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員工於工作期間騎乘機車闖紅燈發生車禍,嗣後向雇主請求補償醫療費用之爭議。核心爭點在於:員工違反交通規則所致之職業災害,雇主是否仍負有補償責任,以及應補償之範圍為何。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本案關鍵判斷標準:
(一)業務遂行性:員工是否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事故
(二)業務起因性:事故之發生是否與業務執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若員工確實是在工作時間、為執行職務而騎乘機車外出,原則上應具備「業務遂行性」。惟本案特殊之處在於,員工係因闖紅燈此一違反交通規則之行為而發生事故,此時雇主之補償責任範圍為何,涉及與有過失原則之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明定:「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然而,關於勞工本身違反交通規則(如闖紅燈)導致職業災害,法律並未明文排除雇主補償責任,亦未明文規定得減輕補償金額。此時應如何處理,實務上存在不同見解。
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曾有見解認為,於被害人之使用人與有過失之情形,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減輕賠償金額。惟此見解係針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與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之職業災害補償性質不同。
職業災害補償係基於雇主之無過失責任,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生活,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過失責任原則有別。因此,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是否得直接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職業災害補償,實務上尚有爭議。
本案員工闖紅燈之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屬於重大交通違規行為。
若員工確實因闖紅燈而發生事故,其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惟即使如此,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原則上仍應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此乃基於: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且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此項補償責任係基於無過失責任原則,即使勞工與有過失,雇主原則上仍應負擔補償責任。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並未明文規定勞工與有過失時得減輕或免除雇主之補償責任。
惟考量本案員工闖紅燈屬重大違規行為,若經調查證實:
則於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程序中,雇主可能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請求減輕補償金額。惟此主張是否獲得支持,仍須視個案具體情況及法院認定而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補償之項目包括:
若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本案涉及勞動基準法無過失補償責任與民法過失相抵原則之衝突。依現行法律規定,雇主原則上仍應負擔補償責任,惟於具體個案中,若員工違規情節重大且為事故主要肇因,雇主可能主張減輕補償金額,但此主張是否獲得支持,仍須視個案情況及法院認定而定。
方案一:依法給付補償(建議優先考慮)
基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建議:
此方案之優點:
方案二:協商部分補償
若考量員工違規情節重大,得與員工協商:
此方案之風險:
方案三:拒絕補償並準備訴訟
若員工違規情節特別重大(如酒駕闖紅燈、肇事逃逸等),得考慮:
此方案之風險:
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規定:「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員工應注意時效規定,及時主張權利。
基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無過失補償責任原則,本案最可能之結果為:
雖然雇主可能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惟考量:
因此,雇主主張減輕補償之請求,可能不獲支持。
情況A:員工為肇事主因且情節重大
若員工合併其他重大違規(如酒駕闖紅燈、肇事逃逸等),且情節特別重大,法院可能考量個案情況,酌減補償金額。惟此情形較為罕見。
情況B:對方車輛亦有違規
若對方車輛亦有違規,員工非唯一肇事原因,則雇主更難主張減輕補償責任。
情況C:已有勞工保險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若同一事故已由勞工保險給付,雇主得予以抵充。因此,實際補償金額應扣除勞保給付部分。
關於本案員工於工作期間騎機車闖紅燈發生車禍,向雇主請求補償醫療費用之爭議,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原則上應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考量員工確實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事故,且勞動基準法採無過失補償責任原則,雇主應依法補償員工必需之醫療費用,以及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之工資。若同一事故已由勞工保險給付,雇主得予以抵充。
雖然員工闖紅燈屬重大違規行為,惟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並未明文規定勞工與有過失時得減免補償。雇主若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減輕補償金額,此主張是否獲得支持,仍須視個案具體情況及法院認定而定。依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雇主仍應負擔補償責任之可能性較高。
建議雇主依法給付補償,並加強交通安全教育訓練,建立完善之工作規則,以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建議員工誠實面對違規事實,及時主張權利,並深切檢討違規行為,避免再次發生。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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