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去世後公司財產被挪作他用,我該如何追回?

ABCDE共5人A是提告人B是提告人的親大姐C是B的外孫女D為B會計D是B的好友,A因犯法11O,12,4日入獄,請B帮忙管111,1月18日A指示D把A公司改成B的113,3月11又把公司由B改為A公司登記號不变,A在113年4月3日出獄,發現公司刚買1o噸半大貨車沒了,A托B管理有營利買了貨車8噸8,A查出這2車在D新設立公司名下,A提告B辦解是合A合夥以至有權可以轉讓車子給D,因為B接管理時因癌症復發請D來管理如今公司營業地點所有設備雖A所建設卻D使用不歸1還,提各中因B癌病死亡,檢查官判不起訢,E偽造判緩行,A公司财產都無法要到一毛錢,抗告高院判重審,今年l1開庭D言如今建設公司的地方他租用不用還,本是B租死亡去年11月份,問B稱公司合夥他去世公可合約應屬A,D強租下合法,D言2台貨車是B送他,不知是合夥,只愿意還A入獄前大貨車其菸設備是B送他的,如今A要如何解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關係

  • A(委任人/提告人):公司原負責人,因案於110年12月4日入獄,113年4月3日出獄
  • B(被告,已故):A的親大姐,受託管理A公司期間罹癌過世
  • C:B的外孫女
  • D(被告):原為B的會計及好友,現涉嫌侵占公司財產
  • E(被告):涉及偽造文書,已判緩刑

二、案件時序

  1. 110年12月4日:A入獄,委託B管理公司
  2. 111年1月18日:A指示將公司變更登記為B名下
  3. 113年3月11日:公司再變更回A名下(統一編號不變)
  4. 113年4月3日:A出獄,發現公司財產遭侵占
  5. B因癌症過世(具體時間不明,但在去年11月前)
  6. 檢察官初次偵查:對B為不起訴處分,E偽造文書判緩刑
  7. A提起抗告,高院發回重審
  8. 今年11月開庭:D主張租用營業場所及車輛為B所贈

三、爭議財產

  1. 10噸半大貨車:A公司原有,現登記在D新設公司名下
  2. 8噸8貨車:A委託B管理期間購買,現登記在D新設公司名下
  3. 營業場所及設備:A所建設,現由D使用並主張承租

貳、法律分析

一、委任關係的法律性質

(一)A與B之間的委任關係

依據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本案A因入獄而委託B管理公司,雙方應成立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0條,受任人應依委任人之指示處理委任事務,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

關鍵問題:B是否有權將公司財產處分或轉讓給D?

(二)公司變更登記的法律效果

  1. 111年1月18日變更為B名下
  • 若僅為「名義上」變更,實質仍為A所有,則可能屬「借名登記」關係
  • 依最高法院判例,借名登記不影響實質所有權歸屬
  1. 113年3月11日變回A名下
  • 統一編號不變,顯示公司主體同一
  • 進一步證明B可能僅為「名義負責人」,非實質所有人

二、財產侵占的刑事責任

(一)D可能涉嫌業務侵占罪

依據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分析

(1)業務關係:D擔任B的會計,應屬從事業務之人

(2)持有他人之物:2台貨車及營業設備原屬A公司所有

(3)侵占行為:將車輛登記在自己新設公司名下,拒不返還

(4)不法所有意圖:主張為B所贈,排除A的所有權

本案若能證明D明知財產歸屬A公司,仍將之登記於自己公司名下並拒絕返還,應可能成立業務侵占罪。

(二)E涉嫌偽造文書罪

E已因偽造文書判處緩刑,顯示檢方認定有偽造行為。可能涉及:

  •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三、民事返還請求權

(一)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A可主張

(1)2台貨車登記雖在D公司名下,但實質所有權仍屬A

(2)營業場所設備為A所建設,D無權占有使用

(3)即使B曾為名義負責人,亦無權處分A的財產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D的不當得利

