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在Facebook買周邊被騙900元無法聯絡,怎麼追回款項?

我在6月份與一名女子在fb聯繫購買周邊,無卡900台幣,因娃娃商品由中國製造且近期陸續發貨,但她並未通知任何消息,我想著來找一下她,但目前她帳號已刪除,無法聯絡,我該怎麼辦才能要回我的錢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今年6月份透過Facebook與一名女子聯繫,欲購買周邊商品(娃娃),價格為新臺幣900元。賣方表示商品由中國製造且近期陸續發貨,惟當事人付款後,賣方未通知任何出貨消息,且目前該賣方Facebook帳號已刪除,當事人無法聯絡對方,欲尋求法律途徑追回款項。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關係之成立

依據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當事人與賣方透過Facebook達成購買娃娃之合意,並已支付價金新臺幣900元,雙方買賣契約應已成立。

二、賣方之給付義務

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本案賣方收受價金後,應負有交付商品之義務,惟賣方遲未交貨且失聯,可能構成給付遲延或不能給付。

三、民事責任

(一)債務不履行責任

  1. 給付遲延

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同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本案若賣方承諾之交貨期限已屆至,或經當事人催告後仍未交貨,賣方應負遲延責任。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1. 給付不能

若賣方自始無交付商品之意思或能力,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當事人可能得請求賠償損害。

  1. 不完全給付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二)契約解除權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當事人若能聯繫賣方,應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

契約解除後,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當事人得請求返還價金新臺幣900元及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若認定契約不成立或已解除,賣方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應返還所受利益。

四、刑事責任

(一)普通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若賣方自始無交付商品之意思,以詐術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可能涉及詐欺罪。構成要件包括:

  • 施用詐術
  • 使人陷於錯誤
  • 交付財物
  • 行為人獲得不法利益

本案賣方收款後失聯且刪除帳號,若查明其自始無交貨意思,可能成立詐欺罪。

(二)加重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本案若賣方透過網際網路(Facebook)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交易訊息而犯詐欺罪,可能涉及加重詐欺罪。

五、舉證責任與證據保全

當事人應保存以下證據:

  • 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包含交易細節、價格、商品描述、交貨承諾等)
  • 付款證明(轉帳紀錄、匯款單據、電子支付平台交易明細等)
  • 賣方帳號資訊(帳號名稱、個人資料、大頭貼等)
  • 其他相關通訊紀錄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證據保全(1至3日內完成)

  1. 完整截圖保存所有對話紀錄
  • Facebook對話內容(包含交易細節、價格、商品描述、交貨承諾)
  • 賣方個人資料頁面(若仍可查閱)
  • 付款時間點之對話
  1. 保存金流證據
  • 銀行轉帳紀錄
  • 電子支付平台交易明細
  • 匯款單據
  1. 嘗試取得賣方真實身分資訊
  • 透過共同好友詢問
  • 記錄賣方曾使用之電話號碼、帳號等資訊

二、優先建議: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一)提出告訴之理由

  1. 由檢警機關協助調查被告身分
  2. 透過通訊軟體業者、金融機構查詢被告資料
  3. 若成立詐欺罪,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4. 協助建立詐騙資料庫,避免更多人受害

(二)告訴方式

  1. 管轄機關
  • 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
  • 地檢署
  1. 告訴期間
  • 自知悉犯罪行為人時起6個月內
  • 本案應尚在告訴期間內
  1. 告訴程序
  • 至警察局報案製作筆錄
  • 或直接向地檢署遞狀告訴
  1. 應備文件
  • 刑事告訴狀
  • 所有證據資料(對話紀錄、付款證明等)
  • 身分證明文件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免繳裁判費,經濟實惠。

三、次要建議:民事求償途徑

(一)發函催告(若能聯繫賣方)

若能取得賣方聯絡方式,建議寄發存證信函,載明:

  • 買賣契約內容
  • 已付款項金額
  • 要求於文到7日內交貨或退款
  • 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

(二)提起小額民事訴訟

  1. 適用要件
  • 請求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
  • 本案金額900元,符合小額訴訟要件
  1. 訴訟請求內容
  • 請求返還價金新臺幣900元
  • 請求自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 困難點
  • 需確認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以送達訴訟文書
  • 若無法查得被告資料,訴訟將難以進行
  • 建議待刑事程序查明被告身分後再行提起

四、其他可行途徑

(一)向Facebook檢舉

  1. 檢舉該帳號涉及詐欺行為
  2. 雖帳號已刪除,仍可嘗試透過Facebook保存之紀錄追查

(二)向165反詐騙專線報案

  1. 撥打165專線諮詢
  2. 提供詐騙相關資訊
  3. 協助建立詐騙資料庫,防止他人受害

五、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一)追償困難度

  1. 被告身分不明
  • Facebook帳號已刪除,難以確認真實身分
  • 可能使用人頭帳戶收款
  • 即使勝訴,執行困難度高
  1. 金額較小
  • 訴訟成本(時間、精力)可能高於求償金額
  • 需評估是否值得投入資源

(二)成本效益考量

雖然本案金額僅新臺幣900元,但仍建議提出告訴,理由如下:

  • 維護自身權益,不應縱容詐欺行為
  • 協助建立詐騙資料庫,避免更多人受害
  • 刑事告訴成本相對較低,主要為時間成本
  • 具有嚇阻效果,讓詐騙者知所警惕

六、預防未來類似情況

  1. 選擇有保障之交易平台
  • 使用具第三方支付保障之平台(如蝦皮、露天等)
  • 避免私下交易
  1. 確認賣家信用
  • 查看評價紀錄
  • 確認賣家真實身分資訊
  • 要求提供聯絡方式
  1. 使用安全付款方式
  • 使用貨到付款
  • 使用第三方支付(如PayPal、信用卡)
  • 避免直接匯款
  1. 保留交易證據
  • 完整保存對話紀錄
  • 保存付款證明
  • 截圖商品資訊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遭遇疑似網路購物詐欺情事,建議採取以下行動:

最優先建議: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1. 立即前往警察局報案,由檢警協助調查被告身分
  2. 完整保存所有證據,包含對話紀錄、付款證明等
  3. 配合偵查程序,必要時補充說明

次要建議:評估民事求償

待確認被告身分後,可考慮:

  1. 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免裁判費)
  2. 或另行提起小額民事訴訟

現實考量

即使最終無法追回款項,透過報案程序也能:

  • 留下正式紀錄
  • 協助警方掌握詐騙手法
  • 保護其他潛在被害人

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把握告訴期間,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必要時建議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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