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E共5人A是提告人B是提告人的親大姐C是B的外孫女D為B會計D是B的好友,A因犯法11O,12,4日入獄,請B帮忙管111,1月18日A指示D把A公司改成B的113,3月11又把公司由B改為A公司登記號不变,A在113年4月3日出獄,發現公司刚買1o噸半大貨車沒了,A托B管理有營利買了貨車8噸8,A查出這2車在D新設立公司名下,A提告B辦解是合A合夥以至有權可以轉讓車子給D,因為B接管理時因癌症復發請D來管理如今公司營業地點所有設備雖A所建設卻D使用不歸1還,提各中因B癌病死亡,檢查官判不起訢,E偽造判緩行,A公司财產都無法要到一毛錢,抗告高院判重審,今年l1開庭D言如今建設公司的地方他租用不用還,本是B租死亡去年11月份,問B稱公司合夥他去世公可合約應屬A,D強租下合法,D言2台貨車是B送他,不知是合夥,只愿意還A入獄前大貨車其菸設備是B送他的,如今A要如何解決
依據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本案A因入獄而委託B管理公司,雙方應成立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0條,受任人應依委任人之指示處理委任事務,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
關鍵問題:B是否有權將公司財產處分或轉讓給D?
依據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分析:
(1)業務關係:D擔任B的會計,應屬從事業務之人
(2)持有他人之物:2台貨車及營業設備原屬A公司所有
(3)侵占行為:將車輛登記在自己新設公司名下,拒不返還
(4)不法所有意圖:主張為B所贈,排除A的所有權
本案若能證明D明知財產歸屬A公司,仍將之登記於自己公司名下並拒絕返還,應可能成立業務侵占罪。
E已因偽造文書判處緩刑,顯示檢方認定有偽造行為。可能涉及:
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A可主張:
(1)2台貨車登記雖在D公司名下,但實質所有權仍屬A
(2)營業場所設備為A所建設,D無權占有使用
(3)即使B曾為名義負責人,亦無權處分A的財產
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D的不當得利:
(1)無償取得2台貨車的使用及所有權登記
(2)無償使用營業場所及設備
(3)應返還相當於租金及車輛價值的利益
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A為實質所有人,若能證明D故意或過失侵害其財產權,應有權請求D賠償財產損失。
法律分析:
(1)依據民法第667條規定,合夥須有「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合意
(2)D若真不知合夥關係,如何主張車輛為B所贈?前後矛盾
(3)會計身分應知悉公司財產狀況,難謂善意
即使認定A、B為合夥關係:
(1)依據民法第670條規定:「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2)依據民法第671條規定:「合夥財產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得合夥人全體之同意。」
(3)B單獨將財產贈與D,處分行為應屬無效
問題點:
(1)原租約承租人為B,B過世後租約如何繼承?
(2)D非B的繼承人,無權主張概括承受租約
(3)若D另與房東簽約,仍不影響A對「營業設備」的所有權
依據民法第952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但本案:
(1)營業設備非「附合」於建物,仍可分離
(2)A仍保有設備所有權,可請求返還或賠償
依據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分析要點:
(1)B僅為受任人,原則上無權處分A的財產
(2)即使認定為贈與,動產贈與未完成交付前,當事人可撤銷
(3)D為會計,明知財產歸屬,不符善意受讓要件
雖本案非夫妻財產糾紛,但民法第1020-1條關於「無償行為撤銷」的法理可供參考: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本案B若將A的財產無償贈與D,有害A的財產權,A應可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或得撤銷。
依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分析:
(1)B的繼承人可能承受B對A的債務(若認定B侵占)
(2)但委任關係屬專屬性質,隨B死亡而消滅
依據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若D主張受贈,且D為B的繼承人(實際上D非繼承人),則該贈與價額應計入遺產。但本案D非B繼承人,此規定不適用。
訴訟標的:
(1)請求返還2台貨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2)請求返還營業設備或賠償設備價值
(3)請求給付不當得利(車輛使用利益、場地使用利益)
(4)請求損害賠償(營業損失、財產貶值)
被告:
聲請假扣押(民訴法第522條):
(1)針對2台貨車聲請假扣押,防止D脫產或再次轉讓
(2)針對D的銀行帳戶聲請假扣押
(3)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的1/3)
聲請假處分(民訴法第532條):
(1)禁止D處分2台貨車
(2)禁止D遷移營業設備
若D持有相關文件(如B的授權書、贈與契約等),可聲請法院命D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342條規定辦理。
(1)刑事追訴:D可能涉嫌業務侵占,可能面臨刑責
(2)民事求償:車輛價值、設備價值、使用利益累計金額龐大
(3)商譽損失:D新公司可能因訴訟影響商譽
方案一:全部返還
方案二:部分返還+金錢賠償
方案三:一次性金錢和解
反駁要點:
(1)贈與需有書面:依據民法第408條規定,動產贈與未完成交付前,當事人可撤銷
(2)B無權處分:B僅為受任人,無權贈與A的財產
(3)D非善意:D為會計,明知財產歸屬,不符善意受讓要件
反駁要點:
(1)前後矛盾:既主張B贈與,又稱不知合夥,邏輯矛盾
(2)會計身分:D處理帳務,不可能不知公司財產狀況
(3)登記行為:D將車輛登記至自己公司,顯非善意
反駁要點:
(1)租約主體:原租約為B承租,D非當然繼受人
(2)設備所有權:即使合法承租場地,不影響A對設備的所有權
(3)不當得利:D無償使用A的設備,仍應返還利益
(1)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罹於時效(民法第125條但書)
(2)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15年(民法第125條)
(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本案:A於113年4月出獄後發現,時效尚未完成。
(1)委任律師調取所有相關文件
(2)整理A與B、D的通訊紀錄
(3)訪談可能的證人(C及其他知情者)
(4)評估財產價值(車輛鑑價、設備估價)
(1)出席每次開庭,積極主張權利
(2)適時提出新證據
(3)觀察D的應訴態度,評估和解可能
(1)若勝訴,聲請強制執行
(2)若D有和解意願,評估和解條件
(3)確保財產實際返還或取得賠償
(1)所有權明確:公司統一編號不變,財產歸屬清楚
(2)D的矛盾陳述:前後說法不一,可作為不利證據
(3)會計身分:D難以主張善意不知情
考量本案涉及財產侵占及不當得利等複雜法律關係,建議A採取以下策略:
優先策略:
(1)立即啟動保全程序,防止D脫產或轉讓財產
(2)補強刑事證據,爭取檢方起訴D
(3)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
(4)保持和解彈性,若D願意合理賠償,可考慮和解
次要策略:
(1)若刑事再議失敗,仍可專注民事求償
(2)評估對E的求償可能(連帶責任)
(3)考慮對B的繼承人求償(若B有遺產)
最終目標:
(1)取回2台貨車或相當價值的賠償
(2)取回營業設備或賠償
(3)獲得使用期間的不當得利
(4)若可能,追究D的刑事責任以儆效尤
建議A每月與律師檢討案件進度,適時調整策略。若有新事證或D的態度轉變,應立即因應。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