(1)無償取得2台貨車的使用及所有權登記

(2)無償使用營業場所及設備

(3)應返還相當於租金及車輛價值的利益

(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A為實質所有人,若能證明D故意或過失侵害其財產權,應有權請求D賠償財產損失。

四、「合夥」抗辯的檢視

(一)D主張不知合夥關係

法律分析

(1)依據民法第667條規定,合夥須有「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合意

(2)D若真不知合夥關係,如何主張車輛為B所贈?前後矛盾

(3)會計身分應知悉公司財產狀況,難謂善意

(二)B無權單獨處分合夥財產

即使認定A、B為合夥關係:

(1)依據民法第670條規定:「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2)依據民法第671條規定:「合夥財產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得合夥人全體之同意。」

(3)B單獨將財產贈與D,處分行為應屬無效

五、租賃關係的爭議

(一)D主張承租營業場所

問題點

(1)原租約承租人為B,B過世後租約如何繼承?

(2)D非B的繼承人,無權主張概括承受租約

(3)若D另與房東簽約,仍不影響A對「營業設備」的所有權

(二)營業設備的返還

依據民法第952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但本案

(1)營業設備非「附合」於建物,仍可分離

(2)A仍保有設備所有權,可請求返還或賠償

六、贈與主張的法律檢視

(一)B是否有權贈與

依據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分析要點

(1)B僅為受任人,原則上無權處分A的財產

(2)即使認定為贈與,動產贈與未完成交付前,當事人可撤銷

(3)D為會計,明知財產歸屬,不符善意受讓要件

(二)婚姻財產制相關規定的類推適用

雖本案非夫妻財產糾紛,但民法第1020-1條關於「無償行為撤銷」的法理可供參考: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本案B若將A的財產無償贈與D,有害A的財產權,A應可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或得撤銷。

七、繼承相關問題

(一)B過世後的法律效果

依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分析

(1)B的繼承人可能承受B對A的債務(若認定B侵占)

(2)但委任關係屬專屬性質,隨B死亡而消滅

(二)生前贈與的追加計算

依據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若D主張受贈,且D為B的繼承人(實際上D非繼承人),則該贈與價額應計入遺產。但本案D非B繼承人,此規定不適用。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程序策略

(一)針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1. 聲請再議(刑訴法第256條)
  • 針對B的不起訴處分,雖B已過世,但可釐清案情
  • 重點在於證明D的侵占行為
  1. 聲請交付審判(刑訴法第258條之1)
  • 若再議遭駁回,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 提出D侵占的具體證據

(二)補強證據建議

  1. 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 調取111年1月18日及113年3月11日的變更登記資料
  • 證明公司主體同一,B僅為名義負責人
  1. 車輛登記資料
  • 調取2台貨車的監理站登記資料
  • 證明車輛原登記在A公司,何時變更至D公司
  1. 財務往來紀錄
  • A公司購車的付款證明
  • 營業設備的購置發票及付款紀錄
  1. 證人證詞
  • C(B的外孫女)可能知悉B與D的互動
  • 其他員工或往來廠商的證詞
  1. 通訊紀錄
  • A與B、D之間的通訊軟體對話
  • 證明委任關係及財產歸屬

二、民事程序策略

(一)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標的

(1)請求返還2台貨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2)請求返還營業設備或賠償設備價值

(3)請求給付不當得利(車輛使用利益、場地使用利益)

(4)請求損害賠償(營業損失、財產貶值)

被告

  • 主要被告:D
  • 次要被告:D新設立的公司(若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

(二)保全程序

聲請假扣押(民訴法第522條):

(1)針對2台貨車聲請假扣押,防止D脫產或再次轉讓

(2)針對D的銀行帳戶聲請假扣押

(3)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的1/3)

聲請假處分(民訴法第532條):

(1)禁止D處分2台貨車

(2)禁止D遷移營業設備

三、證據保全

(一)聲請調查證據

  1. 向監理站調取
  • 車輛異動登記資料
  • 車輛過戶的相關文件
  1. 向國稅局調取
  • A公司的營業稅申報資料
  • 購車的進項憑證
  1. 向經濟部調取
  • 公司變更登記的完整卷宗
  • 確認變更登記的申請人及檢附文件

