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在網路公開影射我操作匿名帳號並侮辱我,造成名譽損害,可以告誹謗罪或請求民事賠償嗎?

我遇到的問題是對方在網路平台Threads看到一個匿名帳號使用侮辱性言語攻擊她後,在完全沒有查證的情況下,公開影射該匿名帳號是由我所使用。 對方在公開貼文與留言中: (1)將匿名帳號的侮辱性發言截圖公開張貼,並在文中表示「你們小帳罵得很努力」。 (2)直接標註我本人帳號到該公開貼文下方留言區置頂,並配文「寶寶,這個人口吻跟你好像喔」,造成我就是小帳操作者的明確影射。 (3)將相關留言「置頂」,進一步強化我就是匿名帳號的錯誤印象。 (4)之後在多則公開留言中以侮辱性語言指向我,如: 「狂犬病疫苗我有優惠,也給你一支?」 「帳號切來切去也很累吧☕」 「妳的親友都看不下去了」 等明確具人格貶抑性的用語。 上述行為導致許多第三人誤認「匿名帳號=我」,對我的名譽、形象造成嚴重損害,也使我在工作期間承受巨大精神壓力。 事發當時,我正在上班,監視器畫面與排班紀錄可證明我並未操作任何小帳,也給對方看過我的帳號切換頁面,表示那隻小帳並非我本人,但對方仍持續公開影射與侮辱,造成實質傷害。 對方目前已經將帳號鎖成私人,但我有截圖保留對方當時帳號是完全公開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關係

  • 委託人:遭受網路不實指控之當事人
  • 相對人:在Threads平台上公開影射委託人操作匿名帳號之用戶

二、事實經過

  1. 相對人在Threads平台遭匿名帳號以侮辱性言語攻擊
  2. 相對人未經查證,於公開貼文中影射該匿名帳號為委託人所操作
  3. 相對人具體行為包括:
  • 公開張貼匿名帳號侮辱性發言截圖,並稱「你們小帳罵得很努力」
  • 直接標註委託人帳號至公開貼文留言區置頂,配文「寶寶,這個人口吻跟你好像喔」
  • 將相關留言置頂,強化委託人即為匿名帳號操作者之印象
  • 持續以侮辱性語言指向委託人(如:「狂犬病疫苗我有優惠,也給你一支?」「帳號切來切去也很累吧☕」「妳的親友都看不下去了」等)
  1. 委託人已提供證據證明當時正在上班(監視器畫面、排班紀錄),並非匿名帳號操作者
  2. 委託人曾向相對人出示帳號切換頁面,證明該匿名帳號非其所有,但相對人仍持續公開影射與侮辱
  3. 相對人目前已將帳號設為私人,但委託人保有當時公開狀態之截圖證據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法律規定: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分析:

(1)公然性:相對人在Threads公開平台上發表言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應符合「公然」要件。

(2)侮辱行為:相對人針對委託人發表以下言論:

  • 「狂犬病疫苗我有優惠,也給你一支?」:將委託人比擬為患有狂犬病之動物,具明顯貶抑人格之意
  • 「帳號切來切去也很累吧☕」:暗指委託人行為不當且虛偽
  • 「妳的親友都看不下去了」:貶損委託人之社會評價

上述言論均屬抽象謾罵或嘲諷性用語,未涉及具體事實之陳述,應屬侮辱性言論。

法律效果:

本案若相對人行為成立公然侮辱罪,應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委託人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二)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法律規定: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構成要件分析:

(1)意圖散布於眾:相對人於公開平台發文,並將留言置頂,顯有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之意圖,應符合散布於眾之要件。

(2)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相對人公開影射委託人操作匿名帳號進行侮辱性攻擊
  • 明確標註委託人帳號,並配合匿名帳號截圖,使第三人得以特定指向委託人
  • 此指摘內容涉及具體事實(即委託人操作匿名帳號),且足以降低委託人在社會上之評價

(3)散布文字、圖畫:相對人以文字貼文及截圖方式散布,應符合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要件。

阻卻違法事由之判斷: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另依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等情形之一者,不罰。

本案中:

  • 委託人已提供監視器畫面、排班紀錄及帳號切換頁面等證據,足以證明相對人指摘內容與事實不符
  • 相對人在完全沒有查證的情況下即公開影射,且在委託人提供證據後仍持續指控,難認其有善意或合理查證
  • 相對人之行為可能不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及第311條之阻卻違法事由

法律效果:

本案若相對人行為成立誹謗罪,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委託人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權基礎:

(1)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中,相對人未經查證即公開影射委託人操作匿名帳號,且在委託人提供證據後仍持續指控,應屬故意不法侵害委託人之名譽權,具備故意、違法性、損害及因果關係等要件。

(2)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名譽權屬人格權之一種,受侵害時,被害人雖無財產上損害,仍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損害項目:

(1)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 委託人名譽受損,社會評價降低
  • 工作期間承受巨大精神壓力
  • 社交形象受損,第三人產生誤認
  • 參考類似案例,賠償金額可能約在新台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之間,實際金額需視法院認定之侵害程度而定

(2)財產上損害(如有具體損失):

