客負擔相同費用,但所獲服務品質差異甚大,可能違反平等原則。
依《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授權交通部訂定費率,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應明確規範費率訂定之考量因素,避免行政機關恣意裁量。
「發展觀光產業」之範圍應更明確,避免行政機關恣意運用。應以法律明確規範收入用途之範圍與比例,並建立監督機制。
建議修正《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明確限制「觀光產業」之範圍,規定用於觀光產業之比例上限,並明確費率訂定之考量因素,強化法律保留原則。
具體而言,應明定:
建議建立機場服務費收入使用之監督機制,包括:
建議從根本檢討機場服務費制度之必要性,考量是否應:
建議交通部公開機場服務成本資訊,說明費率計算基礎,並定期檢討費率合理性。
建議交通部定期公開機場服務費收入使用情形,明確「觀光產業」之範圍,並建立有效監督機制。
若認為費率不合理,可提起行政爭訟,主張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並要求公開收入使用資訊。
可透過立法委員質詢、要求審計部查核,或行使資訊公開請求權,監督政府對機場服務費之運用。
建議最高行政法院就「特別公課」概念作成統一見解,明確其與租稅、規費之區別標準,並建立合憲性審查標準。
建議法院不應僅形式審查法律授權,應實質審查收入用途之合理性,並審查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考量機場服務費可能涉及之合憲性爭議,建議法院審查時應注意:
應審查費率是否與機場服務成本合理相關,收入用途是否與課徵目的相符,是否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
應審查為何僅對出境旅客課徵,是否有合理之差別待遇理由,費率訂定是否合理。
應審查法律授權是否明確,收入用途是否有法律明確規範,是否有適當之監督機制。
本文認為機場服務費應定性為「以規費為主、兼具特別公課特徵」之混合性質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理由如下:
機場服務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與機場設施使用有直接關聯,符合使用規費之定義。旅客與機場間存在直接之使用關係,此核心特徵不應被忽視。
收入部分用於觀光產業發展,具有特定政策目的,收入專款專用,此部分具有特別公課之特徵。但此特徵應為附隨性質,不應取代其規費之主要性質。
現代財政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未必能完全歸類為單一類型,應承認「混合性質」之存在。重點在於「主要性質」之判斷,而非僵化地歸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71號判決採「特別公課說」,雖有其理由,但本文認為仍有以下疑義:
考量機場服務費在財政法上之定位與實務運作,本文建議:
應修正《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明確限制收入用途,規定用於觀光產業之比例上限,並明確費率訂定之考量因素。長期而言,應考慮制定統一之特別公課法規,建立明確之法律規範。
應提高費率訂定之透明度,明確公開收入使用情形,建立有效監督機制,並定期檢討費率之合理性。
最高行政法院應就「特別公課」概念作成統一見解,建立合憲性審查標準,並實質審查收入用途之合理性。
應深化「特別公課」理論研究,建立我國特色之財政法學理論,承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混合性質」,避免僵化之分類。
機場服務費之法律性質爭議,反映出我國財政法學理論與實務之發展需求。無論採「規費說」或「特別公課說」,重點在於:
費率應合理,用途應正當,不應過度負擔人民。
訂定應透明,監督應有效,人民應有充分之參與及監督機會。
人民應有充分之救濟途徑,法院應實質審查其合憲性。
本文建議採「規費為主、特別公課為輔」之混合性質說,既能維護使用者付費原則,又能承認其政策目的之多元性,應為較妥適之見解。此見解在法律適用上,應以規費相關法規為主,但在收入用途之監督上,應參考特別公課之專款專用要求,在合憲性審查上,應同時檢視規費與特別公課之合理性標準。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