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班時間是11:00~19:00 實際時間是14:00~19:00 但老闆叫我打卡時間為11:00~19:00 這樣算違法嗎
本案涉及雇主要求勞工於實際工作時間(14:00~19:00,共5小時)與約定工作時間(11:00~19:00,共8小時)不符的情況下,仍要求勞工打卡記錄為11:00~19:00的問題。此舉涉及出勤紀錄不實、工資給付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適法性疑義。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且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本案雇主要求勞工打卡時間與實際工作時間不符,應屬違反出勤紀錄應如實記載的法定義務。此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如雇主實際僅給付14:00~19:00(5小時)的工資,卻要求打卡記錄為8小時,則:
(1)違反出勤紀錄真實性:出勤紀錄與實際工作時間不符,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
(2)工資給付部分:因實際僅工作5小時,給付5小時工資尚屬合理,惟仍需確認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所定基本工資規定。
但此舉仍屬偽造出勤紀錄,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且未來若發生勞資爭議,不實的出勤紀錄將對勞工權益造成重大損害。
如雇主實際給付11:00~19:00(8小時)的工資,但勞工僅工作5小時,則:
(1)勞動契約約定問題:需確認勞動契約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為何。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2)工資與工時不對等:可能涉及勞動契約變更或工時調整未依法處理。
(1)加班費計算爭議:未來若有加班,將以不實的出勤紀錄作為基準,可能損害勞工權益。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2)請假時數計算錯誤:若出勤紀錄記載8小時,請假可能被扣8小時,實際損害勞工權益。
(3)職業災害認定困難:若發生職業災害,不實的出勤紀錄將影響認定。
(4)資遣費、退休金計算:平均工資計算可能受影響。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1)行政罰鍰: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可處9萬~45萬元罰鍰。
(2)刑事責任:可能涉及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3)民事賠償:若因不實紀錄導致勞工權益受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本案若涉及工作時間調整,應符合上開原則,且不得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若雇主因工作時間調整而終止勞動契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1)保留證據:
(2)要求雇主改正:
(3)拒絕不實打卡:
(1)檢舉管道:
(2)檢舉內容:
(1)確認約定工時:
(2)確認工資給付:
(3)要求書面說明:
若因不實出勤紀錄導致權益受損(如加班費短少、請假時數溢扣等),可:
若雇主行為涉及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1)建立正確出勤制度:要求雇主依法建立真實的出勤紀錄系統
(2)定期核對:每月核對出勤紀錄與實際工作情形是否相符
(3)保留完整紀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勞工亦應自行保存所有勞動條件相關文件至少五年
考量本案雇主要求勞工於實際工作時間與打卡時間不符的情況下,仍要求為不實出勤紀錄,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屬於違法行為。
此舉不僅使雇主面臨行政罰鍰及刑事責任風險,更可能損害勞工權益,包括未來加班費計算、請假時數認定、職業災害認定等均可能因不實紀錄而受影響。
關於雇主要求不實打卡之行為,建議勞工應立即保留相關證據,要求雇主改正,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訴檢舉,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建議釐清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時間及工資給付方式,確保勞動條件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相關事證為準。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勞工局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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