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主管對職務內容指導不當造成心理壓力而離職,欲了解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之要件,以申請就業保險相關給付。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本案關鍵在於判斷當事人之離職事由,是否符合上述法定非自願離職情形。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包括:
本案若主管指導不當之行為,已達到下列程度之一:
則當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或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後,應屬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關於「重大侮辱」之認定,實務上需綜合考量:
關於「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需判斷: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當事人需注意: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同條第4項規定:「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本案若雇主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當事人可採取下列途徑:
建議當事人立即著手蒐集下列證據:
建議先循公司內部申訴管道:
若內部申訴未獲改善,建議:
若雇主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本案若具備下列情形,可能較有利於認定為非自願離職:
需注意下列風險:
考量本案若認定為非自願離職可能面臨困難,建議同時考慮: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取得離職證明後,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
依據同條第5項規定:「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故應注意文件之完整性。
關於當事人因主管指導不當造成心理壓力而離職,是否可申請非自願離職,應視具體情況判斷:
本案若主管指導不當之行為已達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重大侮辱」或第6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程度,當事人依該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後,應屬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考量「指導不當」之認定標準較為主觀,且需達法定程度,建議當事人:
建議離職前先諮詢當地勞工局,確認具體事實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要件,並保留所有證據資料,依法定程序進行,以維護自身權益。
若認定為非自願離職確有困難,可考慮與雇主協商或申請職業災害認定等替代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主管機關認定為準。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或向勞工局進一步諮詢,以確保權益獲得妥適保障。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5-12-03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