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許可證販賣含西藥的保健食品,會被罰嗎?怎麼處理?

沒有販賣藥品許可證販賣有加西藥的保健食品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當事人在未取得藥品販賣許可證的情況下,販賣添加西藥成分的保健食品。此行為可能同時觸犯《藥事法》關於偽藥、禁藥及非法販賣藥品等相關規定,並可能涉及刑事、行政及民事等多重法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保健食品添加西藥成分之法律定性

(一)偽藥之認定

依藥事法第20條規定:「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本案中,保健食品若添加西藥成分而未經核准,應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所含有效成分與核准不符」之情形,可能被認定為偽藥。

(二)禁藥之可能性

若該西藥成分屬於未經核准輸入或製造之藥品,依藥事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該產品亦可能構成禁藥。

二、刑事責任分析

(一)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罪

依藥事法第82條規定:

  • 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第2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3項:「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4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當事人涉及製造該添加西藥之保健食品,可能成立本罪。

(二)販賣偽藥或禁藥罪

依藥事法第83條規定:

  • 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2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3項:「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4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當事人販賣添加西藥之保健食品,若明知或可得而知該產品含有未經核准之西藥成分,應涉及本罪。

(三)主觀要件之判斷

關於「明知」之認定,實務上從事藥品或保健食品相關業務者,負有較高之注意義務。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情,應屬過失犯,依藥事法第83條第3項處罰。然而,若當事人對產品來源、成分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主張不知情可能難獲採信。

(四)無照販賣藥品之行政責任

依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若未取得藥商許可執照而販賣藥品,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民事責任分析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若消費者因服用該產品導致身體傷害,當事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產品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

  • 第1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 第2項:「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 第3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添加西藥成分之保健食品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當事人作為販賣者,應負產品責任。

四、行政責任分析

除前述刑事責任外,當事人尚可能面臨:

(1)行政罰鍰:依藥事法第92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2)沒入違法產品

(3)公布姓名或名稱

(4)停業或廢止許可執照(若有取得相關執照)

五、法律風險評估

(一)刑事風險

本案涉及販賣偽藥或禁藥罪,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刑責相當嚴重。若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刑度更重。

(二)民事風險

若消費者因服用產品受害,當事人可能面臨高額民事賠償,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

(三)行政風險

除罰鍰外,可能被公布姓名,影響商譽,並面臨停業處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停止販賣行為

(1)立即停止銷售該添加西藥成分之保健食品

(2)主動將已售出之產品進行回收

(3)通知已購買消費者停止使用,並說明可能風險

二、保全相關證據

(1)保存所有進貨紀錄、銷售紀錄

(2)保留供應商提供之產品資料、檢驗報告等文件

(3)記錄與供應商之往來通訊內容

三、釐清法律責任

(1)確認產品來源,區分製造者與販賣者責任

(2)評估是否明知產品含西藥成分

(3)檢視進貨時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四、主動配合調查

若衛生主管機關或檢調單位介入調查,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考量是否主動向主管機關說明情況,爭取從輕處理。

五、評估自首或認罪協商

若尚未被查獲,可考慮主動向衛生主管機關或檢調單位說明,爭取自首減輕刑責。若已被查獲,可評估認罪協商之可能性。

六、民事責任因應

(1)若有投保產品責任險,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2)若有消費者受害,應積極協商賠償,避免訴訟擴大損失

(3)評估可能賠償金額,預作財務準備

七、委任專業律師

鑑於本案涉及刑事責任,建議儘速委任熟悉藥事法之刑事辯護律師,進行專業評估與辯護。

八、長期合規建議

(1)若欲繼續從事藥品或保健食品販賣,應依法取得藥商許可執照

(2)建立進貨查驗機制,要求供應商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3)確保販賣產品符合藥事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

(4)加強對相關法規之認識,定期參加教育訓練

肆、結論

本案當事人在未取得藥品販賣許可證的情況下,販賣添加西藥成分的保健食品,已明顯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可能面臨刑事、行政及民事等多重法律責任。

關於刑事責任,若當事人明知產品含西藥成分仍販賣,應涉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或禁藥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若不知情但未盡注意義務,可能構成過失犯,依同條第3項處罰。

關於行政責任,因未取得藥商許可執照而販賣藥品,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應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關於民事責任,若消費者因服用產品受害,當事人應依民法第184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考量本案法律風險嚴重,建議當事人立即停止販賣行為,主動配合調查,委任專業律師進行辯護,並評估自首或認罪協商之可能性,以降低法律風險並爭取最有利之處理結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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