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租人想單獨退租,不經其他承租人同意能否與房東協商解約?

我跟別人一起合租 我們是共同承租人 我現在想提前解約 在其他人都不同意我退租的情況下 我能否只與房東單獨協商違約金 然後只解除我這部分的責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他人共同承租房屋,現欲提前解約,但其他共同承租人不同意其退租。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單獨與房東協商違約金,並僅解除自己的租賃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共同承租人之法律地位

(一)連帶債務關係

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共同承租人對房東應負有連帶給付租金及返還租賃物之義務,任一承租人均須對全部租約負責。在此法律關係下,房東得向任一承租人請求全部租金,而該承租人不得以其他共同承租人存在為由拒絕給付。

(二)租賃契約之整體性

租賃契約原則上具有整體性與不可分性。除非契約另有明確約定或經全體當事人(房東及全體承租人)同意,否則單一承租人應無權單方面退出租賃關係。此乃因租賃契約係基於全體承租人與房東間之合意而成立,任一方之變動均應涉及契約之變更或部分終止。

二、提前解約之法律效果

(一)契約變更需經三方同意

租賃契約之變更或解除,原則上需要契約當事人(房東及全體承租人)之合意。單一承租人若未經其他共同承租人同意即與房東協商退租,該協議對其他共同承租人可能不生效力。即使房東同意當事人退租並協商違約金,當事人仍可能因連帶債務關係,對房東負有租金給付責任。

(二)違約金之約定與調整

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若租賃契約中有違約金條款,當事人提前解約應依約給付違約金。惟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若違約金金額顯不相當,當事人得請求法院酌減。

另依民法第251條規定:「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若當事人已履行部分租期,法院可能考量此情形調整違約金數額。

(三)對其他共同承租人之責任

若當事人未經其他共同承租人同意即擅自退租,可能構成對其他共同承租人之違約或侵害其權益。其他共同承租人可能因此需承擔更重之租金負擔,而向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律規定之適用

(一)租金請求權之時效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租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五年,房東若長期未請求租金,可能面臨時效消滅之問題。

(二)房東收回房屋之限制

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本條規定係保護承租人之居住權益,限制房東任意收回房屋。若當事人單方退租,其他共同承租人仍享有繼續承租之權利,房東不得以此為由收回房屋。

四、實務處理建議

(一)尋找替代承租人

較可行的方式是尋找願意接替的新承租人,經房東及其他共同承租人同意後,進行承租人變更。此方式可避免違約爭議,並確保租賃關係之延續。

(二)三方協商機制

建議召集房東及全體共同承租人進行協商會議,說明退租原因並提出具體解決方案。透過誠信協商,可能達成各方均可接受之安排,例如由其他承租人分擔租金、尋找新承租人或調整租約內容等。

參、處理建議

一、優先處理步驟

(一)檢視租賃契約內容

建議當事人詳細閱讀租賃契約中關於提前解約、違約金、承租人變更及共同承租人退出之相關條款。確認契約是否有約定單一承租人退出之處理方式,以及違約金之計算標準。

(二)書面通知相關當事人

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房東及其他共同承租人退租意願,說明退租原因及提出之解決方案。書面通知應保留副本,作為日後協商或爭議處理之證據。

(三)積極尋找替代承租人

在協商期間,建議積極尋找願意接替之新承租人,確保新承租人符合房東之承租條件。若能找到適當之替代人選,應可大幅提高協商成功之機會。

二、協商策略建議

(一)三方協商會議

建議安排房東及全體共同承租人之協商會議,以面對面溝通方式說明情況。在會議中應:

  • 誠懇說明退租原因及困難
  • 提出具體可行之解決方案
  • 展現願意承擔合理責任之態度
  • 尋求各方理解與支持

(二)提出替代方案

若無法立即找到替代承租人,可考慮提出以下替代方案:

  • 協商由其他承租人分擔租金,當事人保留承租人身分但不實際居住
  • 提議縮短通知期並願意支付合理之違約金
  • 協助房東及其他承租人尋找新承租人
  • 提出分期給付違約金之方案

三、法律風險評估

(一)單方退租之風險

若當事人在未經其他共同承租人同意下單方面與房東協商退租,應注意以下風險:

  • 基於連帶債務關係,仍可能被房東要求給付租金
  • 可能面臨其他共同承租人之損害賠償請求
  • 可能需負擔違約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 信用紀錄可能受到影響

(二)建議避免之作法

  • 不建議在未經協商同意下擅自搬離
  • 避免停止給付租金而不處理租約問題
  • 不宜僅與房東單方面達成協議而忽略其他承租人之權益

四、爭議處理途徑

(一)調解機制

若協商困難,建議尋求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協助進行調解。調解程序費用較低,且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可有效解決爭議。

(二)法律諮詢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之具體法律關係及可能之法律責任。律師可協助擬定協商策略、審閱相關文件,並在必要時提供訴訟協助。

五、證據保全建議

在處理過程中,建議當事人應:

  •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等)
  • 保存租金給付證明及相關收據
  • 記錄協商過程及各方意見
  • 任何協議均應以書面方式記載並由相關當事人簽名確認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欲單獨與房東協商違約金並解除自身租賃責任一事,考量共同承租人間之連帶債務關係及租賃契約之整體性,建議當事人應優先尋求房東及全體共同承租人之三方協商同意。

若其他共同承租人不同意退租,當事人單方面與房東達成之協議,可能無法完全免除其對房東及其他承租人之法律責任。較為可行之方式為尋找適當之替代承租人,經各方同意後辦理承租人變更,或透過誠信協商達成各方均可接受之安排。

若協商確有困難,建議尋求調解機制或專業法律協助,以妥善處理此事並保障各方權益。在處理過程中,應保持良好溝通態度,保留相關證據,並避免採取可能加重法律責任之行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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