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作中騎機車出車禍,醫療費能向雇主請求賠償嗎?

員工在工作期間騎機車闖紅燈發生車禍,因而向雇主請求補償醫療花費,這樣合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員工於工作期間騎乘機車闖紅燈發生車禍,嗣後向雇主請求補償醫療費用之爭議。核心爭點在於:員工違反交通規則所致之職業災害,雇主是否仍負有補償責任,以及應補償之範圍為何。

貳、法律分析

一、職業災害之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本案關鍵判斷標準:

(一)業務遂行性:員工是否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事故

(二)業務起因性:事故之發生是否與業務執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若員工確實是在工作時間、為執行職務而騎乘機車外出,原則上應具備「業務遂行性」。惟本案特殊之處在於,員工係因闖紅燈此一違反交通規則之行為而發生事故,此時雇主之補償責任範圍為何,涉及與有過失原則之適用。

二、與有過失之適用

(一)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明定:「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然而,關於勞工本身違反交通規則(如闖紅燈)導致職業災害,法律並未明文排除雇主補償責任,亦未明文規定得減輕補償金額。此時應如何處理,實務上存在不同見解。

(二)民法過失相抵原則之類推適用可能性

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曾有見解認為,於被害人之使用人與有過失之情形,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減輕賠償金額。惟此見解係針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與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之職業災害補償性質不同。

職業災害補償係基於雇主之無過失責任,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生活,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過失責任原則有別。因此,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是否得直接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職業災害補償,實務上尚有爭議。

(三)本案之適用分析

本案員工闖紅燈之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屬於重大交通違規行為。

若員工確實因闖紅燈而發生事故,其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 故意違規性質:闖紅燈係明知故犯之違規行為
  2. 高度危險性:闖紅燈行為創造極高之事故風險
  3. 因果關係重大:闖紅燈可能是事故發生之主要或唯一原因

惟即使如此,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原則上仍應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此乃基於:

  1. 勞動基準法為保護勞工之特別法
  2. 雇主負有無過失補償責任
  3. 職業災害補償具有社會安全之性質

三、雇主補償責任之範圍

(一)原則:雇主應負補償責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且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此項補償責任係基於無過失責任原則,即使勞工與有過失,雇主原則上仍應負擔補償責任。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並未明文規定勞工與有過失時得減輕或免除雇主之補償責任。

(二)例外:可能減輕之情形

惟考量本案員工闖紅燈屬重大違規行為,若經調查證實:

  1. 員工確實闖紅燈
  2. 闖紅燈為事故主要肇事原因
  3. 無其他肇事因素(如對方車輛亦違規)

則於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程序中,雇主可能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請求減輕補償金額。惟此主張是否獲得支持,仍須視個案具體情況及法院認定而定。

(三)補償範圍之具體內容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補償之項目包括:

  1. 必需之醫療費用
  2. 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之原領工資補償

若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四、本案具體分析

(一)有利於員工之因素

  1. 確實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
  2. 勞動基準法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3. 保護勞工為勞基法立法目的
  4. 法律未明文規定勞工與有過失時得減免補償

(二)有利於雇主之因素

  1. 員工闖紅燈屬故意違規:非單純過失,而是明知故犯
  2. 違規行為嚴重性高:闖紅燈為重大交通違規
  3. 高度可歸責性:員工應完全預見闖紅燈之危險性
  4. 因果關係重大:闖紅燈可能是事故發生之主要原因

(三)綜合判斷

本案涉及勞動基準法無過失補償責任與民法過失相抵原則之衝突。依現行法律規定,雇主原則上仍應負擔補償責任,惟於具體個案中,若員工違規情節重大且為事故主要肇因,雇主可能主張減輕補償金額,但此主張是否獲得支持,仍須視個案情況及法院認定而定。

參、處理建議

一、對雇主之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1. 調查事故經過
  • 調閱監視器畫面或行車紀錄器
  • 取得警方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訪談目擊證人
  • 確認員工是否確實闖紅燈及肇事責任比例
  1. 確認職務關聯性
  • 確認員工當時是否在執行職務
  • 檢視工作指派紀錄
  • 確認外出事由及必要性
  1. 評估過失程度
  • 員工是否單純闖紅燈,或合併其他違規(如超速、酒駕)
  • 對方車輛是否亦有違規
  • 肇事責任鑑定結果

