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調時改到職日清空年資,我能要求恢復原年資嗎?

同公司未離職轉調單位,但是被更改到職日為轉調新單位的日期並清空年資重新起算,但是因為當時因為公司要求轉調需重新簽訂契約故沒有詳查契約內容而重簽,這樣要如何要求公司公司將到職日調回原始的日期並返還年資?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同一公司內部轉調單位時,雇主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契約,並將到職日期更改為轉調日期,致使原有工作年資遭清空重新計算。當事人因公司要求轉調需重簽契約,未詳查契約內容而簽署。現欲要求雇主恢復原始到職日期並返還年資。

貳、法律分析

一、年資計算之法律原則

(一)年資併計之強制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本案關鍵事實為:

  • 當事人並未離職,僅為公司內部單位調動
  • 調動前後均受僱於同一雇主
  • 雇主要求重新簽訂契約並更改到職日期

依上開規定,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本案當事人係於同一公司內部轉調單位,並未離職另謀他職,依法其轉調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不因內部調動而中斷或重新起算。

(二)年資起算之法定標準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本條明確規範工作年資應自受僱當日起算,且同一事業單位之年資應合併計算。本案當事人之工作年資應自最初受僱日起算,不因內部調動而重新計算到職日期。

二、契約條款效力之法律判斷

(一)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強制性

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年資併計為勞動基準法第57條之強制規定,屬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一環。雇主與勞工縱使於契約中約定清空年資重新計算,該約定因違反法定最低標準,應不生效力。

(二)違反強制規定之契約效力

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57條關於年資併計之規定,係為保障勞工權益而設之強制規定。本案雇主於契約中約定清空年資、更改到職日期,該約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7條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該部分約定應屬無效。

(三)契約自由之界限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雖民法承認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由約定契約內容,惟契約自由仍受法律強制規定之限制。本案雖當事人已簽署新契約,但契約內容若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制規定,該部分約定仍屬無效,當事人不因簽約而喪失法定權益。

三、年資錯誤對勞工權益之影響

工作年資之計算,涉及勞工多項重要權益:

(一)特別休假

特別休假日數依工作年資計算,年資錯誤將直接影響勞工應休假日數。

(二)資遣費計算

資遣費以工作年資為計算基礎,年資遭清空將嚴重損害勞工離職時之資遣費權益。

(三)退休金提繳

勞工退休金之提繳年資若遭重新計算,將影響勞工退休保障。

(四)其他年資相關福利

如年終獎金、久任獎金等依年資計算之福利,均可能因年資錯誤而受損。

四、法律責任分析

(一)雇主之更正義務

雇主片面更改到職日期並清空年資之行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7條規定,雇主應負更正義務,將當事人之到職日期恢復為原始受僱日期,並重新計算工作年資。

(二)損害賠償責任

若當事人因年資錯誤已受有實際損害(如特別休假日數短少、已動用之特休不足等),雇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補償當事人所受損失。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資料之蒐集

建議當事人儘速蒐集下列證據資料:

(一)原始勞動契約

證明最初到職日期及原始僱傭關係。

(二)薪資單據

歷年薪資條、薪資轉帳紀錄等,證明持續受僱事實。

(三)勞保投保紀錄

向勞保局申請投保資料,證明投保年資。

(四)轉調相關文件

公司內部調動通知、人事命令等文件。

(五)新簽訂之契約

重新簽訂之勞動契約及相關文件。

(六)在職證明

證明持續於同一公司服務,未曾離職。

二、內部協商途徑

(一)書面通知雇主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正式通知雇主人事部門,內容應包括:

  • 敘明完整事實經過
  • 指出年資計算錯誤之具體情形
  • 引用勞動基準法第57條、第1條第2項及民法第71條等相關規定
  • 說明清空年資之約定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 明確請求恢復原始到職日期並重新計算年資
  • 要求於合理期限內(建議14日)書面回覆處理結果

(二)協商重點事項

與雇主協商時,應強調:

  • 本案係同一雇主內部調動,非離職後重新受僱
  • 年資併計為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排除
  • 違反強制規定之約定無效,不因當事人簽約而生效力
  • 提出具體訴求:恢復原始到職日期、重新計算年資、補發因年資差異短少之權益

三、外部救濟管道

若雇主拒絕協商或協商不成立,建議循下列途徑處理:

(一)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向當地勞工局(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等)提出申訴
  • 檢具完整事實說明及相關證據文件
  • 明確陳述請求事項
  • 勞工局將進行調查並協助處理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由專業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溝通協商
  • 調解成立後製作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 調解程序免費,可節省訴訟成本

(三)提起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 確認僱傭關係訴訟:請求確認工作年資應自原始到職日起算
  • 給付訴訟:請求補發因年資差異短少之特別休假工資、資遣費差額等
  • 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賠償因年資錯誤所受損害

四、具體請求項目

(一)恢復原始到職日期

請求雇主將人事系統中之到職日期更正為最初受僱日期。

(二)重新計算工作年資

依正確到職日期重新計算工作年資,並更新相關人事資料。

(三)補發年資相關權益

  • 特別休假:補發依正確年資計算之特休天數差額或工資
  • 退休金:確認勞工退休金提繳年資正確
  • 其他福利:如年終獎金、久任獎金等年資相關福利之差額

(四)損害賠償

若因年資錯誤已受有實際損失,可一併請求賠償。

五、時效與注意事項

(一)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工資及相關給付請求權時效為5年,建議儘速處理,避免部分權益因時效經過而無法請求。

(二)證據保全

  • 所有與雇主往來之文件、電子郵件應妥善保存
  • 對話紀錄、通訊軟體訊息應截圖備份
  • 相關證據文件應製作備份,避免遺失

(三)專業諮詢

  • 可向勞工局諮詢專線尋求協助
  • 必要時可委任勞工法專業律師處理
  • 符合資格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四)持續在職之考量

若當事人仍在職,處理過程中應注意:

  • 保持理性溝通,避免影響勞資關係
  • 留存所有溝通紀錄,以備不時之需
  • 注意雇主是否有不利對待之情形
  • 若遭受不利對待,可另循法律途徑救濟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於同一公司內部轉調單位,雇主要求重新簽訂契約並更改到職日期、清空年資之行為,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規定,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雇主片面更改到職日期並清空年資之約定,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該部分約定應屬無效。

考量本案涉及勞工重要權益,建議當事人:

  • 儘速蒐集相關證據資料
  • 以書面正式通知雇主,要求更正到職日期並恢復年資
  • 若雇主拒絕或協商不成,可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
  • 必要時可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當事人主張年資併計具有充分法律依據,透過適當之協商或申訴程序,應可順利恢復正確之年資計算。惟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如涉及特殊事實或複雜法律爭議,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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