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現在有個訴求想詢問說因為分手期間女方有懷孕的狀況也有發生你情我願的關係,現在懷孕期間女方要求我賠償 拿掉小孩費用15000-20000 還有精神損失費 30000 後續保養身體 20000 女方休養身體兩週他的工作費用 28000 還有小孩男方也不確定是否是自己的
當事人(男方)與女方於分手期間發生合意性行為,女方事後告知懷孕,並要求當事人支付下列費用:
總計請求金額約新台幣93,000元至98,000元。當事人對胎兒是否為其親生子女存有疑慮,尋求法律意見以釐清相關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本案當事人與女方並非夫妻關係,不適用婚生推定原則。
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女方與胎兒間之母子關係,於胎兒出生時即當然成立。
關於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關係,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若當事人確為生父,可能透過認領程序確立親子關係;反之,若非生父,則無認領義務。
考量當事人對親子關係存有合理懷疑,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若女方日後提起認領之訴,法院得依職權進行親子鑑定。
在女方要求給付各項費用前,當事人應有權要求進行親子關係鑑定,以確認是否負有相關法律責任。若女方拒絕配合鑑定,可能影響其請求之正當性及合理性。
本案性行為係雙方合意為之,依一般社會通念,雙方對避孕措施均負有注意義務。懷孕結果非單方過失所致,應屬雙方共同承擔之風險。
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6款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懷孕婦女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墮胎決定權在女方,但相關醫療費用應由雙方協商分擔較為合理。
一般人工流產手術費用約新台幣5,000元至15,000元,女方請求15,000元至20,000元尚屬合理醫療費用範圍。建議要求女方提供醫療院所正式收據及診斷證明,以確認實際支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行為之成立,須具備:行為不法、侵害權利、故意或過失、損害發生及因果關係等要件。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性行為係雙方合意為之,非屬不法侵害行為。懷孕為性行為可預見之自然結果,雙方對避孕均負有注意義務。除非有欺騙、脅迫等情事,否則難認構成侵權行為。
女方請求精神損失費新台幣30,000元,可能欠缺法律上請求權基礎。實務上,最高法院多認為雙方合意性行為導致懷孕,非屬侵權行為,除有特殊情事,否則難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認定應分擔費用,亦應以「必要」之醫療及保養費用為限。
一般人工流產術後保養費用約新台幣5,000元至10,000元,女方請求20,000元似屬偏高。建議要求女方提供醫師建議之保養項目及費用明細,以審查其必要性及合理性。非必要之營養品、補品可能不在合理範圍內。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因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者,得請求賠償。惟須證明確實因手術及休養而無法工作,且休養期間應符合醫療常規。
女方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般人工流產休養期約3日至7日,女方主張休養兩週(14日)似屬偏長。請求28,000元(推算月薪約60,000元)亦應提供相關證明。建議要求女方提供完整證明文件,以確認其請求之合理性。
綜合上述分析,各項費用之合理範圍建議如下:
合理總額約新台幣21,000元至42,000元,與女方請求之93,000元至98,000元存有相當差距。
建議以書面(如存證信函)要求女方配合親子關係鑑定,說明在確認親子關係前,暫緩討論費用分擔事宜。可提議由雙方共同負擔鑑定費用。若女方拒絕配合,可作為後續協商或訴訟之有利證據。
確認親子關係是一切責任之前提。若經鑑定非親生,則當事人無任何給付義務;若女方拒絕鑑定,其請求之正當性將受質疑。
建議發函要求女方提供下列文件:
建議保存所有對話紀錄(通訊軟體訊息、簡訊等),記錄女方要求之時間、金額、理由,作為日後協商或訴訟之證據。
若希望盡快解決,避免糾紛擴大,可考慮以新台幣35,000元至45,000元為協商目標,包含墮胎手術費用、術後保養費用、工作損失補償及少額精神慰撫。
協商條件應包括:
若對親子關係存疑,或女方要求明顯不合理,可考慮以新台幣20,000元至30,000元為協商目標,但須以完成親子鑑定為前提,且所有費用需檢附正式收據。
若女方拒絕親子鑑定、無法提供合理證明文件,或要求金額明顯過高且不願協商,可考慮發函表明立場:在確認親子關係前,無法同意任何給付。若女方提告,再於訴訟中主張抗辯,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並判定合理金額。
若雙方達成協議,和解書應包含下列要點:
建議和解書經公證以增強執行力。
若協商不成,女方可能提起給付墮胎費用等訴訟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可主張下列抗辯:
建議蒐集有利證據,包括雙方往來訊息、女方要求過高費用之對話紀錄、醫療院所收費標準資料等。
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之親子關係確認及相關費用分擔問題。考量當事人與女方並非夫妻關係,不適用婚生推定原則,且當事人對親子關係存有合理懷疑,建議優先要求進行親子關係鑑定,以確認是否負有相關法律責任。
關於女方請求之各項費用,墮胎費用及術後保養費用若屬必要且合理,應可協商分擔;惟精神損失費可能欠缺法律上請求權基礎,工作損失費用亦應以女方提供充分證明為前提。女方請求總額約新台幣93,000元至98,000元,似屬偏高,合理範圍約新台幣21,000元至42,000元。
建議當事人優先選擇協商解決,以新台幣35,000元至45,000元為協商目標,並務必簽署完整和解書,載明債務清償條款,避免日後再生爭議。若協商不成,可考慮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並判定合理金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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