(二)法律策略

方案一:依法給付補償(建議優先考慮)

基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建議:

  1. 先依法給付必需之醫療費用補償
  2. 依法給付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之工資補償
  3. 若已投保勞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給付之金額得予抵充
  4. 保留相關證據,以備日後可能之爭議

此方案之優點:

  • 符合法律規定,避免違法風險
  • 維護勞資和諧關係
  • 避免勞資爭議及訴訟成本
  • 展現雇主關懷員工之企業形象

方案二:協商部分補償

若考量員工違規情節重大,得與員工協商:

  1. 向員工說明其闖紅燈之重大過失
  2. 說明可能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
  3. 協商合理之補償金額
  4. 達成協議後以書面確認

此方案之風險:

  • 可能引發勞資爭議
  • 員工可能不接受協商結果
  • 若進入訴訟,雇主仍可能需負全額補償責任

方案三:拒絕補償並準備訴訟

若員工違規情節特別重大(如酒駕闖紅燈、肇事逃逸等),得考慮:

  1. 以書面通知員工,說明拒絕補償之理由
  2. 引用相關法律依據
  3. 建議員工循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4. 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此方案之風險:

  • 可能面臨勞資爭議
  • 需承擔訴訟成本
  • 可能影響企業形象
  • 依現行法律規定,勝訴機率不高

(三)預防措施

  1. 建立交通安全規範
  • 制定員工交通安全守則
  • 明定違規之懲處規定
  • 定期實施交通安全教育訓練
  1. 完善工作規則
  • 於工作規則中明確規範員工執行職務應遵守之交通規則
  • 建立違規通報及處理機制
  1. 投保相關保險
  • 確實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
  • 考慮加保團體意外險
  • 評估雇主責任險之必要性

二、對員工之建議

(一)權益主張

  1. 先循內部協商
  • 向雇主說明職業災害補償之法定義務
  • 提出合理之補償請求
  • 保留協商紀錄
  1.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
  • 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1. 提起民事訴訟
  • 以雇主為被告,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主張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法定補償義務
  • 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二)應注意事項

  1. 誠實面對過失
  • 承認闖紅燈之違規事實
  • 說明當時情況及原因
  • 表達改善之意願
  1. 保全證據
  • 保存醫療費用收據
  • 記錄工資損失情形
  • 保留工作指派紀錄
  • 保存事故相關證據
  1. 及時主張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規定:「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員工應注意時效規定,及時主張權利。

三、調解或訴訟之預估結果

(一)最可能結果

基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無過失補償責任原則,本案最可能之結果為:

  1. 雇主應負擔全額補償責任
  • 依法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
  • 依法補償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之工資
  • 若已投保勞工保險,得以勞保給付抵充
  1. 雇主主張減輕補償之可能性

雖然雇主可能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惟考量: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未明文規定得減免補償
  • 職業災害補償係無過失責任
  • 保護勞工為勞基法立法目的

因此,雇主主張減輕補償之請求,可能不獲支持。

(二)其他可能結果

情況A:員工為肇事主因且情節重大

若員工合併其他重大違規(如酒駕闖紅燈、肇事逃逸等),且情節特別重大,法院可能考量個案情況,酌減補償金額。惟此情形較為罕見。

情況B:對方車輛亦有違規

若對方車輛亦有違規,員工非唯一肇事原因,則雇主更難主張減輕補償責任。

情況C:已有勞工保險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若同一事故已由勞工保險給付,雇主得予以抵充。因此,實際補償金額應扣除勞保給付部分。

肆、結論

關於本案員工於工作期間騎機車闖紅燈發生車禍,向雇主請求補償醫療費用之爭議,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原則上應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考量員工確實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事故,且勞動基準法採無過失補償責任原則,雇主應依法補償員工必需之醫療費用,以及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之工資。若同一事故已由勞工保險給付,雇主得予以抵充。

雖然員工闖紅燈屬重大違規行為,惟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並未明文規定勞工與有過失時得減免補償。雇主若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減輕補償金額,此主張是否獲得支持,仍須視個案具體情況及法院認定而定。依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雇主仍應負擔補償責任之可能性較高。

建議雇主依法給付補償,並加強交通安全教育訓練,建立完善之工作規則,以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建議員工誠實面對違規事實,及時主張權利,並深切檢討違規行為,避免再次發生。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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