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代位繼承之問題。案件事實為:父親先過世,其後祖母(阿嬤)過世已逾五年,孫女詢問是否仍有繼承祖母遺產之權利。
依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本案情形分析如下:
(1)父親為祖母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親於繼承開始前(祖母過世前)已死亡 (3)孫女為父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因此,孫女符合代位繼承之要件,應有權代位繼承父親原應繼承祖母之應繼分。
繼承權於繼承開始時即當然取得,繼承權本身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即使祖母過世已逾五年,孫女之代位繼承權並不因時間經過而消滅。
最高法院判例認為,遺產分割請求權基於公同共有關係,不受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限制。
雖然繼承權不受時效限制,但以下事項仍有時效規定:
(1)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2)限定繼承之陳報: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特定債權之請求:若遺產中包含對第三人之債權,該債權本身可能有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本案分析:
(1)第一順序繼承人:孫女因代位繼承取得此地位 (2)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平均分配 (3)代位繼承之應繼分:孫女代位繼承父親之應繼分,若父親有多名子女,則由該多名子女平均分配父親原應繼承之部分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本案若祖母生前有債務,孫女僅需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會影響其自有財產。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本案祖母過世已逾五年,若已申報遺產稅且無逃漏情事,應已超過核課期間;若未申報,則核課期間為七年,仍需注意是否已逾七年。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若祖母生前有立遺囑,孫女作為代位繼承人,其特留分應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此權利應受保障。
建議先確認以下事項:
(1)祖母過世時之全體繼承人
(2)是否有其他繼承人已辦理拋棄繼承
(3)遺產是否已經分割完畢
(1)祖母之死亡證明書 (2)父親之死亡證明書(證明父親先於祖母過世) (3)戶籍謄本(證明親屬關係) (4)繼承系統表
若遺產包含不動產:
(1)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 (2)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繼承系統表 (3)繳納遺產稅證明(若有應納稅額)
(1)協議分割:與其他繼承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 (2)調解分割:若無法達成協議,可聲請法院調解 (3)裁判分割:調解不成立時,可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1)遺產稅之核課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已申報者為五年,未申報者為七年 (2)若祖母過世已逾五年但未滿七年,仍需注意遺產稅問題 (3)若已逾七年,則無遺產稅核課問題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建議:
(1)調查祖母是否有未清償之債務 (2)評估遺產價值與債務金額 (3)注意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若祖母生前有立遺囑,需注意是否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權利。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代位繼承人(孫女)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依民法第1168條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1169條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關於孫女代位繼承祖母遺產之權利,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孫女應享有代位繼承權,即使祖母過世已逾五年,仍可主張繼承遺產。建議儘速:
(1)蒐集相關證明文件 (2)確認全體繼承人及遺產範圍 (3)與其他繼承人協商遺產分割事宜 (4)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遺產分割程序
本法律意見書係基於所提供之案件事實及現行法律規定所為之初步分析,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實及相關證據資料為更詳盡之判斷。建議當事人就具體情形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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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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