  • 因名譽受損可能導致之工作機會損失
  • 心理諮商費用
  • 其他可證明之實際損失

(二)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委託人可請求相對人為以下處分:

(1)在原平台公開道歉並澄清事實

(2)刪除不實指控之貼文及留言

(3)視損害程度,可能請求登報道歉或其他適當方式

三、證據保全與舉證責任

有利證據:

(1)相對人公開貼文及留言之截圖(已保存)

(2)監視器畫面證明當時在上班

(3)排班紀錄

(4)帳號切換頁面截圖

(5)相對人帳號當時為公開狀態之證據

(6)第三人誤認之留言或訊息(如有)

建議補強:

(1)請目擊第三人作證或提供書面陳述

(2)保存所有相關對話紀錄

(3)如有精神壓力導致就醫,保留診斷證明及醫療收據

(4)將所有截圖進行公證或至法院辦理證據保全,以確保證據能力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時效內優先辦理)

(一)刑事告訴(六個月告訴期限)

建議提告罪名:

(1)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2)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辦理方式:

方式一:直接至警察局報案,由警方製作筆錄後移送地檢署

方式二: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直接遞交地檢署(較正式且完整)

應備文件:

(1)刑事告訴狀

(2)相對人貼文及留言截圖(需標註日期時間)

(3)監視器畫面光碟或檔案

(4)排班紀錄

(5)帳號切換頁面截圖

(6)相對人帳號公開狀態之證據

(7)第三人誤認之相關證據(如有)

預期程序:

檢察官偵查後,可能傳喚雙方製作筆錄,最終作成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如獲不起訴處分,可於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聲請再議。

(二)民事訴訟準備

訴訟標的:

(1)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考量本案情節,建議求償金額約新台幣八萬元至十二萬元

(2)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於Threads平台公開道歉並澄清事實
  • 道歉文需經法院審核內容
  • 道歉文需公開至少三十日

訴訟策略:

可先進行刑事程序,待刑事判決確定後,以判決書作為民事訴訟之有力證據;或同步進行民事訴訟,但需自行舉證。

二、和解協商(建議優先嘗試)

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建議先嘗試和解:

和解條件建議:

(1)相對人於Threads平台公開道歉並澄清事實

(2)刪除所有不實指控之貼文及留言

(3)支付精神慰撫金約新台幣五萬元至八萬元

(4)承諾日後不再為類似行為

和解方式:

委任律師發送存證信函,載明事實經過、法律責任及和解條件。如相對人有和解意願,可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後,簽訂書面和解契約,並至法院辦理公證,以確保執行力。

三、證據保全與補強

立即辦理:

(1)將所有截圖進行公證或至法院辦理證據保全

(2)申請Threads平台保存相關數位證據

(3)向公司申請監視器畫面及排班紀錄正本

持續蒐集:

(1)如有第三人因此事件對委託人產生誤解或負面評價,請保留相關證據

(2)如因精神壓力就醫,保留診斷證明及醫療收據

四、風險評估與成本分析

(一)刑事程序

優點:

(1)由國家公權力介入調查

(2)無需支付裁判費

(3)判決結果可作為民事訴訟證據

風險:

(1)妨害名譽罪刑度較輕,實務上多以罰金結案

(2)檢察官可能以「罪嫌不足」或「微罪不舉」為不起訴處分

(3)程序可能耗時約六個月至一年

(二)民事程序

優點:

(1)可直接請求金錢賠償

(2)可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成本:

(1)裁判費:以請求十萬元計算,裁判費約一千元

(2)律師費:視委任範圍,可能約新台幣三萬元至八萬元

(3)程序可能耗時約一年至二年

預期結果:

參考類似案例,精神慰撫金判賠金額可能約新台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實際金額需視法院認定之侵害程度而定。

五、具體行動建議

短期(一個月內):

(1)委任律師發送存證信函,要求相對人道歉、刪文並賠償

(2)同步準備刑事告訴狀及相關證據

(3)辦理證據保全公證

中期(一至三個月):

(1)如和解不成,於告訴期限內提起刑事告訴

(2)評估是否同步提起民事訴訟

長期(三個月以上):

(1)配合刑事偵查程序

(2)視刑事結果決定民事訴訟策略

(3)如獲勝訴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肆、結論

一、法律評估

本案中,相對人在未經查證之情況下,於公開網路平台影射委託人操作匿名帳號,並以侮辱性言語攻擊,考量相對人行為態樣及委託人所持證據,相對人行為應涉及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委託人持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並非匿名帳號操作者,相對人之指控顯屬不實,且造成委託人名譽受損及精神痛苦,民事求償應具有相當之勝訴可能性。

二、優先建議

(1)優先嘗試和解:透過律師發送存證信函,給予相對人和解機會,可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

(2)保全告訴權:無論是否和解,建議於六個月告訴期限內先提起刑事告訴,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3)完整保存證據:所有截圖、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等證據務必妥善保存並辦理公證

三、注意事項

(1)告訴期限: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告,請務必注意時效

(2)證據真實性:所有截圖證據建議辦理公證,以確保證據能力

(3)情緒管理:避免在網路上與相對人直接衝突,以免影響後續訴訟

(4)專業協助: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程序正確及權益保障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視具體情況調整策略。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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