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裝潢公司簽約裝潢新房,目前工程進行中,合約未授權對方公司使用屋內工程照片或影像,但我發現對方公司未經告知將照片影像等發布之公開的社群媒體中,並帶非施工人員進入我的房子,請問他們是否合法?我有什麼辦法可以保障我的權益,禁止他們使用我的房子進行非工程施作的活動?
當事人與裝潢公司簽訂裝潢工程契約,目前工程進行中。契約中未授權裝潢公司使用屋內工程照片或影像。惟裝潢公司在未經當事人告知或同意之情況下,擅自將施工現場照片、影像發布於公開社群媒體,並帶領非施工人員進入當事人之房屋。當事人認為其權益受損,尋求法律救濟途徑及保障措施。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房屋內部空間屬於個人私密領域,裝潢公司未經同意公開房屋內部照片,應屬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若裝潢公司公開照片之行為情節重大,當事人可能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裝潢公司未經授權使用照片及帶領非施工人員進入,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當事人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裝潢公司僅有施工之權限,帶領非施工人員進入已逾越契約授權範圍,當事人可能得請求除去妨害或防止妨害。
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裝潢公司於施工期間,對當事人之房屋負有保密及妥善管理之附隨義務。未經同意公開房屋照片及帶領非施工人員進入,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當事人可能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裝潢公司帶領非施工人員進入未經當事人同意,可能涉及侵入住宅罪。惟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當事人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若拍攝內容涉及當事人非公開之活動或隱私部位,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依刑法第319條規定,本罪亦須告訴乃論。
依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拍攝內容涉及刑法第10條第8項所定義之性影像,可能涉及妨害性隱私罪。依刑法第319條之6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
依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裝潢公司散布之照片涉及性影像,可能涉及更重之刑責。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若照片中包含可識別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裝潢公司未經同意公開,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可能得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方式,向裝潢公司提出下列要求:
若裝潢公司願意配合,可協商下列事項: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
若協商及調解均不成,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視具體情節,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若希望繼續完成裝潢:
若信任關係已破裂,可考慮解除契約:
未來簽約時應注意:
關於裝潢公司未經授權使用房屋照片並帶領非施工人員進入之行為,依據前述法律分析,應屬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所有權,並違反契約義務。此等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
考量裝潢公司之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第767條及第227條之民事責任,刑法第306條、第315條之1、第319條之1及第319條之3之刑事責任,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9條之行政責任,建議當事人採取下列措施保障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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