(二)文書提出命令

若D持有相關文件(如B的授權書、贈與契約等),可聲請法院命D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342條規定辦理。

四、和解談判策略

(一)談判籌碼

(1)刑事追訴:D可能涉嫌業務侵占,可能面臨刑責

(2)民事求償:車輛價值、設備價值、使用利益累計金額龐大

(3)商譽損失:D新公司可能因訴訟影響商譽

(二)和解方案

方案一:全部返還

  • D返還2台貨車及所有營業設備
  • A撤回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
  • D給付合理的使用補償金

方案二:部分返還+金錢賠償

  • D返還入獄前的大貨車(D已表示願意)
  • 其他財產以金錢賠償
  • 分期付款,提供擔保

方案三:一次性金錢和解

  • 評估所有財產的市價
  • D一次給付和解金
  • 雙方互不追究

五、針對D抗辯的反駁

(一)「B贈與」的抗辯

反駁要點

(1)贈與需有書面:依據民法第408條規定,動產贈與未完成交付前,當事人可撤銷

(2)B無權處分:B僅為受任人,無權贈與A的財產

(3)D非善意:D為會計,明知財產歸屬,不符善意受讓要件

(二)「不知合夥」的抗辯

反駁要點

(1)前後矛盾:既主張B贈與,又稱不知合夥,邏輯矛盾

(2)會計身分:D處理帳務,不可能不知公司財產狀況

(3)登記行為:D將車輛登記至自己公司,顯非善意

(三)「合法承租」的抗辯

反駁要點

(1)租約主體:原租約為B承租,D非當然繼受人

(2)設備所有權:即使合法承租場地,不影響A對設備的所有權

(3)不當得利:D無償使用A的設備,仍應返還利益

六、時效問題注意

(一)刑事追訴時效

  • 業務侵占罪:追訴權時效10年(刑法第80條)
  • 自犯罪完成時起算,本案尚未逾時效

(二)民事請求權時效

(1)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罹於時效(民法第125條但書)

(2)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15年(民法第125條)

(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
  • 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

本案:A於113年4月出獄後發現,時效尚未完成。

七、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證據蒐集(1-2個月)

(1)委任律師調取所有相關文件

(2)整理A與B、D的通訊紀錄

(3)訪談可能的證人(C及其他知情者)

(4)評估財產價值(車輛鑑價、設備估價)

第二階段:法律程序啟動(2-3個月)

  1. 刑事
  • 補充證據後聲請再議
  • 若再議駁回,聲請交付審判
  1. 民事
  • 提起返還車輛及設備之訴
  • 同時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第三階段:訴訟進行(6-12個月)

(1)出席每次開庭,積極主張權利

(2)適時提出新證據

(3)觀察D的應訴態度,評估和解可能

第四階段:執行或和解(視情況)

(1)若勝訴,聲請強制執行

(2)若D有和解意願,評估和解條件

(3)確保財產實際返還或取得賠償

肆、結論

一、法律上的有利因素

(1)所有權明確:公司統一編號不變,財產歸屬清楚

(2)D的矛盾陳述:前後說法不一,可作為不利證據

(3)會計身分:D難以主張善意不知情

二、綜合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財產侵占及不當得利等複雜法律關係,建議A採取以下策略:

優先策略

(1)立即啟動保全程序,防止D脫產或轉讓財產

(2)補強刑事證據,爭取檢方起訴D

(3)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

(4)保持和解彈性,若D願意合理賠償,可考慮和解

次要策略

(1)若刑事再議失敗,仍可專注民事求償

(2)評估對E的求償可能(連帶責任)

(3)考慮對B的繼承人求償(若B有遺產)

最終目標

(1)取回2台貨車或相當價值的賠償

(2)取回營業設備或賠償

(3)獲得使用期間的不當得利

(4)若可能,追究D的刑事責任以儆效尤

三、後續追蹤

建議A每月與律師檢討案件進度,適時調整策略。若有新事證或D的態度轉變,應立即因應。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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