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不當指導導致離職,能認定為非自願離職嗎?

離職原因是因主管不當指導,請問是否可視爲非自願離職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主管不當指導而離職,詢問是否可視為非自願離職,以申請就業保險相關給付。

貳、法律分析

一、非自願離職之法律定義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本案當事人若欲主張非自願離職,應檢視其離職事由是否符合上開法律規定之情形。

二、主管不當指導與非自願離職之關聯性

(一) 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適用可能性

主管不當指導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其中可能相關之款項包括:

  1. 第2款規定:「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2. 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若主管不當指導之行為達到「重大侮辱」程度,或其指導方式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當事人依此終止契約,應可認定為非自願離職。

(二) 具體判斷標準

關於「不當指導」是否構成非自願離職要件,應視具體情節而定:

  1. 可能構成非自願離職之情形:
  • 主管言語或行為涉及人格侮辱或職場霸凌
  • 主管之指導方式嚴重違反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約定
  • 主管要求從事違法或明顯不當之工作內容
  • 主管之管理方式對勞工權益造成實質損害
  1. 可能不構成非自願離職之情形:
  • 單純管理風格差異或溝通方式不合
  • 合理範圍內之工作指導、糾正或績效要求
  • 一般性之工作分配或業務調整

三、時效與程序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當事人若欲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應注意於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

四、離職證明文件之取得

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若雇主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當事人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後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與保存

建議當事人儘速蒐集並保存下列證據:

(一) 主管不當指導之具體事證

  • 書面文件、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工作指示或要求之相關文件
  • 其他足以證明不當指導情節之資料

(二) 證人證詞

  • 同事或其他見證人之陳述
  • 必要時可請證人提供書面說明

(三) 損害證明

  • 如因主管不當指導導致身心受創,應保留就醫紀錄或診斷證明

二、內部申訴程序

建議當事人於離職前或離職後,可考慮:

(一) 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或內部申訴管道反映 (二) 保留申訴紀錄及公司回應內容 (三) 上述程序有助於證明當事人已盡合理努力改善工作環境

三、勞資爭議處理

若與雇主就離職事由產生爭議,建議:

(一) 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調解紀錄可作為申請離職證明之重要依據
  • 若調解成立,可明確離職性質

(二) 必要時可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

  • 若主管行為涉及違反勞動法令

四、終止勞動契約之注意事項

若確認主管不當指導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建議:

(一) 於知悉後30日內以書面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二) 書面應載明終止事由及法律依據 (三) 保留通知證明(建議以存證信函或掛號方式寄送)

五、申請失業給付程序

(一) 向原雇主申請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 若雇主拒絕開立,可檢附相關證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三) 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檢附離職證明文件及身分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

(四)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於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推介時,將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因主管不當指導離職是否可視為非自願離職,應視具體情節而定:

(一) 若主管不當指導之行為達到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重大侮辱」或第6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程度,當事人依該條規定終止契約,應可認定為非自願離職。

(二) 若僅為一般管理方式差異或工作指導意見不同,可能不構成非自願離職要件。

(三) 建議當事人儘速蒐集相關證據,並考慮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釐清離職性質,以利後續申請就業保險給付。

(四) 若有疑義,建議諮詢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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